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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重要文献辑存

关于确定佛道教省级重点寺观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1983]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五十二座佛教寺院和三座道教宫观作为省级重点寺观(名单附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佛道教省级重点寺观,是团结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名单所列寺观及所属碑、塔、墓、附属园林等,应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佛道组织和僧道管理。现由非宗教部门管理、使用的寺观,要抓紧办理移交。原属寺观的文物和资产要清点造册,交接清楚。所有交接工作,均应在当地政府主持下进行,条件成熟的先移交,现在移交有困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让出。一般要求在一九八五年底基本交接完毕,不能如期交接的应商得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另行确定交接时间。
二、省级重点寺观大都座落在风景名胜区,有的具有一定的历史文物和建筑艺术价值。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文物部门可以公布由宗教部门管理的寺观为文物保护单位。寺观所在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及保护、管理等,由城建部门负责。各级宗教、文化、城建、外事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这些重点寺观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寺观建筑的维修,文物和园林的保护,由佛道组织和僧道负责,接受文化,城建部门的指导。维修费用从寺观收入中解决,确有困难的,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除已确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寺观外,对现有僧道居住并有宗教活动的寺观,应予保留。九华山在国内外佛教界影响较大,为保持佛教名山的整体风貌,除重点寺院外,对现存的其它庙宇也应精心加以保护。
四、今后如有需要列为省级重点保护的寺观或遗迹,由省宗教事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寺观,如需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由宗教、文化部门共同协商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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