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新闻行政管理

第三节 新闻登记


一、清末、民国时期
〔清末民初时期〕
清末民初,安徽省无论是新办还是正在出版的报刊,均依据清朝廷和国民政府颁布的新闻法律法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清朝末年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和《大清报律》,规定报纸创刊前必须向有关机关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开设报馆发行报纸者,应于发行前20日以前,呈由该管地方官衙门申报本省督抚,咨民政部存案。”并要求报刊创刊登记时应注明名称、体例、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姓名、履历、住址;发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称及地址。
民国初期,南京政府,袁世凯和后来的国民党中央政府,先后都制定了报纸登记制度。民国元年(1912年)3月,南京政府内务部暂定的报律三章,规定:“新闻纸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人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民国3年,袁世凯制定和颁发的《报纸条例》和《出版法》,规定发行报纸,应由发行人开具报刊的名称;体例;发行时期;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之姓名、年龄、籍贯、履历、住址;发行所、印刷所之名称、地址,呈请警察官署认可后,方给予执照”。袁世凯倒台后,由内政部会同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制定的《出版法细则》,共25条,于民国20年9月公布施行。规定“凡发行新闻纸及杂志者,依出版法第7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填写申请登记书表,呈由发行所在之省市查明申请人所填名称、地址、刊期、发行所、发行人及编辑人姓名、年龄、住址是否确实,暨发行人、编辑人有无违反出版法第10条所定之事,如不违反此项之事,即予转请内政部登记给证。”据《安徽之新闻与杂志》(作者吴景贤)介绍,自民国元年到民国23年,安徽全省四大区域创办的14家报纸(其中省会城市安庆8家,皖中商业中心芜湖3家,皖北商业中心蚌埠2家,皖南商业中心屯溪1家),如陈乾生(陈独秀)所办之《安徽俗话报》、韩蓍伯所办之《安徽船》、安徽之国民党人袁家声等创办的《民极报》,旋与《安徽船》合并而为的《均报》、黄柳生等创办的《血报》、史伯园等创办《霹雳白话报》都经过了报刊登记。另据北京图书馆资料,清末民初,安徽还有《安徽官报》、《安徽白话报》、《安徽学务杂志》、《安徽通俗公报》、《安庆通俗报》、《安徽日报》以及《青年军报》都办理了登记手续。据南京图书馆《内政年鉴》警政篇第十一章著作物及出版品介绍:自民国20年起到24年止的3年半时间里,安徽省经过登记的共有各级各类报刊136家,登记的内容有报刊名称、发行人或创办人、发行单位、创办时间、登记证号等。如《皖南日报》登记的内容有:创办人:洪敬时;发行单位:安徽省皖南日报社;创办时间:民国22年4月18日;登记证号:警字第2122号。另据内政部民国26年4月统计,安徽省有57种地方报纸进行了登记。其中军办报纸刊物有《颍川日报》、《挺进报》、《扫荡报》、《阵中日报》等15种。
〔抗战时期〕
抗战期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非常时期报社通讯社杂志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报社通讯社杂志社之申请登记或迁地出版申请变更登记者,非经内政部会同中央宣传部核准,由内政部发给登记证后不得发行。违反前项规定者由地方主管官署或当地新闻检查机关、图书杂志审查机关通知地方主管官署会同同级党部依法严加取缔”。民国27年9月,国民党中常会第94次会议上通过的四条报刊登记办法:1、凡申请登记之报刊或通讯社,非持有内政部发给之登记证,不得发行;2、内政部对于报社及通讯社之申请案件,斟酌当地实际情形暂缓处理;3、凡报社或通讯社之迁地出版者,非经内政部发有新登记证不得发行;4、各地经核准之报刊或通讯社,其设备低劣、内容简陋者,地方政府和当地党部依法严加考核,转报内政部切实取缔。当时安徽省的一些报刊,如《徽州日报》、《皖南新报》、《蚌埠快报》、《振华日报》等,就是在这种新闻登记制度限制下被迫停刊的。
抗战时期的新闻登记,既要内政部会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部批准,又要经过军事委员会战时新闻检查局批准,并要填写详细的新闻登记表。如大别山新闻社于民国30年10月呈请内政部登记在案,并颁发新闻纸登记证警字第7963号证书,属乙种通讯稿,按半月出刊一次。此时的报刊登记不仅重复而且愈来愈细,愈来愈复杂。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资料中,查到民国33年元月《报社通讯社调查》表中有《安徽日报》登记的名称、社址、主办人、印刷地址;还登记有该社的主要职员姓名、职务、年龄、籍贯、学历、经历、党派及国际、国内新闻来源,副刊名称、刊期、社务组织、资本数目、资本来源、收支实况、纸类、开张大小、发行份数等20多项。
当时一些未办好登记手续的报刊还要在报头上注明。如《青年报》报头注明“本报正申请登记中”。据南京图书馆特藏部现存的民国时期《全国报社通讯社一览》表中,查有《安徽省报纸一览》表(经核准登记者)。登记表中有《皖报》、《立报》等44家报刊的名称、负责人、登记证号、刊期、地址等内容。另外在《安徽通讯社一览表》中(经核准登记者),有大别山新闻社和皖南新闻社登记的内容。《安徽省杂志社登记一览》表中,共有16家杂志社登记的内容。
〔抗战胜利至安徽解放〕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为了更加严密控制新闻舆论,对报刊、通讯社的审核登记也更加严格。民国36年7月,国民党安徽省党部、安徽省政府给蚌埠市党部、市政府、各县县党部、县政府的代电里,虽然宣布内政部与中央宣传部及各该同级党部会核制度,自无存在必要,但对新闻纸杂志登记事宜,仍坚持由政府机关单独办理。并把会同民政厅审查全省各地报社、通讯社、杂志社等之出版登记案件列为本身的工作任务。民国37年6月10日国民党安徽省的一份《新闻纸杂志申请登记书》上就印有填写申请书时应注意的事项:一、凡为新闻纸杂志之发行者,应由发行人向地方主管官署领取此项申请书填具四份申请之;二、类别栏,须填明新闻纸或杂志、通讯稿;三、发行旨趣,系指新闻纸或杂志发行内容之旨趣而言;四、刊期,系指日刊、周刊、旬刊、月刊、季刊等;五、发行人,指主办新闻纸、杂志之人,如有二人以上时,应互推一人具名申请;六、编辑人,指掌管编辑人,分别填明;七、考查意见栏,由地方主管官署填写;复核意见栏,由省府或直隶于行政院之市政府填写。据国家第一档案馆现存的12份安徽新闻纸、通讯社登记申请书,每份登记书上都填有名称、类别、刊期、发行旨趣、社务组织、资本数目、经济状况、业务状况、发行所名称、印刷所名称、发行人、主编人、编辑人之姓名、籍贯、年龄、学历、经历、考察意见、复核意见、登记时间等内容。抗战期间,无论是报纸创刊、复刊或停刊,乃至循例休假或制定工作计划,都要报经新闻检查机关核准。就是国民党的各级党报业务之改进与扩充、报社年度工作计划也要呈核。
自民国21年(1932年)11月17日起,至民国37年12月4日止,安徽省在中国行政院新闻局登记的报纸共有99种,另据国家第二档案馆现存的民国36、37两年中,安徽新闻纸、杂志、通讯社申请登记的有《安徽日报》、《徽州日报》、大地通讯社、华中新闻社共27家。
二、苏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
从20年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中国共产党在安徽的地方党组织和军队,创办报刊、通讯社一般是由主办单位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汇报同意后即可创办。但也有的是师旅以上部队负责人或地方党组织研究决定开办的。这个时期无论是地方党委还是部队都设有建立创办报刊、通讯社申报审批登记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49年到1994年安徽省创办报刊一直是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即先由各地市委以及省直部、委、厅、局党委或党组根据工作需要与可能,先报告,再审批,然后办理登记手续。解放初是由要创办报刊的单位先向区党委宣传部报告,经区党委宣传部请示华东局宣传部批准后再到政府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如1950年6月24日,中共芜湖市委宣传部就芜湖《工商日报》要求复刊问题向中共皖南区委宣传部写了报告。随后,皖南区委宣传部请示华东局宣传部。当年7月22日和10月24日,中共皖南区委宣传部和皖南人民行政公署文教处分别收到了华东局宣传部和华东军政委员会新闻出版局的批文。此后《新工商报》社长操竹友、副社长奚国光,根据〔1951〕第24号通知,办理了报纸登记和备案手续,填写登记表2份,呈给皖南人民行政公署文教处,分别存转备查。1952年,中共安徽省委成立后,安徽省创办报刊登记审批工作,主要由中共安徽省宣传部根据申请单位的需要与可能,负责向省委或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写出审核意见报告,经批准后再行文。然后再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报刊的改刊、发行等一些行政性工作则由政府的新闻出版部门呈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如1952年7月25日,中共芜湖市委宣传部关于出版《芜湖大众》报问题就给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写过报告。1954年为《徽州报》拟于1955年由5日刊改为3日刊,已经中共徽州地委同意,10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处还给中央出版总署报告。
1956年以后,报刊的创办与停办,均由省委宣传部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提出意见向省委报告,经省委批准后再付诸实施。如1956年省委宣传部对全省创办县报作了规划并就此向省委写了报告,经省委批准后,全省就有66个县陆续办了县委机关报。但是到了1959年,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考虑到各县的困难,经请示省委同意后,提出了《关于整顿报纸刊物的意见》,随后绝大部分县报和一些地市报先后停刊。这种申报审批制度一直坚持到“文化大革命”开始。
“文化大革命”初期,造反组织夺权,可以随意停办或自办报纸,报纸管理处于无政府状态。报纸的申报审批和登记制度也无法实行。1968年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由其政工组的宣传小组承办。1972年中共安徽省委恢复后,由省委宣传部宣传文化处负责这项工作。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安徽省原来的创办报刊申报审批制度不仅得到了恢复还进一步健全完善。80年代初,仍以省委宣传部审批为主。当时处在拔乱反正,百废俱兴时期,省委宣传部对申办报刊采取先审批恢复地、市委机关报、专业报,后审批新办报刊。在审批手续上,先由办报单位报经当地党委或上级党委主管部门同意,提出报纸创刊、复刊申请,经省委宣传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省委审批后,再由省委宣传部行文。新闻单位凭发文到省新闻出版部门予以登记。1984年一年中省委宣传部就批准《安徽农村通讯》、《农村天地》、《文摘周刊》、《信息时代》报、《农民服务台》报、《安徽农民报》、《富民报》、《家庭之友报》、《安徽商报》、《合肥广播电视报》、《皖西科技报》以及《经济日报(安徽版)》等12家报刊创刊,或由内刊改为公开发行。并由省政府出版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有些涉及全国性报刊,还需报请中宣部新闻局同意。如创办《经济日报(安徽版)》,先由《经济日报》驻皖记者站与安徽省商业厅协商好合办《经济日报(安徽版)》后,由经济日报社请示中宣部新闻局并得到同意,再正式发文。在此基础上,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于1984年11月6日向省委负责同志写出报告,经批准后才正式创刊。
1987年,安徽省新闻出版局成立后,安徽省创办的报刊(包括建立记者站)的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是由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与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共同负责的。80、90年代,这两家对创办报刊的申报审批登记工作,多次联合发文作出明确的规定。如1988年8月5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和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对创办内部报刊的申报审批程序规定为:“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地市宣传(文化)部门或省直厅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在报刊审批的同时,对外地报刊驻皖记者站也规定了登记办法。1990年,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在转发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而建立的记者站、分站、分社、社外编辑部,应尽快予以撤销。”“对于符合建站条件的,应督促报刊主管部门于当年7月25日之前向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申请重新登记。”
1991年11月12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报刊和记者站审批工作的意见》里,关于报刊审批,规定“在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一般不再发展新的报刊。个别确需新办报刊(含正式报刊和内部报刊),必须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和本省规定的各项条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省新闻出版局拿出审批的意见,并征得省委宣传部同意后,凡内部报刊由省新闻出版局行文通知;正式报刊由省新闻出版局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待批准后,再由省新闻出版局行文通知,同时报省委宣传部备案。”关于报刊社建立记者站的审批,规定:“按照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记者站的建立,必须由报刊社提出申请,经报刊社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得到建站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此后,在安徽省创办报刊和建立记者站均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1993年7月8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再次强调:“要严格执行报刊的审批管理手续。各地凡创办编入国家统一刊号的正式报刊,必须依照程序,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凡创办非正式报刊,必须依照程序,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经批准、登记后才能出版。凡单位擅自创办的报刊,一律视为非法出版物,必须坚决制止和取缔。严禁同仁办报办刊。凡有关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越权批准出版的报刊(包括试刊),应立即停止出版,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此,安徽省报刊登记审批制度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上一篇:第二节 法规与制度
下一篇:第四节 新闻检查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