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七章 外汇业务

第五节 外汇使用

进口用汇
解放后至1979年前,国家对地方未实行外汇留成。合肥地区所需进口的设备和工农业生产的原辅材料、优良种子等,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按计划分配,再由使用单位用人民币支付;党政机关所需外汇由国家或省里解决。自1979年开始,国家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市政府及创汇企业分得的外汇额度,均以市政府名义在省外管局开立帐户,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办。单位进口物资和党政机关需用外汇时,可直接向市政府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拨付。198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合肥分局成立,行使使用外汇审查权。单位进口物资、出国团组等所需外汇,首先向市外管分局申报。市外管分局根据省、市外经委批准的进口物资通知书,再审核批准调拨使用。创汇企业使用外汇,经批准后从本企业帐户内拨付;企业多余外汇,可有偿调剂给其他单位。从此外汇由市里统收统支,企业创汇不得汇的状况改变。1986~1990年,合肥市共用外汇7141万美元,年均增长率为32.6%。1985年4月,国务院为严格控制地方使用留成外汇,规定任何使用外汇的部门必须有国家计划部门批给的使用外汇计划指标。合肥市的用汇指标由市政府计划部门控制,市外管分局监督。1987年,使用外汇计划控制指标被取消。
出国人员用汇
解放后,国家规定因公出国人员使用外汇应按计划专款专用,不得将多余的外汇挪作他用。1979年12月,规定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及其他人员零用费在30天以内者,按每人每天计发相当于1元人民币的所在国货币;旅馆费、伙食费、公杂费据实报销。1984年出国人员经批准使用的外汇项目有:往返机票、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零用和自由兑换外汇。零用外汇发放标准:凡在外时间1个月内者为20美元;超过1个月者按l天1美元计算。自由兑换外汇数额:一般干部可兑换50美元,由其本人用人民币购买,不予报销。出国人员为本企业购买商品样品并随身携带的,需经省外经委批准。是年12月,国家外管局规定出国人员伙食费按财政部规定数额的80%包干使用,节约归个人。执行中,由于有的出国人员过份节支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财政部于1985年4月通知:停止伙食包干办法,仍按实际支出凭发票报销;出国人员在回国15天内,需持发票或3人证明办理报销手续,多余外汇卖给国家;因私出国人员所需的外汇路途费及必要的生活费经批准可予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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