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救济
一、灾害救济
潜山县位于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旱灾、水灾时有发生。水灾多发生在黄梅雨季,旱灾多发生在夏、秋之间。据记载,自清顺治元年(1644年)至民国37年(1948年)的305年间,县内共发生较大灾害85次,1949至1987年的38年间,共发生各种较重灾害42次,其中特大水灾2次旱灾1次。
每逢灾年,历代官府也派员查察灾情,发一些银两、漕米,部分捐免或缓征地丁银两、漕粮。据载:民国12年(1923年),潜山县旱灾,政府缓征潜山县银元41544元,民赋地丁银元28408元,民赋漕折银元20703元。民国37年,潜山水灾,政府配发第十二粥厂(潜山粥厂)大米30吨,施舍岳西、怀宁、潜山灾民,发灾款400元,小本贷款200元。建国后,县成立专门组织,负责救灾方面工作。每遇灾年,灾区人民除受国家救济外,主要是开展生产自救。
国家救济1949年至1987年,全县发生较大灾害42次。此期国家发放救灾大米计10613362.5公斤,救灾款11034093元,棉衣52831件。山芋干450万公斤,食油3700公斤,食盐139599公斤,营养粉1650公斤,肉食750公斤,钢材772吨,木材524.5立方米,煤1650吨,柴油150吨,汽油15吨,水泥900吨,化肥780吨,饲料12万公斤,良种15万公斤,减免医疗费、学杂费、农业税及其他减免款项计币1227100元。
生产自救建国初期,县常遇灾害。县委、县政府提出“午季受灾秋季补,水稻受灾旱粮补,粮食受灾瓜菜补,农业受灾副业补”的口号,开荒补种扩种。1951年秋,县委、县政府组织灾区人民17100人搞竹木器加工、运输、打猎等副业进行自救。1954年,有9万灾区人民开垦并扩种荒山计10万余亩,增种晚秋作物再生稻、马铃薯、荞麦、玉米等23万亩,共收粮食205万公斤。1960年至1961年,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大规模开荒种瓜运动,动员全县4万多人上山开荒种瓜万余亩,安排5万人上山采野果1819.76万公斤,后每逢灾年,群众均开展生产自救。
互助互济建国初期,县政府号召全体干部每人每天节约大米2两,帮助灾区人民度荒。1951年,全县互济借贷人民币8041元,稻谷61443石。1975年、1978年、1979年,仅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总后勤部就先后三次献衣被共48090件。后,历次灾害,县委县政府均号召干部互助互济,全县干部捐款捐物踊跃。
救灾扶贫1984年,县依据政策,对农村自然灾害救济款的发放与使用进行改革,改逢灾无偿救济为全面规划,实行救灾与扶贫配套发展。1985年,县成立救灾扶贫基金会,部分乡(镇)也相继成立乡(镇)级救灾扶贫基金会。县每年将国家拨发的救灾款一次性拨到乡(镇)救灾扶贫基金会。乡(镇)根据每年实际情况,有灾救灾,无灾则规划扶贫,救灾扶贫资金均实行70%有偿。部分村设立互助储金会,进行有偿资助,资金来源于会员入股、企业资助、群众集资。1987年,全县有31个乡(镇)设有救灾扶贫基金会,1980—1987年计划扶贫39987户,当年脱贫6922户,先后在10个村进行试办互助储金会的工作。
二、农村救济
1949年至1952年,社会救济工作主要是医治战争创伤,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救济的重点放在革命老区。4年间,中央人民政府拨给县内救济大米33187公斤,款44286元(含救灾款),食盐85000公斤,救济官庄、黄柏、槎水、龙山、水吼等革命老区人民69197人次。
1953年至1956年,农村社会救济工作重点是发放救济款物,帮助解决困难户参加农业合作社入股的资金困难,共发救济费93363.26元。
1957年至1965年,救济重点是常年患病不能正常参加生产造成生活困难户、孤老残幼户及精减回乡老弱多病职工。其间,共发放救济款222201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救济工作仅是发放救灾款物,十年间,共发放救济款577159元。
1977年以后,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恢复正常。1978年,县改革救济款发放办法,将救济款全年指标一次安排到公社,分季拨款,由公社掌握贫困户进行救济。1987年,县民政局对严困户进行普查,全县有6406户,28083人。1977年至1987年,全县共发农村救济款901146元。
三、城镇救济
建国初期,对城镇不同类型的困难户,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进行救济。对梅城镇和县内王河、黄泥、余井、源潭、水吼等集镇闲散人员,由政府组织他们生产自救,劳动就业。1951年,县民政科将13名无职业游民和闲散人员动员下乡分得土地、农具、房屋等生产生活资料,从事农业生产,对丧失劳动力的残老孤幼无生活来源的31户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52年,城镇残老孤幼定期救济9人,年拨款450元,1953年以后,城镇救济形式有定期定量和临时救济两种。定期定量救济只限于梅城镇、王河街、黄泥街商品粮户“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力、无依靠)对象。“文化大革命”十年,城镇救济未变。1976年,全县城镇定期定量救济15户60人,年发救济款4200元。1984—1987年,城镇定期定量救济100人<次>,年均发救济款3600元。
四、特殊救济
宽释投诚人员救济1982年,县对宽释的国民党军政特人员和起义投城团级以上人员中生活困难的开始予以生活救济,发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据1987年底统计,全县全年特殊定期定量救济对象89人,定期定量救济款10358元,人均月发定救款9.69元。从1986年起,县民政局开始对痴呆傻人员进行专项救济。
精简老职工救济1961年7月,中共潜山县委决定:为发展农业生产,精简职工和压缩城镇人口。全县精简职工2100人,压缩城镇人员3365人。1965年,县民政局根据中央1965年3月9日通知,开始办理精简老职工的救济工作。1965年底,全县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老职工3人,年发救济费368.48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救济精简职工工作停止。1974年,县对退职老职工重新进行普查。1987年底,全县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老职工182人,全年救济费为17173元,享受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补助的220人,定期定量救济款为3040.8元,40%救济费24132.2元。
五、收容遣送
建国初期,收容遣送对象主要是国民党散兵游勇、娼妓、难民、灾民及沿街乞讨的无业贫民。1952年,县开始收容45人,遣送回乡4人,安置在社会救济院41人。1956年,农村实现农业合作化,收容遣送人数减少。自1949年至1959年,全县共收容177人,其中:残老30人,孤儿140人,散兵游勇、流民、乞丐等7人。有61个残老孤儿安置于县救济院,其余人员均遣送回乡。1960年至1980年期间,收容遣送对象主要是灾民。1969年,县组织遣送外流人员专门班子,遣送回原籍灾民4879人。1981年以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农村外流人口极少。自1952年至1987年,全县共收容遣送14268人。
六、农村“五保户”
1956年,国家颁布《一九五六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对社内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做到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简称“五保”),使他们的生养病死葬都有保障。潜山县从1956年起,对于符合“五保”条件的社员,逐步实行“五保”。1958年,全县享受“五保”1419人。是年,全县有14个人民公社各办起1所幸福院(后改为敬老院),收养无依无靠、生活不能自理的孤老残幼388人。五保幸福院费用由公社从大队公益金中提取。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后,公社幸福院相继解散,五保户供给由生产队负责,每人每月原粮20公斤,草60公斤。此外,各人民公社在国家发放社会救济款中,对五保户优先救济。生产队供养形式一直持续到1980年。1981年,一些生产队在对五保户供给中出现了划田五保户自耕及保粮保烧不保医的现象。1984年,依据政策,县统一“五保”对象: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上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人员均列为五保对象。1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出《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五保户供养的内容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1985年,县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对全县五保户进行第一次全面普查登记,建立五保档案,发五保证到户,纠正部分乡村对五保户划田自耕现象,定五保供给标准为:每人年粮食300公斤,零用钱60元,菜油3公斤,烧草500公斤。1987年4月,县民政局对全县“五保”对象进行第二次普查,要求各乡、村建立干部联系五保户责任制,做到五保有人保,事情有人办。是年,全县有“五保”对象3730人。有8乡1镇对五保户供给实行乡镇统筹,其余29个乡的五保户供给均由村、村民组分级负担。
1983年,割肚乡办起敬老院,收五保老人4人。1985年,槎水乡良冲村、野寨乡、痘姆乡鞔鼓村等均办起敬老院。至1987年,全县有敬老院4所,收养五保老人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