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十二章 金融管理

第七节 金融监察

监察机构
1952年,人民银行省分行营业部经职工推选、领导审议,报省分行监察室审定同意,任命3名同志为人民监察通讯员(兼职)。其职责:协助领导组织开展监察工作,反映、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1962年人民监察通讯员自行撤销后,市人民银行于1963年初将人事科改为人事监察科,代行监察职能。1981年9月,成立监察科,配备专职干部3人。1984年元月,监察科与保卫科合并,成立监察保卫科,配备干部5人。1989年元月市金融系统监察室成立,与金融纪检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任务是负责监督全市金融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维护法规政纪的严肃性。与此同时,市级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监察室相继恢复和建立。市金融系统监察室受省金融系统监察专员办公室和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双重领导,并接受市监察局的业务指导。监察对象包括人民银行合肥分行二级分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级分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由二级分行任命的领导干部、各县支行副行长以上干部等。此外,市金融系统监察室还协助省级各行、司监察室,对市级各行、司副行长(副经理)以上干部实施监督。
1990年,全市金融系统共设监察室24个,其中人民银行3个、工商银行4个、农业银行8个、建设银行4个,中行合肥三孝口办事处1个,交行合肥分行1个,市保险公司2个,市信托投资公司1个。各行、司计配备专职监察干部24人,其中具有中级业务技术职称的有7人。
监察工作
廉政建设1953年及其后一段时间,监察工作的重点是配合中心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检查,及时进行事故检查,巩固和发展监察通讯员工作,切实加强请示报告制度。这一时期,人民银行省分行营业部统一进行事故检查15次、业务检查5次,纠正了以放款为条件争取储户等不符合储蓄政策的偏向。1955年,为贯彻人民银行总行、省分行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营业部监察部门以监督检查财务、帐务为主,并对财务、帐务进行了重点检查。1958年“大跃进”,银行一些行之有效的业务规章制度被迫取消,贪污、盗窃、错帐、错款等违法违纪事例不断发生。1962年经查证核实的贪污盗窃案有11起,金额3547.54元。1964~1965年,市人民银行对1957年以后的会计档案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核对已兑付的定额储蓄、贴花有奖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揭发出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者共8人,其中4人分别受到“开除留用察看2年”和“撤职降级”的行政处分。“文化大革命”10年间,监察工作处于非正常状态,业务监督检查和案件审查处理陷于停顿。但在1974年对基层信用社进行过的一次检查中,发现52个信用社中有44个信用社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挪用或贪污公款的现象。市人民银行向市委作了专题报告,及时举办信用社会计学习班,从思想教育入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违法违纪现象得到遏制。1978年,配合财经纪律大检查,堵住企事业单位各种不合理开支达1026笔、金额457.1万元,查出银行内部“小金库”开支招待费1000余元,查出白条报销及未经批准使用计划外农村劳动力支出金额3374元。
1980年9月,根据人民银行省分行召开的地、市行长会议精神,市人民银行成立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领导小组,重点清理、清查了以往基建工程的帐目,搞清了基建方面的问题。
1986年元月,市金融监察室协助督促市级金融系统各单位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当年,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制定“七项规定”;市工商银行制定“七条标准”,主动退回企业单位送给信贷员工作用电子计算器11个;市建设银行制定“约法三章”;市保险公司制定财经、理赔方面“六条纪律”;市农业银行狠刹以贷谋私问题,查出以贷谋私的贷款655笔,涉及金额41万元。1987年,市金融监察室引用1985年以来金融系统发生的违纪典型事例,对干部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和国家监察部《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待问题的通告》发布后,市金融监察室会同市级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监察部门认真宣传贯彻,积极协助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党组筹备开好全市金融系统“加强廉政建设,打击经济犯罪”动员大会。大会于9月23日召开,副市长马元飞,市纪委、监察局、财贸办公室、市委廉政建设办公室、省金融监察专员办公室的负责人,金融系统科级以上干部以及人行机关干部共400余人参加。会后,市级各行、司联合在合肥晚报登载《公告》,公布各自的举报电话,吁请社会公众对金融系统的腐败现象进行举报和揭露。市金融监察室下发省金融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两院一部通告的通知》,敦促有问题的人尽早主动坦白交待。截至10月31日(《通告》限期日),全市金融系统有11人(其中科级干部1人),分别到检察机关和其主管部门投案自首,主动坦白交待违法违纪问题,计退回赃款和实物价值52173元。1990年,市金融监察室组织了2次规模较大的金融系统经济犯罪案情调查研究工作,并制订了防范措施。当年3~4月,会同市级各专业银行、司的监察干部对1989年度立案查处的12件2000元以上的经济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通过逐一查阅案卷,召开发案单位人员座谈会,了解作案人心理动态和作案手段,掌握易发案的岗位和环节,提出了防范经济犯罪的措施。要求各金融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贷款审批手续,实行贷款公开制度;按时对帐、定期稽核;强化思想政治工作。6~7月,市金融监察室会同稽核科及各专业银行监察干部,对市金融系统自1988年以来发生的挪用、盗用联行资金等5起万元以上大案进行调研剖析,重点调研就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信贷资金和储户存款归私人所用的经济犯罪和违纪问题,走访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逐一整理撰写出有见地的调查报告,为全国金融系统处理和防范挪用银行资金案件研讨会提供了依据。
1990年3月,市金融监察室对市级金融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检查,检查表明市级各行司的领导成员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建私房和超标准装修住宅等方面均能清廉自律。1990年8月31日,在市委廉政建设办公室协助下,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党组在市农业银行会议室首次召开全市金融系统“廉政建设新闻发布会”,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安徽人民广播电台、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安徽日报社、合肥晚报社、合肥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派记者到会采访。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党组书记、行长陈艾代表市金融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金融单位端正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欢迎社会各界对金融系统存在的各种不正的行业之风进行监督举报。大会还公布了金融系统的举报电话,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市金融监察室在廉政建设工作中,重点宣传了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副行长陆业良、市农业银行行长盛传跃、市工商银行副行长李和生、交行合肥分行经理胡宏胜等4位领导干部严于律己、廉洁奉公的精神,宣扬了人民银行合肥分行经济师周彭、农行郊区常青信用社主任陈传华、姚公信用社主任陈永鑫、建行信托投资公司副经理周斌、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汪端琪及第一办事处业务员陆兵和工行和平路办事处主任室拒收贿赂、秉公办事的典型事迹。是年,市建设银行被中共合肥市委授予“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
查处经济案件1985年,市级金融系统各行、司(不含人民银行)查处经济案件15起,涉及金额6.64万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2起,千元以上案件13起。至年底,上述案件全部处理结案,共追回赃款赃物6.6万元,有17人受到惩处,其中受刑事处理3人,受党纪处分2人,受政纪处分12人。1986年全市金融单位共发生经济案件19件,其中千元以上12件,涉及金额23.9万元。至年底这些案件被全部查结,追回赃款22.82万元。在12件千元以上案件中,有5件万元以上,其中3件万元以上案件由金融监察室(纪检组)直接参加查处。1987年,市金融系统查处经济案件11起、12人涉及金额31.02万元,其中千元以上案件4起,万元以上案件7起。在11起案件中,金融监察室(纪检组)直接查处1件。1988年,市金融系统经济罪案下降幅度大,全年立案查处案件4起,涉及金额0.8万元。1989年,犯罪案大幅度上升,当年立案22件,金额达51.54万元,涉及22人。金融监察室(纪检组)直接查处1件,参与查处2件,指导办案5件。1990年,经济犯罪势头得到遏制,当年立案查处经济案件9起,涉及13人、金额39.1万元,其中2000元以上案件6起,涉及6人。年底这些案件全部被查结,赃款被全额追回,13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和法律制裁。
1985~1990年5年间,市金融监察室(纪检组)与市级各专业行、司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工作,计立案查处经济案件65起,涉及金额146.36万元,追回金额145.29万元,使国家银行资金免遭损失。在涉及案件的人员中,受警告处分2人,行政记大过处分7人,降职降级撤职处分6人,开除公职留用察看8人,开除公职19人,刑事处分7人。案中涉及中共党员被开除党籍者6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2人,受党纪其他处分者4人。在这些人员中有7人是科级干部。以案件性质分:贪污占36.4%,挪用占38.2%,索贿受贿占21.8%,诈骗占1.8%。以单位分:属工商银行12人,农业银行12人,建设银行6人,交通银行1人,保险公司2人,信托投资公司2人,信用社20人。以工作岗位分:涉及经办储蓄业务11人,会计业务12人,出纳业务7人,信贷业务4人,其他21人。
从上述案例中,反映出市金融系统经济犯罪有几个主要特点:(1)涉及基层营业单位的一些直接握有钱款帐册的人员和所(社)负责人作案的,计46件,占全部案件83.6%;(2)涉及35岁以下青年职工作案的有48人,占作案人数的87.3%;(3)贪污受贿挪用案件比例大;(4)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作案方法越来越隐蔽,其中一些内外勾结,里应外合的案件,因作案者奸诈狡猾,给查处带来困难。这些经济案件触目惊心,引起了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和警惕。各金融单位纷纷从思想教育入手,强化职工,尤其是青年职工的法纪观念,加强对易发案岗位的治理,防微杜渐,以遏制住经济犯罪。
上一篇:第六节 金融稽核
下一篇:第八节 金融机构管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