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12月5日通过) 第条本会定名为安徽省天主教爱国会。 第二条本会为安徽省天主教神长教友组成的爱国爱教群众团体。其宗旨为:团结全省神长教友,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发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积极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反帝爱国,保卫世界和平运动,并协助政府贯彻宗教自由政策。 第三条全会最高机构为安徽省天主教代表会议,其职权为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委员会。 第四条本会委员会,在安徽省天主教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推进会务。 第五条本会委员由委员中选举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处理会务。 第六条本会设主委一人、副主委若干人,由委员会选举之。负责领导工作;并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委处理日常事物 第七条本会委员会,得视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机构。 第八条安徽省天主教爱国会代表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本会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条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 第十一条本会会址设于合肥市。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安徽省天主教爱国会代表会议通过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