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作商店
对私改造基本结束,国、合商业分别执管城、乡合作商店(组)的组织领导和思想再改造工作。
1957年,城关私商组成百货、杂货、饮食、饭店、水作5个合作商店,修配、理发、水炉3个合作社,摊贩、刻字、面坊3个小组,和1个农副产品交易所,从业者307人,门点50个,农村则组成7个合作总店,从业人员401人。
1958年,城关各合作商店(组)并成一个大核算单位——城关合作总店。“大跃进”中,城、乡合作商店(组)统交人民公社管理。截止1961年,又按原来的归口,陆续收回管理。1962年,城关合作总店分设6个合作商店(组),263个从业人员,共有资金12.17万元,其中流动资金9.5万元;总店委员会在舒州人民公社领导下进行工作。农村调整为10个合作商店,7个合作小组,零售网点增加到68个,行政管理权仍属农村人民公社;年经营额245.2万元,积累资金9.9万元;年人均月工资30.7元。是年,国、合商业调极少数人员到合作商店中,加强业务领导。
1963年,全县合作店(组)分23个核算单位,从业者598人。1965年,王河基层社辖合作商店店员201人,占全县农村店员总数的65%,是该基层社职工数的5倍。
“文化大革命”中,有成份和历史问题的店员,多被“下放”务农。1978年底,农村合作店员仅有186人,较1957年减少53%。1980年,国务院明确合作商店是“社会主义商业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商业。县国、合企业在业务上给予支持,其经营状况有所好转,竞争能力有所增强。
1982年后,合作店员年龄老化问题日益突出,退保人员剧增。城关则帮助其扩大经营,农村则对部分困难店(组)退让网点,并采取调剂方式,平衡其劳保福利费用。1985年,对合作商店(组)下放财务、人事、经营“三权”,使其企业内部实行经理负责制,以自然门点为单位,搞好承包,充分发挥其竞争搞活的积极性。
1987年,城关两个百杂批发部,12个零售门点,分3个核算单位,在岗店员63个,退保人员占其52%,年销售总值160.14万元,固定资产4.06万元,上交利税3.3万元;饮食服务店(组)10个门点,分7个核算单位,在岗店员49人,退保人员占其84%,年销售总值27.87万元,固定资产6.91万元,其中两个核算单位上交利税计9872元,5个核算单位亏损计12850元。农村合作商店(组)10个,退保人员占在岗店员145人的70%,股金2.64万元,固定资产31.49万元,营业收入为25.23万元,公积金倒挂1.6万元,亏损计0.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