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兵制
民国22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次年修改。决定自民国24年开始实行征兵制。同年
将全县壮丁按年龄分为两大类:18~24岁为现役壮丁,随时抽调补充正规军和地方武装;25~45岁为预备役壮丁,分期集中轮训及抽服各类公役。民国25年,全县有壮丁53886人,其中编入自卫工程服役2155人,水利工程服役16174人,建筑工程服役10777人,造林工程服役5383人。民国26年,望江正式实行征兵制,逐保进行登记。征兵时在甲级壮丁(男性18~25岁)中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比例,以抽签方式决定应征对象。民国28年11月,征集壮丁90名。民国31年7月,征兵858名,摊派征兵费70余万元(法币)。民国34年2月,怀太师管区三团十连排长和士兵各1人持枪在土永乡抓逃兵,索取周、陈两家财物计9.04万元。民国35年,国民政府修订《兵役法》,增加征兵数额,地方有钱有势之族大肆行贿,以“缓征”、“免役”名义或买壮丁(买一名壮丁需花3000~5000斤大米;有些壮丁被卖多次,成为“兵贩子”)逃避应征,事实上成为半征半募甚至抓兵。同年,在南台、土永、泉塘、湖山、元善、全庆6个乡和青林镇征集新兵103人。民国37年,刘汝明部1个营驻华阳,将抓去的新兵剃去眉毛,以防逃亡。至民国38年,在泉塘、褒法等乡共抓兵、抽兵79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