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关于新闻报道中几个问题的建议



省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级新闻单位和中央驻皖各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地传播党中央的声音,积极宣传省委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宣传安徽的大好形势,为推动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从最近一个时期新闻报道的情况看,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和研究的问题。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省级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问题
1、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少宣传领导人个人的没有重要意义的活动和讲话”的决定,恰当地掌握对省级领导人活动的宣传。要把这方面宣传报道的重点放在领导同志学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深入实际、关心群众、调查研究等有重要意义的活动上。报道领导同志的活动情况,要征得本人同意或由他们指定的负责人审查同意。
2、公开发表领导同志的题词,要注意掌握适度,并经本人同意。不要要求领导同志为未经批准的、擅自创办的报刊题写刊名或题词。
3、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中,有关领导同志活动的报道,要通盘考虑,适度安排。
二、关于会议的宣传报道问题
1、会议报道要突出会议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不要宣传与会议关系不大的内容。要按照领导机关的要求和部署,恰当地掌握报道时间,不要抢新闻。
2、省级领导机关和省军区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工、青、妇、科协、社联、文联等群众团体的代表大会,全省性劳模会、先代会,以及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政治活动的宣传报道,新闻单位应与会议或活动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报道计划,报有关领导同志审批。除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劳模会等重要会议外,一般只发一次性会议新闻,不分别发开幕、闭幕新闻,也不报道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名单。
表彰大会上的倡议书一般不登报,其重要内容可摘写在有关新闻中。
3、对在本省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和跨省区会议的报道,由新闻单位征求会议主管领导同志意见后酌定。
4、省直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一般不作报道。有些会议讨论研究了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或者提出了有新意的工作部署和措施,可选取适当角度,写成有指导性的新闻,或者通过典型报道加以宣传。各种学术会、讨论会、协作会的报道,亦按此精神办理。
5、省级领导同志在省委、省顾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军区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上的报告和讲话是否公开报道,由主管会议的负责同志决定,必要时须征得本人同意。在一般会议和场合的讲话,以不报道为宜。
6、对会议中讨论的但还没有最后决定公布的问题,一律不要报道。涉及对全省形势估价和需要采取的重要决策、重大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报道。
三、关于公开发表省委、省委办公厅文件的问题
1、省委、省委办公厅的文件,如需登报或报道有关内容,须经省委、省委办公厅负责同志批准,或指定办文单位写稿,交有关新闻单位发布。
2、对文件的内容,如有不同理解或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解释并公开报道。
四、关于重大案件的宣传报道问题
1、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报道,要注意社会效果。必须报道的,要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必要时报省委审查批准。不得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制造舆论,影响和干扰有关部门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2、对没有把握的或有争议的案件,正在调查、起诉、审理的案件,尚未作出终审判决或处理结论的案件,易于诱发的案件,和有损于党和国家声望,危害国家建设、国防安全的犯罪内容、情节以及破案采取的侦查手段等,不要公开宣传报道。
五、关于重要科研项目的宣传报道问题
根据《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规定,在这方面的宣传,要注意内外有别。对以下内容,未经批准,不得公开报道。
1、国家批准的发明创造,正在进行试验的有可能成为发明、专利的科研项目及其阶段性成果。
2、科技工作的规划,主要的科研基地和设施,大专院校中具有保密性质的系科及其有关的科研教学活动等。
3、重要出口商品的技术决窍。
4、具有保密性质的有关统计数字,以及重要资源的分布情况及其产品的生产情况等。
在报道中,如涉及到非用不可的具有保密性的数据,要采用适当的表述方法,不能让人推测出保密内容。连续多次宣传报道同一事件的,要注意其中保密部分的一致性。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方法》(即国办发(1985)30号文件)。
六、关于公开报道中点名表扬批评的问题
1、注意社会效果。要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令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教育和鼓舞广大干部群众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有利于更多的先进人物和优秀人才的健康成长。未经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的先进人物事迹,不要擅自在报刊和电台、电视台宣传。党委正在派人审查的案件亦不应登报,以免引起争论。
2、实事求是,掌握分寸,留有余地。不要把设想当着事实来宣传报道。表扬时不要人为拔高;批评时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不一棍子打死。
3、认真核准事实。特别是在公开点名批评一级组织、一个单位及其领导人时,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要向当事人核对事实材料,包括听取本人意见。报道时要征得有关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组织同意。
七、关于省级领导班子和省级领导人名单排列顺序问题
1、省级几大班子的排列顺序是:省委、省顾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军区。
2、一般活动的报道,不排列领导人名单,只写“省委、省顾委……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3、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委工作会议,只开列出席会议的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名单。
4、省委、省政府联合召开的会议,只开列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和正副省长名单;其他参加会议的领导同志名单如需要在报道中出现,可放在第二序列或列席序列,如“×××同志也参加了会议”或“列席了会议”。
5、省顾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召开的会议,只开列召开会议的领导机关负责人名单;参加会议的其他领导同志名单如需要在报道中出现,也按照上列原则处理。
6、重要节日或其他重大活动报道,需要开列省级领导人员名单时,现在的排列顺序是省委书记、省长、省顾委主任、省人大主任,以下按省委副书记、常委顺序排列,接着按省顾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军区的顺序,排列参加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的名单。
八、关于报道的审批问题
1、凡省委领导同志活动的报道,省委重要会议的报道,省委领导同志的讲话、报告、批示以及事关全局的重要报道等,分别送省委有关负责同志或秘书长审查。
2、经济工作的重要报道,需送省委或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秘书长审查;其他方面的重要报道,分别送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审查。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省各新闻单位、中央驻皖新闻单位及有关部门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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