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宋元明清时期政权
一、安庆府(路)
南宋置安庆府。设知府1人,掌管府政。另设通判、推官、府丞、司法参军、签判、教授各1名,各司其职。
元初裁府,设安抚司,置达鲁花赤1员,安抚使1员,同知、副使佥事、经历、知事各1名。至元十四年(1277年)改安抚司为安庆路,设达鲁花赤1员,总管1员,同知、判官各1员。另设推官1员,专治刑狱。下属尚有经历、知事、照磨、教授、学正、学录、司狱及安庆路提领等。
明朝改安庆路为安庆府。置知府1员,正四品;同知1员,正五品;通判1员,正六品;推官1员,正七品。另有经历1名,正八品;知事1名,正九品,均负责案牍。照磨1名、从九品;检校1名,未入流,均负责案牍的校核。教授1名,从九品,总管教育;训导4名,分授课程。司狱1名,从九品,掌管刑狱;仓大使和副使各1名,负责储存;驿丞1名,专司传递;所大使及司大使各1名,分司候裁与榷裁。此外,府内还设有阴阳术1员,医正科1员,僧都纲1员,副都纲1员,道纪1员,副道纪1员。
清代沿用明制,设知府、同知、通判、推官各1名。乾隆十八年(1753年),改知府正四品为从四品。府衙内还设有经历、知事、照磨、教授、训导、司狱、仓大使、驿丞、阴阳、医正科、僧都纲、道都纪等官职,与明朝体制相仿。府辖各县的政权机关称县衙,主官为知县,统揽县内军政和司法大权,授正七品衔。知县以下设县丞、典史、教谕、训导各1名,驿丞、把总各1名。衙内有三班六房建制,班分皂、壮、快;房分吏、户、礼、兵、刑、工。县内较大的集镇设巡检司1处,为县衙派出机构。沿大路每10里设1铺,每铺设铺司1名,铺兵4名。
二、安庆郡
太平军进驻安庆后,咸丰四年(1854年)开始建立地方政权。太平天国实行省、郡、县三级体制,遂改安庆府为安庆郡。郡的行政长官为总制,县为监军。总制、监军受命于朝,其主要职守是督率乡官办理政务。他们的职权,远比清代的知府为重,“虽大辟不以上闻”。县以下的农村、集镇,则实行乡人治乡的乡官制度。“以五家设一伍长,二十五家公举一两司马,百家公举一卒长,五百家公举一旅帅,二千五百家公举一师帅,一万二千五百家立一军帅。”乡官的职责是:清查户口,维持治安,征收赋税,听理诉讼,供应军需,协助作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