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兵役
清朝沿袭明末的募兵制度。清太祖始将军队编为八旗。清太宗于天聪九年(1635年),将蒙古人编为“蒙古八旗”;以后又增编“汉军八旗”,共24旗。当时招募的汉人都编成绿营兵,一人在伍,全家入籍,父死子继,以兵为业。
清末编练新军。新军分为:常备兵,3年出伍回原籍;续备兵(即退伍的常备兵),月银饷1两,随时应召;后备兵(续备兵3年期满后列为后备兵),自谋职业,4年后为平民。征募新兵办法,以“人一而钱五十千”为身价,由省、府(州)、县代办,地方长官直接掌管兵役事宜。各地设“选验处(所)”,订出招募日期,分配募兵名额,并附“募兵格式”,按格选募。
招募新兵的条件是:年龄20~25岁,身高4尺6寸以上,五官端正,体格健全,能携带百市斤以上的物品。新兵经村长按规定保举后,入“选验所”听候点验,合则留,不合则去。招募次数、时间不定,多则一年两次,少则几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