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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况

第二节 供销合作商业

一、机构
据资料,民国时期,潜山县曾有过办合作社“热”。民国23年(1934年),县政府设合作指导员办事处,当年即办成合作社48个,第二年增设6个区联社。第三年又成立县联社。日军入侵时一度停顿。民国28年春又着手“恢复、整理与改组”。年底,全县合作社数增至122个;并在是年8月间获得省建设厅收购土产的贷款10.59万元。民国29年表报,全县有信用社109个,供给社12个、消费社9个、生产社7个、运销社6个,普及率占其时行政保的67.1%,另有区联社3个。民国30年,建舒席生产社若干个、造纸社4个、茯苓社1个。民国36年表报,全县有县联社1个、一般合作社119个、乡社24个、保社53个,社股27344份,股金323万元,生产总额2747万元,运销总额7436万元,费供交易总额5837万元,吸收存款304万元,储金206万元。但至潜山解放前夕,仅存痘姆乡社、蒿保社和黄泥职工消费社3个空壳。
新中国的供销商业,起步于1950年。5月,始建潜山县合作总社。8月,在水吼、余井、源潭三处设立合作办事处,以其为主体组建各地基层社。
1951年8月,贯彻“以集镇为中心建立大社”的方针,将已建的30个基层社,调并为26个基层社。1952年开始建立基层社以下的分销站,网点数增至56个。1953年,县合作总社梅城榨油厂(半机械化)建成投产(两年后移交安庆专署工业科)。是年,将基层社调整为12个,并在安庆市建设路45号建立县社驻安庆小组,负责本系统的购销、储、运业务(后随国合合并,改属国营商业系统)。
1954年10月,县合作总社改称县供销合作社。是年,县供销商业基本形成“以行政区域为主,照顾经济区域”的11个基层社的网络结构,网点总数101个。1955年底,划出县社生产股及其所属47家手工业合作社(组)并拨付部分资金,使之单独成立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
1956年,撤销野寨、周庵、槎水、龙山4个基层供销社,只设与行政区划相一致的梅城、黄泥、余井、源潭、水吼、黄柏、官庄7个基层供销社,并在200户以上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分设供销部67个。1957年初,县供销社接收原怀宁县的王河分销站,县农产品采购局并入县供销社。年中,供销系统划出经营工业品的分销站21个,门市部11个、仓库1个,连同其经营业务人员111个,一并归入国营商业系统。是年,县木材交易所和盐业公司划归县供销社领导。
1958年5月,供销整个系统并入国营商业系统,基层供销社一律改称国营商店。1961年10月,供销系统自国营商业中分离出来。县供销社设立生资、日杂、土产3个经理部,下分梅城、余井、源潭、王河、黄铺、黄柏、水吼7个基层供销社。计有基层社直属门市部28个,采购供应站35个,供销部、代销店共171个,实现了每个农业生产大队有1个供销门点的格局。系统职工总数为342人,股金总额仍为1958年的20.87万元。1964年,将农村采供站以下的供销网点,调整为104个供销部。翌年,县供销社日杂、土产经理部改并为土产杂品公司。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供销商业机构改易频繁。1969年春,县供销社及土产杂品公司并为土副产品购销站。1970年2月起,基层供销社在农村发展亦商亦农代购代销店,简称“双代店”;5月,撤销土副产品购销站,恢复县供销社;11月,县供销社又一次并入商业局,但不改变各基层供销社的原来建制。合并时,供销系统职工617人。
1971年,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自土产杂品公司中分开设立。1974年,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所属磷肥厂建成投产。1978年4月,再度恢复县供销社机构。是年,供销社自身网点291个,职工总数868人(固定工723人),另有农业社员身份的双代员189人,经营双代店157个;股金总额为29.43万元。
1979年9月,供销系统始办知青厂(店),安置系统职工中的城镇待业子女。年底,磷肥厂划属轻工业局。
1983年6月,县供销合作社改称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翌年7月,县联社在舒席之乡王河街设立舒席工业供销公司(后改称舒席公司)。10月,成立县联社贸易中心(后改称工业品公司)。是年起,连续3年,先后按经济区划增设黄泥、龙关、官庄3个基层供销社。
1987年6月,从土产杂品公司中分出茶畜茧物资回收公司。截止是年底,县联社领导的供销企业,直属县联社的有土产杂品、农业生产资料、舒席、工业品、茶畜茧物资回收5个公司,以及1个与省农资公司合建即将开业的雪湖饭店;基层供销社有梅城、余井、源潭、黄柏、黄铺、王河、水吼、黄泥、龙关、官庄10个;基层供销社之下,有39个采供站、65个供销部。全县供销社自身网点305个,职工977人(固定职工911人),双代店207个,双代员214人,社员股金总额49.94万元。
二、体制
民国时期的潜山县合作社,绝大部分招牌挂在私商门前,上面报道得轰轰烈烈,民众却还不知所以。即使有少数向民众摊派股金组成的合作社,经营管理权都掌握在地主豪绅手中,最后都连本带利裹进了私人腰包,纯属公办私营制。
新中国时期潜山县供销合作社,初创阶段为集体经营性质,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管理,社员代表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分别为县、基两级社的执行监察机关。社员享有选举或罢免社干、购物优惠和股金分红等权利。
1953年,各社始有专人编报财务计划,随即在财务中实行“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简称“拨——制”),改会计集中进行数量核算为金额核算,并一直不变。翌年,县内供销社计划始由政府平衡申报,列入国民经济范畴。1957年,供销社在分级核算基础上,改“各负盈亏”制为“统一盈亏”制。是年,设立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的供销部,行政管理权一律由农业社负责,供销社只指导业务。1958年,随着国、合商业合并,供销社变为全民经济性质。合并期间,一度推行“以单代帐”、“无帐会计”的办法,造成经营管理上的混乱。1961年10月,恢复供销社集体经济性质。
1962年,基层供销社对国家,变国合合并期中“上缴利润”制为“缴纳所得税”制(县社自1963年实行);系统内财务,则实行“分级核算,各负盈亏,资金调剂”的制度。翌年,收回6年前下放的农村供销部行政领导权。1966年,县供销社财务管理体制改为“分级核算,统一盈亏”,并将交纳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成制。基层供销社仍实行“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的制度。1973年起,原属县供销社的公司,改同国营公司一样,实行“利润全部交库,亏损就地弥补,企业不再留成”的财务体制;基层社仍是向国家交纳所得税,但税后盈余则全部补充流动资金。至此,供销企业又都转为全民所有。
第二次恢复县供销社机构后,基层社于1979年恢复社员股金分红。1981年,供销社系统全面推行定额管理和柜组核算等内容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系统内部,又恢复了“基金调剂”制。1982年,上级正式明确将供销社改全民所有制为集体所有制。县供销公司实行利改税制度。1983年,在基层供销社分别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之后,县供销社召开了第四届全县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理、监事会,真正恢复了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1984年以后,供销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财务制度。是年起,供销社不负担政策性亏损。1986年6—7月,10个基层社通过社员代表大会,撤销了监事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是年企业扩大了自主权。1987年,执行《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以体现供销社集体所有制的特点,正确处理统与放、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县供销社系统若干年度财务指标实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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