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
清代,由知县统管境内救灾、救济,未设专门救灾机构,除临时官赈外,尚有一些慈善机构施行赈济,如施粥、施药、施棺、救护、义葬等。民国10年(1921),安徽赈抚事宜处为统办全省救灾救济的主管机构,驻安庆。22年冬,在安庆成立省水灾筹赈会,名为募捐救灾机构,实为安置闲散官员的场所。次年改名省灾区筹赈会。26年改为省难民救济会,救济安置江浙一带难民。次年春迁六安。安庆沦陷前,城内民间救济救灾团体近20个。
1949年7月成立市生产救灾委员会,市长任主任委员。1954年成立生产救灾办公室,下设生产救灾、动员安置两个组。从1955年起,市政府确定民政部门主管救灾工作,遇有灾情,在市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组成临时救灾机构,承办救灾工作。1986年7月,恢复成立市生产救灾办公室。1987年11月成立市救灾扶贫基金会,副市长任会长。基金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1988年成立市生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任组长,下设生产救灾办公室。
【清代、民国时期灾赈】
清代、民国时期,安庆水旱灾害频繁,赈济杯水车薪。择要录载如下:
清顺治四年(1647)夏大水,米价每石5000钱,江南饥民云集安庆城。知府、知县在太平寺设粥厂施粥赈济。士民出资助赈。
康熙四十八年(1709)池州数千灾民渡江乞食。巡抚设厂于太平、迎江二寺煮粥赈济。
道光十一年(1831)夏秋,多雨成灾,视灾情大小放赈,赈银并作一次散放,钱粮视情减免,对坍塌房屋者照例办理。隆冬,发给五分灾情的8保贫民1月口粮。十三年(1833)夏秋大水,视灾情大小赈济,减免钱粮。隆冬,发给六分灾情的菱湖嘴等12保、五分灾情的集贤关等20保贫民1月口粮。来春展赈1月,再发给菱湖嘴、集贤关等32保贫民1月口粮。
同治五年(1866)十月大水,豁免三年、四年旧欠钱粮。十年(1871)十一月大旱,缓征怀宁县漕粮、漕项银两,至十一年麦熟后启征,米粮至十一年秋后启征。
光绪元年(1875)秋禾欠收,缓征新旧漕粮。八年(1882)大水,减免本年钱粮,并发赈仓粟。
宣统二年(1910)欠收,缓征旧欠。
民国21年(1932),附近各县遭旱,灾民流集安庆4000余人。省救济灾民委员会设立灾民临时收容所3处,收容灾民1000余人。天主教会设立老弱妇孺灾民收容所3处,收容老弱残140余人。省救济灾民委员会按日拨给米粮补助,翌年春耕前散资遣归。不久,又有灾民2960人流集安庆。当局劝令归耕并筹款2284.5元,发给大口每人1元,小口5角,用车船运送回籍。22年,省政府制定《安徽各县建仓积谷办法》,命各县建立县仓、区仓。各仓积谷数量按全县人口每人每月寓谷4斗计算,储足3个月口粮。安庆最大仓库万亿仓存谷1.3万石。是年春,安庆米荒,米价每石高达16元,怀宁县政府请准省政府动拨万亿仓存谷1000石,以每石10元价,按城内人口每人每粜3升,平抑米价。秋,各县旱灾严重,民食匮乏,经省民食调济委员会核准,从万亿仓提拨存谷11800石,怀宁、桐城各800石赈济灾民。36年(1947),皖东北24县灾情严重,3万多灾民到处流浪。安庆设立入境灾难民临时救济委员会和难民收容所,办理登记、管理、救济等事宜,对流入安庆的灾难民立即遣送回原籍,60岁以上、12岁以下及残废、临产之灾难民予以临时收容,壮者参加工赈。37年,安徽社会部拨发难民款,分4个地区集中购粮直接施放,安庆拨款11526.27万元(金元券)。
【解放后救灾】
1949年7月遭受严重水灾,市政府拨生产救灾粮1.5万公斤、款15.8万元,救济灾民1118户4643人,组织477户2247人生产自救,向社会募集资金40921元、粮食12370公斤。市党政机关、驻军每人每天节约2市两粮食支援灾民。各单位捐献伙食节余和7月份1斤肉的津贴费。安庆驻军捐款9564元、银元40块。市人民医院为灾民治病2268人次。
1950年冬,西门连续发生3次火灾,烧毁37户民房,181人无家可归。政府及时拨发救灾粮6500公斤、款4963元和一些建筑材料,为灾民修房62间。
1954年夏,遭受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水。市政府调集200只木船抢救处于险境的灾民。城区中、小学停课,腾出教室安置灾民3477户14454人。同时,紧急申报省和中央下拨救灾粮200万公斤、款13.2万元。当年修复房屋5529间,发放棉衣2962件、棉被162床;选派医务人员149人,设立急救站12个、巡回医疗组45个,开业中医53人集中组成诊所,共为灾民免费治疗1745人,免收药费1488元;组织郊区灾民抢种晚秋作物597亩,收获蔬菜20万公斤,加上副业收入,纯收入达3万余元。
1955年冬突降大雪,政府及时拨救灾款2.26万元,制发棉衣1925件、棉被220床,修房532间。
1961年,春夏秋连旱,政府拨款1.1万元,购粮44088公斤,解决1049户5031人的断炊之忧,还发放棉被716床、棉布8214米、棉花409公斤。
1962年,午季作物发生虫害,7月遭洪涝灾害。市政府发放救灾款2.6万元、粮食13.6万公斤、棉花900公斤,制发棉衣1317件、棉被184床。
1966年2月21日遭寒潮大风袭击,造成郊区大面积的房屋损坏,人员伤亡。市民政部门立即制发棉衣204件、棉被76床。
1971年夏季连旱,发放救济款1.2万元,制发棉衣201件、棉被75床。
1978年旱灾严重,发放救济款0.5万元,制发棉衣258件、棉被134床。
1980年遭受大风、低温、洪涝等多种灾害。全年发放救灾款90万元,粮食55万公斤,木材100立方米,毛竹5000根,棉衣1226件,布1万米,棉被1545床,棉花1万公斤,煤1000吨。发动群众捐款1.3万元,粮票13.2万公斤,衣物1.2万多件。
1983年,遭受夏秋两季特大洪涝灾害,损失严重。市政府抽调人员组织救灾工作队,一面抓生产自救,一面动员各方力量支援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共抢救转移被洪水围困的灾民48500多人,并组织医疗队深入重灾区巡回医疗。先后调拨救灾粮111.8万公斤,款91.7万元,棉衣1500套,棉被659床,煤1300吨,木材200立方米,钢材80吨,水泥140吨,汽油130吨,油毡1700卷,玻璃500箱,化肥1000吨,饲料30万公斤。修建1740户房屋,占倒塌房屋总数88%;搭盖庵棚1014间,解决504户临时居住。发动全市人民捐款20余万元,粮票40余万斤,衣物2.5万多件。
1985年5月中旬郊区遭受风灾,市政府组织专人实地了解灾情,慰问灾民,发放救灾款2万元。
【救灾款发放改革】
解放后,政府发放救灾款,长期供灾民生活消费,而灾区贫困面貌依旧。同时,长期无偿发放救灾款,助长了灾民和基层干部的依赖思想,以致虚报灾情,优亲厚友,挤占、挪用、贪污现象时有发生。1983年4月对救灾款发放实行改革,将救灾款分为无偿救济与无息有偿救济两类。无偿救济的对象是:无依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严重困难户;因灾造成重大损失,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在两三年内确难恢复生产的个别特殊困难户;农田淹光,房屋倒光,财产毁光的“三光”户,主要劳力因灾死亡或重伤致残等。无息有偿的救济对象是:因灾发生困难,一时无力维持基本生活,但经过扶持生产自救,或在下季度收成后有偿还能力的困难户。无息有偿救灾款的偿还期限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要求逐年至少按20%、30%、50%的比例回收。回收款项留郊区作多灾、连灾贫困乡、村的救灾扶贫周转金,以扩大扶持范围,也可以从中提取一部分由郊区调剂使用,有灾救灾,无灾扶贫。1985—1988年,全市拨救灾款1700多万元,其中无息有偿救灾款500多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兴办救灾扶贫经济实体19个,扶持灾区群众联户、单户发展生产。
1987年11月,市政府拨专款10万元作市扶贫基金会铺底金,以帮助贫困户灾年自救,无灾治穷致富。随之,各乡、镇先后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会12个,群众和集体筹措资金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