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安徽省天主教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安徽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 第二条本会为安徽省天主教全省性教务机构。其宗旨为:以圣经为依据,继承发扬耶稣基督创立教会和宗徒传教的传统精神宣扬耶稣福音,推进荣主救灵事业,引导神长教友,恪守天主诫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商讨并决定重大教务问题,在互相尊重,和平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办好中国天主教会。 第三条本会委员会在我省天主教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第四条本会委员会由委员中选举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处理会务。 第五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负责领导工作;并设秘书长一人,协助正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均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副秘书长一人,由秘书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委任。 第六条本会委员会得视工作需要设立有关工作机构。 第七条本省天主教代表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委员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均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 第九条本会会址设于合肥。 第十条本会章程由安徽省天主教代表会议通过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