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文件 皖发[ 1983] 46号 ★ 各地、市、县委,各大学党委,省直各部、委、厅、局党组: 省委同意省委宣传部《关于报刊、广播、电视少宣传个人的意见》,现批转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八日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报刊、广播、电视少宣传个人的意见 我们党历来主张少宣传领导者个人,在建国前后为此作出过多方面的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多次重申要少宣传个人。最近,中央宣传部和省委又分别发出通知和作出规定,强调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这个重要方针。 几年来,我省报刊、广播、电视贯彻少宣传个人的精神,总的来说是好的。但也有少数新闻报道注意不够,出现了一些偏离的情况。有的对负责同志的日常工作活动报道过多,有时在一期报纸上,报道同一个负责同志的稿件有好几篇;有的刊登负责人的照片过多,描述负责人活动的文字不够恰当;有的负责人的职务、头衔挂得过多,有时还在同一期报刊或同一个广播电视节目中多处重复出现;有的刊登负责同志在会议上的长篇讲话,占用版面太大,等等。这些都是有关党风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迅速加以改变。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继承和发扬党的不突出个人的好传统、好作风,加强和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现对报刊(包括内部的报纸、刊物)、广播(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少宣传个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的领导,要坚决执行“少宣传个人”的规定,经常认真检查、督促所领导的报刊、广播、电视,自觉贯彻“少宣传个人”的方针,防止偏离和违背。任何一级的负责人,都不得违背“少宣传个人”的规定,指令新闻单位突出宣传领导者个人。对于来自领导的不符合“少宣传个人”指示精神的意见或批示,党委应支持新闻单位不予执行,新闻单位有权作出必要的处理。 二、减少和改革会议报道。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可不作报道。如属传达贯彻中央新提出的重要方针、政策和任务,又是群众关心和值得注意的问题,可发简要消息,但不必报道会议的全过程和有关负责人的详细讲话内容,也不要开列到会负责人的长串名单,不发照片。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会议、群众团体代表大会、劳模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和领导同志参加重大节日活动,可作宣传报道,但处理要恰当,新闻摄影和电视,一般应用领导者同群众在一起的照片和图像,不要单发突出领导者个人的照片或头像,也不要逢会都一概开列长串名单,一一冠以官衔。属于领导者日常工作范围的活动,都不要报道。 三、对负责人的必要报道,用词要准确、贴切,不要把一般讲话说成是重要讲话,不要把个人讲话说成是指示,不要使用“关怀”、“教育”、“鼓舞”、“鞭策”之类的颂扬之词,也不要用群众的话进行过分的赞誉。 四、表彰和全面评价县以上主要领导人的通讯、专访、报告文学等重要稿件,内容必须完全真实,并须经本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审查同意,按干部管理规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才能刊登或播发。 五、负责同志参加外事活动的摄影和电视报道,仍按经省委批准的省委宣传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外事活动摄影报道的通知》(皖宣字[ 1982] 076号文件)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一九八三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