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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1984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65号文关于恢复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决定中提高地质勘探工作质量,加强矿产储量管理,搞好统一审批矿产地质勘探报告、统一制定矿产地质勘探规范的精神和省政府政办(1984)23号文调整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组成的决定及省计委计基字(84)829号文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通知》中的规定,参照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颁发试行的《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组织简则》等文件,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条例。
一、安徽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简称:省储委)是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审批和监督检查供矿山建设利用的矿产储量的省级国家机关。业务上接受全国储委领导。凡是提供矿山建设的各种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必须经过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使国家矿山建设有可靠的地质资料作依据。
二、安徽省储委的主要任务职责是:
(一)统一审批省内供建设利用的矿产(含地下水资源)地质勘探报告(除列入全国储委审批的以外);
(二)对地质勘探中贯彻综合勘探、综合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详勘矿区有争议的工业指标进行协调;
(三)在全国储委统一组织下,参予或承担有关矿产地质勘探规范、规定以及矿产储量管理有关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四)组织开展与审批勘探报告、管理矿产储量和编制规范等有关的专题调查研究工作;
(五)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宜。
三、省储委由省计委、省经委、勘探主管单位(省地质矿产局、冶金地质勘探公司、煤田地质勘探公司)、工业主管部门(省煤炭厅、石化厅、水利厅、冶金工业公司、建材工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及若干名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省人民政府任命,委员由有关单位选派,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视需要可设常务副主任、总工程师、专职委员和专业顾问。
委员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决定工作方针、计划,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工作报告或建议。
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省储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它负责组织前述第二条所列各项任务的实施,及时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报告工作,准备提请全体会议的议案,贯彻执行省储委的各项决议。办公室设主任、主任工程师及若干专业组在常务副主任及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
五、矿产(含地下水)地质勘探报告审批工作是省储委的主要业务,在办公室下设若干专业组负责报告的具体审查工作。专业组由储委办专职人员和各矿产开发主管工业部门、勘探主管单位指定的兼职人员若干人组成,在专业审查的基础上,再由储委办组织勘探、设计及生产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进行评审并形成审查意见书和批准决议书草案,然后提交储委全体会议审议批准。对一些小型矿山及部分扩建、补充勘探储量报告,可直接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批准。
六、有关报告提交和审批的办法,根据全国储委颁发试行的《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和地下水资源勘探报告提交和审批办法》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我省储委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报告评论员,其具体办法按全国储委颁发试行的《评论员工作细则》执行。
七、省储委属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地质勘探事业费中开支。储委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用房、家属宿舍等均由代管的厅局解决和管理。
八、本条例经省储委各委员审议通过,自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起颁发试行,原颁发试行的《安徽省储委工作条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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