今天是

第六章 宗教事务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省管理机构
为了协调各种宗教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中华民国时期,安徽各级地方政府均未设立专门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有关宗教事务多由宗教职业人员或教会组织与政府主管有关部门直接联系。
安徽省宗教事务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系统开展,起始于建国以后。1951年1月4日,为了处理建国以前天主教、基督教遗留下来的各种错综复杂问题,从公安、文教、卫生、财政等部门各抽调一人,在合肥成立了“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处理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处"。首先在《皖北日报》发表公告,宣布专门登记处成立及其职责,旋通知各专署、市、县配备人员,成立专门登记系统。这是建国以后安徽省最早设立的处理宗教事务的机构。稍后,1951年1月26日又在芜湖成立了“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处",设在芜湖市柳春园,皖南人民行政公署文教处内,下设二组一室:文化教育机关登记组,宗教团体及医疗救济机关登记组,秘书室。
1951年7月政务院下达政文齐72号文件,《关于设立省市及省辖市宗教事务处的决定》,皖南、皖北两个专门登记处改为皖南行暑宗教事务处与皖北行署宗教事务处。1952年,皖南、皖北行暑合并,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南行暑宗教事务处与皖北行署宗教事务处合并,全称“安徽省人民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宗教事务处",由于宗教工作任务繁多,政策性强,为加强领导,并成立“中共安徽省委宗教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仍以省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宗教事务处为常设办公机构。
195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改为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省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宗教事务处即改为“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宗教事务处"。同时中共安徽省委宗教工作委员会继续存在。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中,宗教事务处撤销,并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群工组统战组业务(处)小组,多数宗教工作干部改行或下放劳动。
1978年,恢复建立了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宗教事务处,合署办公,人员编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宗教事务处10名。1979年底,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改称安徽省人民政府,省宗教事务处改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1983年机构改革以前,省宗教事务处与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合署办公,下设办公室。
1983年机构改革以后,至1987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宗教处仍合署办公,下设二处一室。即一处(民族处)、二处(宗教处)、办公室。机构更迭及历任领导人情况,见表2—6—1。安徽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领导人更迭表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社会主义时期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就是要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真正做到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任务就是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了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了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具体到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主要方面有: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草拟宗教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文件,并检查推动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的实施。调查研究各种宗教的情况,培养宗教工作干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团结各民族宗教人士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审批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行政机关协助处理的各项事务,从宏观上掌握宗教职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搞好民主协商与合作共事关系。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办好宗教院校,积极开展各项自养工作。
协同宣传、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搞好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宗教组织与非宗教组织,信教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关系。
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指导各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抵制海外宗教中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现行反革命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
建国以来,全省宗教事务部门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通过大量的工作,为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建设社会主义做出了贡献。
二、地、市、县管理机构
根据1951年7月政务院下达政文齐72号文件,《关于设立省市及省辖市宗教事务处的决定》,安徽省芜湖市、蚌埠市、屯溪市、安庆市、合肥市等直辖市人民政府均成立了宗教务处。
1955年12月1日,国务院下达[55]国总宗习第75号《关于宗教工作的掌管问题和宗教工作的机构问题的通知》,规定“适当增加各级宗教事务部门的编制,??
……天主教,基督教工作繁重的专区,可设宗教事务科,……教徒群众集中的县、市和大城市的区,可设秘书一人专管这项工作;一般县、市可以指定干部一人兼管这项工作。"12月8日,省人民委员会抄转各专署、市、县参照执行,形成全省宗教工作机构的主要格局,在蚌埠、芜湖、安庆、合肥、阜阳等地、市有人民委员会宗教事务科(处),在宿县、六安、芜湖、徽州、滁县等地区的地委统战部有专门分管宗教工作的干部。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市、县宗教工作机构被撤销,直到1978年以后才陆续恢复。到1987年,全省地、市一级均设立了宗教工作机构,绝大多数县、市也设立了宗教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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