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三年一月成立大会上通过) 第一条本会命名为省伊斯兰教协会。是全省性的伊斯兰教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发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爱护祖国,团结全省穆斯林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团结和推动全省穆斯林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推动全省穆斯林学习宗教政策和民族政策,模范地执行政策、法令,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三、开展伊斯兰教学术研究,保护好伊斯兰教的文物、古迹。 四、加强同各国穆斯林友好联系,维护世界和平,接待好来访外宾,增进中外伊斯兰教学术文化交流。 第四条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由全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协商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会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推选。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本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由正、副主任召集。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七条本会每三年召开全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一次,总结和报告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改选本会委员会。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本会经费由穆斯林自愿捐助及申请政府资助。 第九条本会会址设于合肥市清真寺。 第十条本简章经全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