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七章 外汇业务

第四节 外汇留成

贸易外汇留成
1958年前,合肥市出口的商品均由省级对外贸易部门直接收购。1958年市商业局设立对外贸易办公室,统一经营收费、储存、中转出口商品业务。1961年4月,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成立。其主要业务是根据省计划部门下达的出口产品收购计划,组织货源提供给省内、外有关外贸单位(用人民币结算)。1990年市进出口公司组建,经国家经贸部批准,可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业务。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决定》,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同时颁发《外汇留成管理办法》。根据年终商品出口收汇总额,按照国家分配外汇留成规定,留成比例为省政府及主管厅局集中40%,地、市政府分得60%,生产企业以及供货单位不享受分成。此办法一直延用到1984年底,严重影响了企业创汇的积极性。因此,国家于1985年3月对原外汇留成规定进行了调整,供货企业可享受到外汇分成。1985年5月前,合肥市的外汇留成额度由市外经委承办。1985年5月后,省外管分局与省外经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地市出口商品留成外汇使用程序的通知》中,明确了地、市政府及创汇企业的外汇留成额度在地市外管部门开户。1986年,市外管分局从市外经委共接纳外汇留成额度余额254万美元。根据“谁创汇、谁拥有”的精神,共建立分户帐计165户,从而确保了创汇企业外汇的拥有权和使用权。
非贸易外汇留成
解放初,国家对非贸易的赡家侨汇实行“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合肥地区的侨汇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合肥办事处办理。1955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贯彻保护侨汇的命令》,规定“谁款谁收、保送保密”,合理地解决了解放前未清偿侨汇遗留的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侨汇工作曾受到过不正常的干预。1978年2月,国务院重申保护侨汇的政策,人民银行总行决定恢复侨汇留成。1979年,国家恢复了在侨汇解付人民币的同时发给《侨汇物资供应票证》。持票证者可享受用优惠价购买市场紧俏商品;侨汇商店可享受外汇留成。为便利短期来中国的华侨和外籍人员购买商品,1980年4月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与人民币等值)。1988年初,省外管局将“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发放权下放给市外管分局。是年3月,《合肥市外汇兑换券管理试行办法(草案)》规定:企业经营外汇商品必须首先向市外管分局申报,经批准后发给《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企业经营烟、酒专卖商品类的,还须再到烟草专卖管理局领取经营烟草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各企业所收的外汇券,须存入开户银行,定期如数结汇。市外管局根据结汇水单,按照非商品外汇收入的40%、旅游商品外汇收入的30%办理留成手续。1989年12月,市外管分局对全市经营外汇商品的24家企业进行收入情况检查,发现某饭店擅自将外汇香烟以人民币高价出售,还发现有人挪用兑换券私自倒买倒卖商品。上述违规人员,均受到了处理。
合肥地区的非贸易外汇收入,主要集中在庐阳饭店、稻香楼宾馆、江淮旅社以及省旅游特需公司等省级企业,其外汇管理直接归属省外管分局。市级企业非贸易外汇收入,主要集中在梅山饭店、市百货大楼等20余家商店内设的旅游商品专柜,1985年度收入53.92万元(外汇兑换券)。1990年度仅收入25.92万元,比1985年下降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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