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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二年六月丙寅上谕






丙寅,谕礼部曰:向来剃发之制,不即令划一,姑听自便者,欲俟天下大定,始行此制耳。今中外一家,君犹父也,民犹子也。父子一体,岂可违异?若不划一,终属二心,不几为异国之人乎?此事无俟朕言,想天下臣民亦必自知也。自今布告之后,京城内外限旬日,直隶各省地方自部文到日亦限旬日,尽令剃发。遵依者为我国之民,迟疑者同逆命之寇,必置重罪。若规避惜发,巧辞争辩,决不轻贷。该地方文武各官皆当严行察验,若有复为此事渎进章奏,欲将朕已定地方人民仍存明制,不随本朝制度者,杀无赦。其衣帽装束,许从容更易,悉从本朝制度,不得违异。该部即行传谕京城内外并直隶各省、府、州、县、卫、所、城堡等处,俾文武衙门官吏师生一应军民人等一体遵行。


《清实录》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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