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兵役
民国初,北洋政府基本承袭清末募兵制。后因军阀连年混战,兵士伤亡多,应募人数少,故地方军阀强行征兵抓夫,兵役制度形同虚设。
民国23年(1934年)7月,国民政府在全国推行保甲制度,将募兵制改为“征兵制”(抽丁制)。时安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县军事科布署各保甲代行征兵事宜,实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其年龄规定:甲级壮丁为18~25岁,乙级壮丁为26~45岁。公务员及在校学生缓征,残废者免征。
抗日战争时期,安徽省成立师管区,安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成立团管区,各县设征兵机构,仍按前法强行征集,并改行“一甲一丁”制度。各县还成立“优抚委员会”,发给壮丁安家费,组织代耕。
人民解放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军队屡战屡败,兵源奇缺,乃实行“抓丁制”。凡适龄青年随时可能被抓走,并用绳索捆绑,象押解囚犯一样上交凑数。被抓壮丁饥不得食,寒不得衣,逃亡自杀者,日有所闻。民国35年4月,潜山县牌楼木盂保群众,曾为抗丁而痛打“征兵委员”;桐城县柳林保闵庚明为免被抓走,偷偷将右手食指和中指剁去。安庆团管区每年抓丁三、四次,每次千余人;怀宁、太湖两县,两年内被抓走30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