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复退军人安置
195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复员。是年9月23日,县内成立复员委员会,区、乡、村同时设安置机构。1952年,改复员委员会为转业建设委员会。尔后,安置机构多次易名。至1987年,改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内,有办公人员2名。
一、复员军人安置
1950年,县内开始接收志愿兵和复员建设军人。根据政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实行“原籍安置”和“归口安置”的原则。1950年至1957年,全县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志愿兵)3631人。其中被安置到工厂、矿山工作的复员军人有1300多人。1957年统计,有72人担任农业社社长,有206人担任社干和生产队长。
二、退伍军人安置
1958年,县内开始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对入伍前是城镇户口及有特殊条件的退伍军人,基本上是将其安排到国家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对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原则是鼓励他们回乡参加生产,给予适当的物质扶助。但1983年以前,有一定条件的农村户口退伍义务兵,也可以被招收安置工作。1970年至1971年,安排农村户口退伍义务兵到工厂工作的有1000多人,占两年退伍义务兵总数90%。自1958年至1987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7328人,其中农村户口3201人。农村户口退伍军人被安排到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1715人。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1970年,县内开始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设有离退休干部安置机构。1970年至1987年,全县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1人(其中离休干部6人,退休干部5人)。根据他们的要求,分别安置,有6人居住县城附近,有5人居住农村。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干部建房标准,为6名离退休干部建房710.78平方米。对离退休干部实行公费医疗,且每月发给离休干部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