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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各教爱国守法公约及协会章程

安徽省道教协会章程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安徽省道教协会,是安徽省全真道和正乙道教徒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本会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以及道教教理教规,团结全省道教徒,坚持爱国爱教的原则,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培养青年一代的有志于道教事业的道教教职人员,继续和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弘扬道教文化,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祖国统一而努力。
第三条本会任务:
一、领导和推动广大道教徒积极参加四化建设,举办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
二、反映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协助政府落实宗教政策。
三、始终奉持教主三宝(一慈、二俭、三让),支持道教徒管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积极开展道教教育和学术研究,培养人才,进行道教文化资料的搜集、研究和出版工作,弘扬和发展道教宝贵遗产。
五、开展道教界人士的对外友好往来,加强同港、澳、台道教人士的联系,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条全省道教代表会议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五条本会理事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如代表会议延期举行,理事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理事选出为止。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任期三年,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领导会议。
第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连任。
第八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九条本会经费,由各个宫观和广大道教信徒自愿捐助,必要时可向政府申请补助。
第十条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桐城路19号。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全省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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