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朝末年 清末,安徽省没有制定新闻法规,主要是依据清朝廷颁布的新闻法律法规来钳制言论,控制新闻。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新闻法规。全部条文共6章41款,其中突出的有两点:一是特设“印刷总局”,专责管理出版品的注册管理,对新闻出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二是规定了“毁谤”条款,凡印刷物中有“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谩,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国制者”即构成“毁谤罪”,科以10年以下监禁或5000元以下罚款,还授予地方官吏以逮捕被告和封闭印刷所的权力。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颁发的《大清报律》全文45条,其特点有二:一是采取保证金制,规定创办报纸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二是实施事前检查制,规定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12点以前送审,月报、旬报、周报等应于发行前一日上午12点以前送审。安徽巡抚就是按照上述法律来管理和控制安徽新闻的。 二、民国时期 〔国民党的法律法规〕 民国成立后,安徽巡抚仍沿用《大清报律》来管理新闻。民国元年3月11日,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后,南京政府内务部制定了《民国暂行报律》三章,令报界遵守并宣布:前清报律应即废止。这个“暂行报律”的内容主要有三点:1、新闻纸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人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2、流言煽惑,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3、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经被污毁个人提取诉讼时,得酌量科罚。民国3年4月,袁世凯制定的《报纸条例》,共35条(后改为34条),规定:发行报纸应呈请警察官署认可,于发行前20日“缴纳保押费”,并于发行日递送该管警察官署存查。当时安徽巡抚、省长就是按照上述新闻法规管理安徽省的新闻宣传的。民国6年12月,安徽省省长黄家杰发布训令,重申“内务部咨请各报馆遇有疑惑回教人心之通告不得登载。”民国19年10月,中国国民党安徽省常务委员会宣传部发出训令,令绩溪县党部宣传部“查禁共党刊物,不得全录刊物内容”。署名为宣传部部长熊文煦。 抗战时期,国民党对新闻宣传控制更严,出台各种新闻法规更多。民国27年10月。国民党中央先作出《确立战时新闻政策的决议》,实行“战时出版品管理”后,接着国民党军事委员会又拟定了《战时新闻检查办法》,随后又制定了一整套新闻法规,其中包括《邮电检查施行细则》、《抗战时期报社通讯社申请登记及变更登记暂行办法》、《修正战时新闻禁载标准》、《战时新闻违检惩罚办法》、《修正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非常时期报社通讯社杂志社管制暂行办法》、《各省市新闻检查规则》、《各省市新闻检查所组织条例》以及《各重要县市新闻检查室组织规程及服务通则》等。国民党安徽省执行委员会对国民党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新闻法规主要是通过发布“训令”的形式,转发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新闻法规,命令全省各县党部以及各新闻单位遵照执行。如民国28年1月,国民党安徽省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真如发布训令:军事委员会战时新闻检查局函开:“查各省市重要县邑新闻检查暂行办法有待改进之处甚多,本局另行拟定各重要县市新闻检查室组织规程及服务通则,以前颁布之暂行办法作废。”接着民国29年5月,国民党安徽省执行委员会就以第386号训令;将《各重要县市新闻检查室组织规程及服务通则》(“组织规程”共10条,“服务通则”共12条),转发各县、市,并强调除在省会或特别市设立新闻检查所外,其他有新闻纸之重要县市,也得设立新闻检查室。民国29年3月,国民党安徽省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品仙签发的一条训令,将军事委员会战时新闻检查局修正的《战时新闻禁载标准》发至各县,令各县执行。民国32年(1943年)7月8日又将内政部就立煌新闻检查室对“行政官吏可否兼任报社社长”之电请解释之答复函转发到下面。公函称:“报社是一种出版业,按现行继续有效之商人通例第一条第五条款:出版界为商业之一,是报社不得谓非商业机关,依19年12月4日国民政府令,虽系新闻记者以外之其他职务,公务人员亦不能兼任。”“惟自抗战以来,民营报纸日见减少,后方精神食粮颇感缺乏,如有以官署名义或官署出资办报,作领导民众,鼓励士兵致力于抗战之宣传,而不以营利为目的者,则此项报纸,自与商业中之出版业有别,公务员如兼任该项报社职务,得不受司法院解释之限制。至于公务员私人出资办报,而自兼社长,则仍应受司法院解释之约束。” 另外,国民党安徽省执行委员会也制定和颁发了一些新闻法规。如民国28年9月和10月以训令的形式,先后颁发了补助各县党报推广发行办法和《安徽省各县白话日报发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凡无日报之县份,由县党部、县政府会同创办白话日报一种。”以扶助各县党报的发展。 民国31年9月25日,制定了《统一安徽省会党政军各机关对外新闻宣传实施办法》,共9条,其中第三条规定:对外新闻宣传之内容除法令已禁发表者外,规定如左:(一)经常工作动态报道;(二)各部门设施及政绩之宣扬;(三)其他。第四条规定:各机关新闻应于每日下午四时以前送达×××累集发送新闻社发表,其重要稿件并交中央社驻立特派员发表电讯。第五条规定:对外长篇通讯每周发周稿一次,每月发月稿一次,其材料由×××累就每日新闻累集统计编就交新闻社寄发。第六条规定:×××设电台一座,专负对外新闻发送之责。第七条规定,为新闻发送敏捷,新闻检查处得派员与×××会同办理检查工作。该项“实施办法”由出席豫鄂皖苏党政分会订定后,征求各报社同意,再由立煌直属新闻检查室上呈,最后由军事委员会新闻检查局指示:“准予备查”。 〔中国共产党对办报的要求〕 从20年代开始到40年代末期,共产党在安徽的部队和地方党组织,对新闻报刊、通讯社工作没有正式颁发过法律法规,只是根据中共中央、华东局、华中局的指示精神,以下发文件、电报及领导人给新闻单位写信、题词、讲话等形式提出过一些规定和要求。如民国32年12月20日,新四军彭雪枫师长为《拂晓报》第五百号撰写的社论里,明确的提出了全党办报与为工农兵服务的办报方针。民国28年12月,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给彭雪枫的信,称赞《拂晓报》办得好,并要求大家继续努力,作出更好的成绩。民国31年年4月5日,新四军政治部主任兼四师政委邓子恢为《拂晓报》三百号题词中,明确提出“面向部队,肃清党八股是今后《拂晓报》的总方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建国后,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和安徽省广播电视厅等新闻主管部门主要是根据中央文件精神,联系安徽实际,通过颁发文件的方式,提出一些政策性法规或规章制度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新闻单位遵照执行。对新闻报刊、广播、电视的管理不断加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注重制定和颁发一些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解放初,中共皖南、皖北区委关于报纸通讯社都作过决定。1950年3月,中共皖南区委在“关于党报,分社工作的决定”里,规定《皖南日报》为区党委机关报;新华皖南分社为新华通讯社的一个分支机构。既受新华总社、华东总分社的领导,又受中共皖南区委的领导。分社报社实行一个领导班子,报社社长即分社社长,但报社成立编委会,新华社皖南分社另成立社务委员会。同年8月1日,中共皖北区委在《关于加强皖北日报工作的指示》里提出要贯彻全党办报的思想教育;开展通讯工作;加强各支社的领导;加强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报的发行工作。 1952年,中共安徽省委员会成立后,对新闻报纸广播收音工作的管理更加重视。1953年至1966年7月,有关新闻管理工作,中共安徽省委以批转省委宣传部的请示报告就作了不少政策性的规定。如1953年4月17日,中共安徽省委在《关于加强与新闻机关、报社、通讯社及广播电台联系的通知》里规定,新闻单位可列席省委常委会、省委会、省政府党组会与省政府各口等有关会议。1957年12月5日,中共安徽省委在省委宣传部的一份报告中强调,“不仅应确定书记之一管理报纸工作,第一书记也应经常过问报纸工作,以充分发挥报纸的作用。”1959年2月28日,中共安徽省委在批转省委宣传部《关于报纸工作会议的报告》中强调“报纸是党委贯彻领导意图,指导工作的强有力的思想工具,党委书记必须认真地抓一抓,特别是分工管理报纸的书记,必须切实加强对报纸工作的领导。” 1959年4月3日,中共安徽省委在批转省委宣传部关于整顿报纸刊物的意见里规定: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办报纸或刊物,都必须将编辑力量、出版方针、发行范围、发行对象情况,提交同级党委或党组讨论通过,呈报省委或由省委委托省委宣传部批准,方能出版。现已出版的报刊,或已建立的出版社,不符合本件精神者,应加整顿;必须继续出版,但尚未履行报批手续者,应予补办,并将目前出版宣传情况向省委作一简要报告。二、加强领导,保证出版质量。各有关刊物的出版部门,除了给刊物编辑室配备德才兼备的干部外,还必须加强领导,指定专人审查稿件和清样,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和审查刊物的宣传报道情况和问题,提出一个时期的宣传意见。地委宣传部对本地区出版的报纸、刊物应经常地进行审阅,并定期召开会议,总结与检查报刊宣传工作。三、凡内部刊物应严格限制在本系统一定范围内发行,除应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审查外,不要向其他系统赠送或发行。 1962年5月31日,中共安徽省委在批转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中央《关于重要新闻必须送请审查的通知》里明确规定:一、报纸、刊物、电台准备发表的涉及到方针方向性的有关国民经济的重要社论、评论、新闻必须连同标题送省委或省委有关部或省人委有关局负责审查后,方许发表。二、对于中央既定的方针政策,或早有明文规定的问题,报刊、电台的编辑部应根据中央的指示自行负责自己的稿件上,不必送审。三、送请省委、省人委审查的稿件,必须由报纸、刊物、电台的总编辑或副总编签字。送各厅局审查的稿件,必须由部主任以上负责人签字。负责审稿的单位,应在审查后的稿件上签署肯定的意见,并应签名或加盖公章,以示负责。四、报纸、刊物、电台的编辑部一般的应当争取早一些送稿,以便审稿人或审稿机关有审阅研究稿件的时间。审稿单位和审稿人也应考虑新闻单位对于时间的要求。五、地、市报纸也应按以上精神办理。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安徽省原来的新闻主管部门工作秩序被打乱,有关新闻法规、制度方面的文件也日见减少了。中共安徽省委于1966年7月6日发出《关于省直各部门公开发行的报刊暂时停刊问题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安徽省原来的新闻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不仅得到恢复,还健全完善了一些规章制度。1982年至1994年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单独行文,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发文的就有多次。如1982年1月25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宣部、中组部关于建立和健全刊物编辑部党组织的通知中规定:“凡经过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哲学、社会科学包括文艺刊物的编辑部(室),凡是没有建立党组织的,都应在短期内单独建立起党支部或党小组。刊物编辑部(室)党组织,应在主管单位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对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起领导监督作用。”“各地、市、县委的机关报,均须建立党组或党委。省直各部门公开发行的报纸要建立单独的,对报纸工作起领导监督作用的党支部。”“从1983年起,各类报纸和社科刊物的党组织,每半年至一年,要向主管部门党委和省委宣传部、组织部书面汇报一次办报、办刊情况”。 1984年2月10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在《关于认真清理和整顿报刊的通知》中,规定新办报刊要具备“两个坚持”、“三个前提”和“六个基本条件”。两个坚持是:坚持从有利于两个建设和广大读者的需要出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三个前提是:确属四化建设需要,而且是我省缺门的部类;必须有我省的鲜明特色;经过试办受到读者欢迎,拥有一定数量的读者。六个基本条件是:1、有办报、办刊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能保证办报、办刊方针的贯彻落实,能保证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2、有明确的宗旨和具体编辑方针,一般应立足本省,面向基层,为培养四化建设人才,发展我省经济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服务;3、报纸和哲学、社会科学(包括文学艺术)方面刊物的编辑部,要有健全的党组织;4、要有确实称职的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和健全的编辑机构(自然科学刊物的专职编辑一般不得少于3人);5、有办报办刊所需的经费来源;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出版、印刷、发行条件。 1985年2月,针对社会上乱编滥印报刊、图书的现象,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的报告中强调进一步端正新闻出版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对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严格报刊的审批手续。创办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要分别由地市委、省直部委厅局党组或高等院校党委申请,经省委宣传部审查平衡后报省委审批。省委批准后,省出版管理部门才能予以登记注册。内部使用和交换资料性刊物,需报省委宣传部备案,并由省出版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发给印刷许可证。 1986年10月30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会同中共安徽省委保密委员会就中央政策、中央领导人的讲话和视察活动;经济科技、法制大案要案,对外宣传及军事、地震、体育等五个方面的宣传作了若干保密规定、并要求各新闻单位必须遵守。 1991年10月3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同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制定并公布了《安徽省内部报纸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内部期刊管理暂行办法》,这是解放以来安徽省较为全面、系统的新闻法规,其中《安徽省内部报纸管理暂行办法》(共24条),明确规定“内部报纸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商品性散页连续出版物。它不是独立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内部报纸不得进行或参与任何经营活动(如经营广告),不得开展公开性的社会活动,不得在广播、电视和正式报刊上为自己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定价出售”,“不得公开征订、发行、陈列或销售”,“不得设立记者站、办事处或其它类似机构”。并对内部报刊刊登的内容、办报条件、主管单位的职责、登记注册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安徽省内部期刊管理暂行办法》共20条(内容略)。 1993年7月8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会同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向全省各地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新闻出版部门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都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越是改革开放越要正确把握宣传基调和舆论导向,决不允许任何偏离办报办刊宗旨、利用报刊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取私利、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现象和行为发生。所有报刊主办、主管单位的党组织一定要切实有力的加强对报刊工作的领导,将报刊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讨论研究。 与此同时,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安徽省广播电视厅也加强了新闻行政管理工作,建立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如1986年4月1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向全省各地转发了安徽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宣传纪律的意见》。这个意见规定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审查重要稿件,处理重大播出事故。宣传上的重大问题包括重大案件、重要言论、涉外宣传和公开批评县以上一级组织或其领导人,必须请示厅或局主管宣传的负责同志。同时对收转中央、省级电台、电视台重要节目也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一些必转节目。地辖市、县电视台以转播或录放中央和省台的电视节目为主,暂不自办文艺节目。如以后条件具备需要办文艺节目,必须经省广播电视厅审批。 1993年4月14日,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制定了《安徽省书、报、刊审读暂行办法》,内容共分四个部分:一、审读范围;二、审读组织;三、审读要求;四、审读报酬。明确规定审读范围是本省出版的持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和期刊:审读重点是文艺类、理论类、法制类和生活类报刊的重点篇目。凡持有安徽省内部报刊统一刊号的报刊由各地、市委宣传部和省主管厅局负责审读,省新闻出版局进行抽审。在书刊市场上收缴的出版物中,有色情、淫秽内容需要鉴定的图书和报刊,也列为审读范围。 同年7月8日,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在《关于改进报刊审批工作的意见》里,对报刊的审批工作提出改进意见。规定公开报刊刊号的申报,一般应经过先办内部报刊,创办多年后,经审查确认:办刊方向端正,质量优秀,无违纪行为,并基本上能自负盈亏的,方可以提出申请。内部报刊,省直部、委、办、厅、局原则上可申办一报或一刊。地、市要集中力量办好党委机关报刊。地、市直属机关申报其它报刊的,一般不予审批。县级单位不批办文艺报刊。中央及省外新闻单位皖驻记者站在我省申办报刊,原则上不予审批。私人、同仁不得申办报刊。报刊审批要控制数量、结构科学,布局合理。 上述新闻法规与制度通过文件形式下达贯彻后,使安徽省新闻宣传管理部门、各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有章可循,促使全省新闻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