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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重要文献辑存

关于加强我省佛道教重点寺观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3]60号文件,做好我省佛道教重点寺观的保护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务院确定我省合肥市明教寺,安庆市迎江寺,芜湖市广济寺,滁县琅琊寺,潜山县乾元寺,九华山化城寺、肉身殿、百岁宫、甘露寺、祗园寺、天台寺、旃檀禅寺、慧届寺、上禅堂等十四座寺院为全国重点寺院。对于这些寺庙,包括所属碑、塔、墓以及附属园林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政领导下,由佛教组织和僧人管理、使用。上述寺庙中,现为非宗教部门管理、使用的,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处负责主持,于今年内办理交接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重点寺观,亦不得在寺观所属范围内新建、改建与宗教无关的房屋或公共设施。确实需要在寺观内设立商店等服务设施或者举办展览活动,应经省政府宗教事务处同意,在不影响寺观正常活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
三、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寺观的保护,建立健全寺观管理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今后寺观的维修,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文物、园林部门的指导下,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负责寺观的维修费用,除寺观自筹外,确有困难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适当的补助。
四、佛道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要积极配合外事、旅游部门做好接待中外游人和香客的工作,要认真组织僧道进行生产和社会公益劳动,逐步实现以寺养寺,以寺养僧。
五、省内需要保护的重要的佛道教遗迹和可作省级重点的寺观,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处与佛道教组织、宗教职业人员充分协商后,提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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