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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货币

第二节 纸币

大清银行券
曾在合肥短期流通,分银两券、银元券2类。银两券有1、2、3、5、10、50、100两7种;银元券有1、5、10、50、100元5种。
20年代及其前后,合肥市面上通用的主要票券有交通、中国、中央、农民4家银行发行的兑换券,面额有1、5、10、50、100元,与银元等价,在实行法币之前与银元混合流通。
民国元年,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发行的军用票,以及安徽中华银行奉安徽都督府之命,为开发军饷而发行的银元票及铜元串票,均在合肥流通过。
安徽地方银行券
从民国26年6月至民国28年9月,安徽地方银行先后3次获准发行合计为1250万元的1分、5分、1角、2角、5角辅币券和1元主币券。在合肥流通的主要是第一次发行的辅币券。
法币
民国24年,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后增加中国农民银行)所发行的钞票为法币,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均以法币为限,不得使用银元;同时禁止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钞票流通。从此,合肥市面流通的纸币为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发行的钞票。民国20年7月1日,国民政府实施统一发行办法,取消中国、交通、农民三行发行权,所有法币之发行,由中央银行集中办理。
关金券
即“海关金单位兑换券”,民国20年由国民政府发行,以海关金单位为单位,专供缴纳关税之用,抗战期间作为法币流通。关金1元折合法币20元。
金圆券
系国民政府在法币信用完全丧失,于民国37年8月19日再次实行币制改革,为取消法币而发行的。票面有1、5、10、50、100元5种。收兑时,以金圆券1元折合法币300万元。黄金每市两兑换金圆券200元;白银每市两兑换金圆券3元;银元每元兑换金圆券2元;美钞每元兑换金圆券4元;港币每元兑换金圆券0.75元。是年8月23日合肥发行金圆券后,中央银行合肥分行半月收进法币、关金共351275333931元,银币23122元,还有部分黄金、白银。据《皖报》载称:到11月20日止,共收回焚毁法币约计6000余亿元,尚有一部分未曾焚毁。
附:伪中储券民国27年夏,日军侵占合肥,法币仍照常流通。日军以日本军用票强行买卖,并将日军用票与法币的兑换率定为1:3。民国30年1月6日,伪中央储备银行总行在南京成立,同时发行中储券。伪中储券与法币等值流通。民国31年5月底,伪中储券与法币的兑换率为1:2。自6月1日起,合肥城内禁用法币,但在城外法币仍能流通。民国34年8月,国民政府禁止中储券在市场流通,但可到银行兑换,兑换率为1:200。
人民币
1949年1月,人民币和各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发行的货币随南下大军相继流入合肥,加上金银仍在市场上计价流通,市场货币相当混乱。为了让人民币占领市场,华中银行合肥分行在合肥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首先采取收兑与排挤相结合的方法,肃清金圆券。规定自2月10日起,禁止金圆券在市场流通,并限期以华中币收兑(华中币与金圆券兑换比价先后为100:4,100:6,100:lO)。2月13日,颁布华中地区行政办事处命令:“凡华东解放区内,限定人民币与华中、北海币以1:100比例同时流通使用。”3月1日,华中银行合肥分行以华中币按比价集中收兑南下机关、部队所携带的冀南、中州、晋察冀、东北、淮海等解放区发行的货币。5月1日,人民银行皖北分行在合肥成立之同日发出通告:“从5月1日开始,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华中、北海币与人民币以100:1作为辅币流通”,其余解放区货币均用人民币按规定比价收回。11月下旬,通告停止华中、北海币流通,并及时予以收兑,使币制得到统一。与此同时,国家规定严禁金银计价流通与私自买卖,以巩固人民币作为本位币的地位。据统计,自1949年至1953年合肥市收兑各种地方币5013307261.60元,合1955年发行的新人民币501330.72元(其中,1949年收兑17679.79元含派人到滁县、六安、舒城等地的收兑数)。
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责成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的人民币,并以新币l元等于旧币1万元的折合比率收回旧的人民币。新发行的人民币面额,主币分为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当时只发行l元至5元4种,10元券于1957年12月1日发行。辅币分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种。合肥市从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至6月10日止共收回旧人民币138873527529元(含2月底结存数)。
1953年苏联为我国代印了10元、5元、3元3种票券。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指示,从1963年12月1日开始,对上述3种票券只收进,不付出;从1964年4月15日起,进行公开收兑。合肥市在此之前即着手建立办公室,抽调人员,组织学习,使业务人员熟悉兑换手续,掌握真假票券的鉴别能力。收兑开始后,全市设置了31个收兑点,保证收兑工作顺利进行。到5月14日止,共收兑苏联代印的票券926.1万元,其中10元券293.3万元,5元券475.7万元,3元券157.1万元。按规定,收兑30天期满后,群众因故未能按期兑换者,仍可凭单位证明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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