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采伐
采伐有择、皆、间三种形式。择伐是砍大留小;皆伐是“倒林”;间伐又称“疏林”。建国前,县内森林多为私有,采伐多以择、间为主,皆伐较少。建国后,有关部门要求对林木合理采伐,控制皆伐,禁止乱砍滥伐。1958年,县森工部门在农村招收采伐工人240人,分别建成黄柏、水吼、龙潭3个采伐队,到1961年,共采伐木材13532立方米。1962年,采伐队撤销。此后,社队木材采伐均由所有者承担,按规定的“秋伐、冬集、春夏运”的原则进行。竹木采伐,根据传统习惯,在7月至翌年1月进行,偏重于伏天和冬天。在这一季节伐的竹子俗称“火竹”和“腊竹”,材质好,虫不蛀,易保管。元竹采伐一般四年一刀,在冬天进行。1985年,县内开始实行“采伐证”制度,由县政府每年下达限额指标,凭证采伐和运输,按规定缴纳税款,自由销售。1949—1987年,全县采伐量除农民自用外,国营收购木材139123立方米,年均3567.3立方米,毛竹1033.1万根,年均26.49万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