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矿产局关于简政放权、搞活地质队的实施意见〈试行〉(1985年)
安徽省地质矿产局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地质工作越来越多的需求,地质工作必须进行改革。
《地质矿产部关于简政放权、搞活地质队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下同),是地质部门现阶段进行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是增强地质队活力,搞活地质工作,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重大政策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贯彻地矿部的这一重要文件,除了文件中已经明确的规定必须按照办理外,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暂行规定》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队长负责制
从今年起对全局二十二个地质队和队级基层单位(职工大学另定)分两批实行队长负责制。现已基本具备条件的地质队,从五月一日起实行;其他单位待领导班子调整、充实后,从七月一日起实行。
实行队长责任制,关键是选好队长。局将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对部分队级领导班子进行适当调整、充实,重点配备好队长。
实行队长负责制后,地质队的队长(或单位行政正职),具有部《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各项职权。队党委的职权另行规定,职代会的职权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执行。
实行队长负责制,必须正确处理和协调好队长、党委、职代会的相互关系。队长要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地质队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受国家委托行使行政指挥权,自觉接受党和职代会的监督,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党委在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对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诚心诚意地支持队长行使职权;职代会要健全制度,充分发挥自己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调整计划分级管理权限,逐步实行地质项目管理
根据地矿部《关于改进地质工作计划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缩小部、局管理的指标范围的规定,从今年起,局对队只管七项指标(其中部管指标五项),即:(1)主要地质工作项目及其任务;(2)计划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3)主要实物工作量(包括钻探、坑探工作量)及平均开动机台数;(4)国家预算内的地质勘探费总额;(5)职工总数和工资总额;(6)节约和收入分成确定的上交任务;(7)用地勘费开支的工地房屋建筑总金额、总面积。其余均作为局对队的考核指标,由地质队安排,自主经营。
局对地质工作计划的管理,将从年度计划逐步转到以管理中长期计划为主,年度计划和生产经营活动由队安排,局只提出要求并搞好计划的综合平衡。在完善和加强地质设计和设计预算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按地质项目管理,今年选择少数重点项目试点,八六年在重点项目中推行,八七年扩大到所有地质项目。在全面实行地质项目管理之前,局仍应管理年度计划,但管理办法要简化,计划方法要改革。
地质项目实行分级管理。部、局主要管理与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前期准备项目对口的地质项目;重要经济开发区的重点地质项目;重要成矿区带的重点地质项目;重要的区域性基础性工作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其他地质项目(包括“地质市场”项目)由各队自行管理(报局备案)。局今后主要管重点项目的总体设计、少数重点项目的年度设计和部、局管理项目(含需局审的部分队管项目)的成果评审验收。并对设计实施过程进行监控、指导。对于队管的地质项目,局如何监控、考核和奖惩,另行研究。
按国家规定,从今年起,基本建设实行“拨改贷”办法。各基层单位应按局下达的当年基建计划向当地建设银行贷款,自行安排基建工作。工地建筑及维修,在不超过局控总金额、总面积指标的前提下,单项目工程由队自行安排(报局备案),其中总面积允许上下浮动10%。
三、扩大地质工作服务领域和有偿服务范围
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地质工作必须贯彻中央关于“放开、搞活、管好”的开发地下资源的总方针,扩大服务领域,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在保证国家和本省重点项目的同时,积极为县级经济和乡镇企业服务,有偿提供矿产、水文、工程、环境、旅游地质资料和地质技术咨询,或以探采结合等多种形式,同当地联合开采矿产资源,并组织富余力量发展第三产业。
地质工作有偿服务的收支和地勘费收支捆在一起统一核算,按收益和节约总额的4%交局后,进行局队分成。收益、节约合计以人均百元为基数,百元以内的,全部留队使用;百元以上的,分别分成。收益部分:扣除基数构成后,人均在一百元以内的,按局队“一九”分成;一百至二百元的,按“二八”分成;二百元以上的为“三七”分成。职工总数五百人以内(含五百人)的各专业单位,节约和收益以五万元为基数,五万元以内的留单位使用,超过五万元的分档分成;五万至十万元的,按“一九”分成;十万至十五万元的,按“二八”分成;十五万元以上的为“三七”分成。留队部分仍按“三、三、四”和“六、四”的比例分别转入专项基金。
四、逐步试行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和转让
根据地矿部规定,地质、科研成果资料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从今年起,凡借阅、摘录和索购地质资料的单位,除按规定办理资料借阅、使用手续外,均需缴纳资料借阅、使用费和管理费。局系统各单位之间互借地质资料暂不收费。成套地质成果资料实行有偿转让,由出让一方(局、队)与受让一方按照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议价成交。对贫困地区和乡镇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由各单位按当地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五、不断完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局对队今年继续实行设计预算包干、节约分成办法。地质队节约的分成比例,在扣除基数构成之后,根据考核情况,分别按“一、九”、“二、八”、“三、七”进行局队分成。要严格划分节约和结余,放宽结余资金的使用权,属于项目结余,可在全队项目之间调剂使用;全队的结余由局在各地质队之间调剂使用;全局的结余,由局统一使用。各基层单位继续实行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内部经济责任制。有量可计、承包条件成熟的项目如区调图幅、矿产勘探、测绘、化验等,可试行项目承包;无量可计、弹性大、变化因素多的项目,实行预算包干,节约分成办法;科技项目逐步试行科技基金制或课题承包、费用核算办法。机关、教育等单位实行经费包干、节约留用办法,用社会资金安排的地质工作和科技项目也应实行经济责任制,按项目经济合同进行内部承包地质队之间可以进行有领导的承、发包和招、投标试点。工程、项目发包或招标的单位,必须在本单位计划任务饱满、自身无力承担并经省局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承包、投标单位必须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才能跨队(地区)承担工程、项目。
实行计划体制改革和经济责任制,—定要加强基础工作,搞好设计和设计预算,定额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劳动考勤、计划考核、经济核算和各种岗位责任制。定额工作要向综合化、标准化发展。改革财务会计工作制度,简化会计报表,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
六、改进和加强工资基金管理
从今年起,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局对各地质队试行职工工资总额(仅指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包干。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后,各地质队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和经省局同意接收、调入、调出的人员外,局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不变,增人不增,减人不减,节约留队,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地矿部地办(1984)2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出工资总额包干的实施细则。
从今年起,局对队不核定奖金限额。各地质队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计发奖金,并按规定向局缴纳超发奖金费。
七、改革物资供应和设备管理
按照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原则,改革物资供应和设备管理。凡国家统配的物资和地质专用设备,由各单位申报需要计划,局根据各队上报的计划供应,以保证地质工作计划的实施。用社会资金安排的地质工作,所需物资、设备,由队自行购置,少数需局解决的,各队需先报计划,局给予协助解决。
设备大修基金,从一九八六年起由地质队直接管理。由队择优决定承修单位。今年因计划已定,除少数经局批准自修或就近修理的单位外,仍按原办法执行。设备折旧基金,从一九八六年起,队留用70%,缴局30%。对用于对外劳务的损耗大的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折旧率(办法另定)。
部管和局管设备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作为第一步,从今年起,地质队对外出租的设备和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的地质工作及其他有偿劳务所占用的设备,均应向局交纳设备占用费(今年仅缴钻机、汽车占用费),全局系统逐步试行设备租凭制(办法另定)。各单位缴局的设备占用费或租赁费,只能从对外收入和生产发展基金中支付,不得挤占国家事业费。此项费用,只能用于更新改造。
从今年起,在按部颁标准和各单位具体情况,由局和各单位共商核定设备配备数的基础上,除部管和局管设备仍应服从省局统一平衡、调剂外,地质队对于多余闲置的设备、一年之内用不上的非专业用设备,可以有偿转让(其中部管和局管设备,转让前仍须报局批准)。所回收的资金,地质队留用70%,缴局30%,均用于设备更新改造。地质队用自有资金购置的设备,由队支配。
八、改革劳动人事制度,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
实行队长任期制。地质队队长、副队长每届任期四年。任职期满,经过评议、考察,能胜任工作又在规定的任职年龄内的,可以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届。现任队长的任期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算,五月一日后任命的,按实际任职时间计算。队长在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经上级任免机关批准后生效;不称职的,上级任免机关可以随时免除其职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调动其工作。在任期内,年龄达到五十周岁(个别经批准可留任到五十三岁)的队长,应按规定退出队级领导班子,经上级任免机关批准后,任期终止。
进一步划清和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局只管理各地质队(含同级单位)的正副队长、党委(总支、支部)正副书记、主任工程师、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工会主席以及同级调研员、技术顾问,其他干部由各地质队负责管理。
有条件的单位可试行干部选聘制,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层层选拔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和有技术专长的工人中择优选聘、录用干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担任职务时仍当工人,不保留干部待遇。局对各单位任免的干部,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改革用工制度,控制队伍规模。除补充急需的专业技术骨干和技工骨干,按政策必须接收的院校毕业生和转业军人以及个别照顾性调动外,从今年起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工,严格控制调进人员。在局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因工作需要增加工人时,只招收合同制工人和使用临时工。用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临时工,要报局批准。
试行工人退养制。对确定不能顶岗而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符合退养条件的,可实行退养。退养期间享受部规定的退养待遇,但不办理顶替招工。关于允许退养工人一个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到其所在单位当临时工的问题,今年先选一两个单位试点(办法另定)。
进一步下放人事调动权。
九、稳定专业技术队伍,发挥科技人员在地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略)。
十、加速人才培养,大胆起用能人(略)。
越是搞活地质工作,越要加强管理。要坚决按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地质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审计工作,防止和坚决纠正新形势下的各种不正之风,保证地质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
198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