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委,各大学党委,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党委、党组: 中央[1982]19夸文件,是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建国以来宗教工作的实际,科学地总结了宗教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提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一整套观点和办法。切实贯彻执行中央这个文件,对做好我省宗教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19号文件进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通知的要求和胡耀邦同志对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指示,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中央19号文件,使大家受到一次唯物论的思想教育,从思想上弄清什么是实际工作中的主观主义、唯心主义、形式主义,什么是实事求是、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当前要结合学习、贯彻党购十二大文件,在广大干部群众(包括信教群众)中,进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再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明确政策。清醒地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目标上来,是我们贯彻执行这一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当前的宗教工作中,要克服“左”的错误倾向和放任自流现象,以中央19号文件为指导,自觉地执行党的各项宗教政策。 二、继续抓紧落实宗教方面的各项政策。 (1)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按照中央19号文件提出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省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一些寺观教堂,使宗教活动正常化。佛教,重点恢复有较大影响的合肥明教寺、安庆迎江寺、芜湖广济寺、九华山主要寺庙、滁县琅琊寺、潜山三祖寺、宿松启秀寺(小孤山)、萧县瑞云寺(皇藏峪);现有僧尼居住并有宗教活动的寺庙,应予以保留。道教,恢复休宁齐云山太素宫(正乙派)、怀远禹王宫(全真派)。伊斯兰教,在回族聚居地区,应从实际需要考虑,恢复清真寺和简易礼拜处所。天主教的教堂,已经恢复的,应进行一次检查,帮助他们解决所需的宗教用品,少数需要恢复而尚未恢复的,要进一步作出合理安排。基督教,近几年发展快,分布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应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根据当地宗教的历史和现在的实际情况,作出通盘规划,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恢复和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已经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的地方,应同爱国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协商,说服附近信教群众到已经恢复的教堂或活动点过宗教生活,不要再搞自由传道和家庭聚会。 确定恢复的寺观教堂的维修费用,原则上由寺观教堂的收入解决,自行维修有困难的,由地方政府协助解决。今后应逐步做到“以寺养寺”。严禁在农村滥修庙宇。信教群众自发筹款已经建成的,不要拆毁,应同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协商,如确实需要,可以作为简易宗教活动点,如果不需要,可以改作他用。 凡是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恢复的寺观教堂,都应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并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佛道教寺观要确定僧道定员。 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取缔一切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以及算命、看风水等迷信诈骗活动;制止以宗教为名进行“赶鬼治病”、“跳灵舞”等骗钱害人的活动。要注意划清正常的宗教活动同反革命破坏活动、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坚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争取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 (2)认真落实宗教团体的房产、房租政策,切实帮助各教解决自养自办问题。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规定,将原来属于各宗教团体的房屋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要督促占用单位和个人尽快退还教会房产或办理租用、折价付款的手续。房管部门应恢复各宗教团体的房屋定租标准,补发“文革”期间停付的定租费,一次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要在两三年内妥善解决。 “文革”前无偿接收宗教团体经营的企业和资产,以及他们在银行的存款,各有关单位应予清理,限期发还。教会经济来源(房租、宗教、生产等收入)解决自办自养还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酌予补助。有关部门应对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和教会自办、自养问题,进行一次检查,解决遗留问题,尽快落实政策。 (3)切实落实宗教职业人员的政策。要抓紧解决冤假错案平反改正工作的遗留问题,尽快结束扫尾工作;在“文革”期间被扣的工资生活费,要分期给予补发;对于“文革”期间被赶出寺观教堂,生活上没有依靠的宗教职业人员,要求回到寺观教堂去的,应予收回,妥善安置。要积极做好争取、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工作,推动各爱国宗教团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由宗教界人士充分酝酿协商,制定爱国公约,调动他们为四化建设服务的积极性。 三、建立和健全爱国宗教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我省已经恢复和建立了省及部分市、县的天主教、基督教爱国宗教组织,今年内还要成立省佛教和伊斯兰教协会(道教不设立全省性的组织),凡是恢复寺观教堂的地方,都应建立基层爱国宗教组织或民主管理机构。根据中央[1979]10号文件的规定,省四个教的爱国宗教组织和各市的爱国宗教组织都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工作人员。 四、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各级党委要对这项工作引起重视,认真选择一些正直的、爱国的、愿意安心从事宗教职业和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青年,向全国各宗教学院输送培养。同时,要创造条件,开办宗教职业人员训练班,对农村一些未经宗教团体认可的传教人员,其中政治上确实表现好,爱国守法,并且有一定宗教学识的经过审查和培训,可以履行宗教职务,通过各种途径和办法,造就一支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又有相当宗教学识的年轻宗教职业人员,同原有的宗教界爱国进步分子相结合,成为各宗教组织的骨干力量。对于需要调配、招收、培训的宗教职业人员,如确实需要留在寺观教堂工作(包括九华山佛教),原是农村户口的,经过省主管宗教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人口。公安,粮食部门应准予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转移手续。 五、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敌对势力的渗透。要根据外事工作的需要,积极而又慎重地开展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扩大我国的政治影响。对于外国宗教中的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要高度警惕,注意掌握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宗教事务部门要努力培养宗教方面外事工作的人才,加强有关对外方针、政策和知识的教育,加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教育,总结和交流经验,保证宗教方面国际交往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抓好宗教事务部门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宗教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这项工作摆到议事日程,研究和处理宗教方面的问题,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密切协作,坚持不懈地地抓好宗教工作。统战部门要负责做好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的研究和宗教界人士的统战工作;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负责抓好党和政府关于宗教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调查研究宗教的情况,处理有关宗教方面的行政事务;公安、政法部门要负责维护法制,制止和打击非法违法活动,保护公民信教自由和不信教自由的政治权利;宣传、文教、卫生、科技部门应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和生动的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教育,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破除群众的迷信思想,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着重做好本组织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争取、团结和教育工作。各地应根据中央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健全和加强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机构。有宗教工作任务的地方,基层党委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宗教工作。 一切从事宗教工作的干部,要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理论,深入理解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信教群众,同宗教界人士平等协商,合作共事。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长远的战略观点正确对待和处理一切宗教问题,在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实践中,不断研究新情况,积累和丰富新的工作经验,打开宗教工作的新局面,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奋斗。 中共安徽省委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