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国初期到1970年(1960—1962年除外),育龄妇女生育水平较高,总和生育率一般都在5.0以上。最高年份是1965年,达6.61,多胎生育比较普遍。70年代以后,稳步下降,1985年降到2.04,接近于人口再生产的更替水平。
城乡总和生育率相比,1960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和1965年生育高峰时期,差距较为接近,分别相差1.72和1.79,这说明经济对生育的影响几乎是同时发生。在全省普遍实行计划生育之后,先在城市产生效果,而后扩大到农村,城乡总和生育率的差距由拉大到逐渐缩小。1970年两者相差3.56,1975年降为2.0,1980年再降到1.3。见表5—1—3。
第三次人口普查,各地、市、县之间的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存在着差异(见表5—1—4)。在8个行署中,最高的是阜阳行署为3.38,最低的是滁县行署和徽州行署为2.21,相差1.17。在8个省辖市中,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最高的是淮南市和淮北市为2.00,最低的是铜陵市为1.41,相差0.59。县与县之间的差异更显著。最高的是阜阳县为3.35,最低的是天长县为1.61。全省各地域之间,淮北平原略高于江淮丘陵,江淮丘陵高于皖南山区。
安徽省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
表5—1—3单位:‰

摘自安徽省1982年1‰人口生育率抽样调查资料,安徽省《人口统计资料》。
表5—1—41981年安徽省各地、市及部分县的总和生育率

摘自1984年3月安徽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安徽省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