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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农业贷款

第二节 农贷的清理与豁免

1955年,市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当收则收,当缓则缓,当免则免”的原则和省人民银行制定的“农贷清理减免办法”,对合肥城郊各乡1954年以前的旧贷普遍进行清理,当年共减免173户、19202元。同年,根据省水利厅和省人民银行联合通知,专项清理核销历年无受益的中小型水利工程款1.8万元。1958年将死亡绝户、迁移无下落户的贷款,经地方政府批准作为呆帐注销。1970年,经市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批准,豁免市(包括长丰县)1961年以前旧贷款249.2万元,其中长丰县162万元,郊区87.2万元。
1981年,市农业银行对1978年底以前的积欠贷款,包括逾期社队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社员贷款,进行全面清理。是年12月,先在郊区义兴、蜀山、张洼3个乡进行清贷试点取得经验,而后根据不同情况,先易后难,分期分批全面展开。至1984年,将1962~1978年间的农贷积欠145.2万元全部清理结束上报,并将属于核销的贷款1.9万元经报批予以核销。同期,共清理农业还本免息贷款37.4万元;清理信用社结欠贷款110万元,核销1.16万元;清理信用社还本免息贷款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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