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国到1985年,由于政治、经济形势影响和计划生育政策制约,育龄妇女生育逐渐纳入有计划轨道。全省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大体上经历了高——低——高——低四个阶段,但城市基本上呈下降趋势。见表5—1—1。
1950年至1958年为第一个高生育阶段。建国后,社会安定,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促进了人们的生育意愿,人口生育呈上升趋势,使全省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高达190‰以上。1955年是这一阶段的最高年份,生育率为196.1‰,其中城市190.6‰,农村196.7‰。
1959年至1961年为第一个低生育阶段。这三年,由于自然灾害和工作上的失误,造成国民经济暂时困难,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急剧下降。特别是1960年下降到62.0‰,其中城市为119.0‰,农村为55.0‰。
1962年至1974年为第二个高生育阶段。这段时间长达13年之久。其间,由于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过后的补偿性生育和“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生育严重无政府状态,虽然曾一度开展计划生育,但因人口出生的惯性作用,至1975年全省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仍然高达119.3‰。城市与农村相比,虽然都有明显下降,但农村仍高达129.0‰。
1979年至1985年,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因各地对计划生育重视的程度不同而存在差异。1985年,在8个省辖市市区中,最高的是淮南市,为57.23‰;最低的是马鞍山市,为32.57‰。在全省8个行署中,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最高的是阜阳行署,为71.90‰;最低的是巢湖行署,为48.05‰。73个县(市)中,最高的是界首县,为89.81‰;最低的是和县为35.01‰。见表5—1—2。
1955——1985年安徽省城市和农村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
表5—1—1单位:‰

续表

摘自安徽省1982年人口出育率抽样调查资料,安徽省《人口统计资料》。
1985年安徽省地、市、县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
表5—1—2单位:‰

摘自安徽省计划生育委员会1986年9月《安徽省计划生育统计资料汇编》(1979年—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