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十二章 金融管理

第八节 金融机构管理

机构审批
80年代,按照国家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由人民银行审批。1984年,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了《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市人民银行依据《规定》对辖内金融机构的设置,按以下条件掌握:(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并且有相当的业务量;(2)符合各金融部门专业分工的要求;(3)符合经济核算原则,能够取得较好的经营效益。各种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设置,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和业务章程。1985年5月,人民银行合肥分行首次对全市金融机构展开全面审查。6月,完成对285个金融机构的审查和登记,其中市级5个、县级22个、所级90个,农村信用社168个;按专业银行划分,工商银行系统64个,农业银行211个,建设银行5个,保险公司4个,人民银行系统1个。审查后,对将营业间作为金融机构且无批文又无公章的单位,认定不能算作机构而予以取消;对既无主管又无批文的储蓄所,予以撤销;对一些性质不清,管理不明,条件不成熟的信用社,决定缓批。8月,向符合设置条件并报经批准的278个金融机构首次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其中市工行系统60个,农行系统210个,建行系统4个,保险公司系统4个。全年审核发放了281个金融机构的证件,使专业银行争设机构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1986年,人民银行合肥分行通知辖内各专业银行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手续。1985年,市首家金融服务社——合肥金融服务社开办。金融服务社主要面向集体和个人办理存、贷款,以适应城镇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发展的需要。1986年,全市新增金融机构15家,其中属金融服务社性质的有“合肥”、“城隍庙”、“逍遥津”3家。金融组织体系开始向着多形式、多层次的方向发展。
1987年11月,市人民银行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通知各金融机构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规定各专业银行市、县支行、办事处,保险公司市、县级支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社,由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审核,报送人民银行省分行办理;专业银行市、县级支行以下的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营业所等业务单位以及农村信用社,由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办理。在更换业务许可证时,要求各金融机构的名称应与其公章、牌匾、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用名称相一致;经营业务范围应与其在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内容相符。是年,城市金融服务社统一更改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并与信托投资公司一样,到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开立存款户,缴存存款准备金。经批准领到《许可证》的金融机构,还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才能经营金融业务。是年,全市经批准开业的各类金融机构计324个,其中工行系统71个,农行系统52个,建行系统19个,保险公司系统4个,信托公司系统4个,城市信用社6个,农村信用社168个。在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中,共有76个储蓄机构、25个办事处和分理处、24个营业所。
1988年,针对有些专业银行为扩大业务范围,互相攀比,竟相设立储蓄所的情况,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及时转发了省分行《关于加强对储蓄机构设置宏观管理的通知》,对增设储蓄机构作出规划,按照“坚持条件、合理布局、城市从严、农村从宽”的要求,严格审批手续,查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年,经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股份制、综合性的交通银行合肥支行成立。为支持合肥市住房制度改革,全市第一家房地产信贷部筹建。人民银行合肥分行结合更换《许可证》工作,建立了全市金融机构档案。1989年规定金融机构设置必须于筹备前向人民银行合肥分行递交《筹建金融机构申请书》。审核重点为:(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有相应规模的业务量;(2)设置地点布局合理;(3)有一定的营业面积;(4)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5)符合经营业务范围和经济核算原则。年内全市共审查批准新设机构33家,较年初增长9.4%,明显低于1988年25.7%的增长速度,金融机构的设置得到有效的控制。是年,《合肥市金融机构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颁行,通过登记表、统计表汇集整理,使全市金融机构档案完整、连续、准确的目标初步实现。
1990年,人民银行合肥分行根据省分行《关于加强邮政储蓄网点管理的通知》,规定凡于1990年12月底之前设置的邮政储蓄网点,须报人民银行补办审批手续,将邮政储蓄网点纳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管理的总体规划之内。至此,全市共有各类金融机构459个,较1985年增长61.4%。其中工行系统108个,农行系统79个,建行系统56个,中行系统12个,交行系统4个,保险公司系统7个,信托公司系统4个,城市信用社16个,农村信用社169个。各专业银行共有储蓄网点157个,办事处和分理处60个,营业所34个;邮政储蓄网点有52个。
整顿金融秩序
1986年,人民银行合肥分行设立金融行政管理科,整顿金融秩序。1987年4月,该科检查了全市各信托公司机构及业务情况,使不按规定在人民银行开户和缴存存款准备金、信托与委托不分、超越规定范围组织存款及发放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等现象得到纠正,促进了信托业务的规范化。5月,对城隍庙等3家金融社的业务经营情况开展调查分析,通过加强信用社资产与负债管理,促其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资金自求平衡的经济实体。全年,合肥市6家城市信用社共吸收各项存款4629万元,发放贷款4590万元,吸收股金40万元,缓解了到银行开户、存款、贷款、结算“四难”的矛盾,促使城市集体金融组织总结经验,完善提高。11月,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合肥分行重申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必须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交纳存款准备金,并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信托资金收支情况统计表、资金平衡表、信贷、现金收支统计报表及其有关业务材料。12月,规定金融机构在合肥市范围内开办有奖储蓄,须先制定章程和办法,提前10天书面报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审批,并向公证机关备案;未经批准者,不准对外公布或组织收储。1988年,结合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纠正了一些金融机构在名称、印章、牌匾、经营范围、资本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初步实现全市金融机构管理规范化。为加强金融法规建设,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制定了关于企业集资、举办有奖储蓄、国库券转让以及外汇券管理等方面的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金融行为,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1989年,人民银行合肥分行成立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领导小组,各专业银行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为清理整顿而采取的措施有:(1)督促停办信托存款、贷款业务。主要是控制住信托投资公司债权、债务,避免因存款下降、贷款迟还、资金失衡、边清边乱、人员不安定等因素带来的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截至年末,全市信托存、贷款分别为2667万元和3449万元,比1988年下降50.6%和43.6%。(2)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人民银行省分行的部署,组织、审定好所辖公司的“撤、并、留”方案。(3)掌握存、贷款到期情况,做好摸底测算,摸清有问题贷款130万元,并督促相关机构采取措施,将存在的问题妥善处理。是年,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对专业银行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信息咨询等非金融性公司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办的基金会等,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结合整顿现金结算户工作,清理超范围存款户,重点清查在城市信用社和储蓄所开户,转移财政性存款的存款户。在整顿储蓄秩序中,清查纠正了公款私存的问题。同期还对在“女子爱国储蓄”、“年年乐”储蓄、“青年爱国储蓄”业务中出现的硬性摊派和违反利率政策的做法一一予以纠正。针对农村信用社与专业银行机构交叉、利率有别,存款搬家、竞相攀比的混乱状况,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将设置于市、县城区应执行统一利率的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网点逐一排列名单,随文发送至有关信用社执行,使金融秩序得以维护。
4月,人民银行合肥分行牵头组成由合肥、六安、巢湖、滁县等4个地市参加的互查组,对27个城市信用社开展互查,其中抽查合肥9个杜。全市结合检查开展验收,将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被查各社,要求其限期纠正,直至符合验收标准。是年,全市城市信用社通过验收的有10家,验收率为62.5%;尚余的6家也于1991年元月底之前通过验收。在整顿金融秩序的同时,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做到管理与服务并举,帮助城市信用社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经营。在调研中,发现城市信用社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后劲不足、自身积累少、风险基金少等问题,随即报告市政府,建议在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植其健康发展。有的措施被上级采纳落实,从而鼓舞了城市信用社发展的信心。同年,在人民银行省分行的指导下,合肥市城市信用社联合会成立。其作用是根据人民银行的授权,通过引导、服务、代言、启发等方式,组织各城市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促进业务发展。1990年末,合肥16家城市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13455万元,贷款余额10932.9万元,分别比1989年增长23.4%和22.8%;资金运用总额达到21630.7万元。全市4家信托机构委托存款达21863万元,委托贷款14153万元,分别比1989年同期增长50.7%和41.2%,做到了“稳中有活”。
上一篇:第七节 金融监察
下一篇:第一节 现金管理与工资基金监督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