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务工作包括工会经费的收、管、用和通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的收、管、用进行审查监督。
一、财务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从1951年初起,皖南、皖北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和各市、县、基层工会相继建立了财务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财务干部。至1951年底,县以上工会组织共配备专职、兼职财务干部109人,全省1700个基层都有财务委员或财务干事。1952年8月,安徽省总工会筹备委员会成立,设置财务部,到1953年配备干部9名。1958年下半年,由于受左倾路线的影响,工会财务机构撤销,工会财务工作处于无人管理状态。1962年全国总工会八届执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工会财务工作的决定》,安徽省总工会于1963年恢复了财务部,配备了5名财务干部。省以下各级工会的财务机构也都逐步恢复并配备和充实了财务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会被砸烂,工会经费被冻结上缴。1978年,全总、财政部联合通知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省总工会及时转发并作了具体布置,规定各级工会应根据情况设立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财务干部,基层工会应建立财务工作委员会,掌管财务工作,具体做好记帐、保管现金等会计工作。省总工会于1980年恢复财务部,配备了干部。以后,全省工会财务工作机构逐步健全,人员配备不断充实加强。到1993年3月,省总工会和16个地、市中的11个地、市工会建立了财务机构,71个县工会中有48个县工会成立财务部。全省县以上工会财务干部237人,县以上工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干部185人,基层工会有专职财务干部1305人。全省财务机构基本形成网络,人员相对充实、稳定,从组织上保证了全省工会财务工作的开展。
安徽省各级工会财务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
表1—4—6(1993年)


二、工会各项经费的来源、分成和收入
〔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收入和分成〕
根据1950年6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24条第2款规定: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按所属全部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的2%按月拨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这项经费的分成比例,曾几度变化。
1950年8月3日,皖南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规定:各级工会组织所收1.5%的文教费及0.5的工会经费,应以30%按期上缴上级工会组织。
1951年,皖南、皖北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规定,2%工会经费中的25%作为工会经费上缴县市工会,75%作为文教费。其中5000职工以上的单位,上缴全国总工会7.5%,上缴县、市工会15%,基层留用52.5%;5000职工以下单位75%文教费统一集中县市工会掌握。
1953年3月19日,省工会决定:工会经费25%上缴省工会;75%作为文教费部分的7.5%上缴全国总工会华东办事处,15%缴市县工会掌握,52.5%留基层使用。
1954年,按照全总关于经费管理的决定,工会经费40%上缴全总,10%上交省工会,50%留用于基层。
1955年,工会经费留解比例改为:40%上缴全总,15%上缴省工会,45%由市、县、矿区、省直机关工会掌握。
1957年,安徽工会经费留解比例又有变化:5%上缴全总,10%上缴省工会,25%上缴市、县工会,60%留基层。
为了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节约各项经费支出的指示,1961年4月21日,省工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联合通知变更2%工会经费(机关按1%)分成:基层工会留用45%,上缴市、县工会18.33%,上缴省工会6.67%,上缴全国总工会5%,节约专款25%。
1962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又恢复到1957年的状况。但为了照顾省直属大学的特点,其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基层留用85%,上缴省工会10%,上缴全国总工会5%。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工会组织被砸烂,1969年2月,财政部通知工会经费停止拨交。
1978年12月22日,全总、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规定,从1979年元月起,凡已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国家机关行政按1%,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从1979年起,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省总工会联合转发了恢复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规定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仍按1957年的分成比例留用基层和上缴。
为了使工会经费分成比例更趋合理,根据全总有关经费分成的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省总工会规定,从1986年元月1日起,省直属大企业基层工会留用60%,公司、总厂(场)、矿区工会15%,缴所在地总工会10%,缴省总工会10%,全总5%。为调动地、市工会积极性,省总工会从1988年7月起,将市属县工会,上缴经费的10%部分中,回拨给各市工会5%,作为工作费和补助工作费之不足。从1991年11月起,对地区工会及其各辖县工会也采取了这一办法。
1992年,省总工会规定了乡镇企业工会2%经费的分成,基层工会留用60%,上缴市、县工会15%,省总工会10%,全总5%,市、县乡镇企业局工会10%。对新建乡镇企业工会,在经费上给予3年优惠,上缴省工会的10%全部回拨给市、县总工会(其中转拨5%给市、县乡镇企业局系统工会)。
按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省总工会经费收入逐年增加,1952年为12957元,1957年增至720383元,1960年增至916790元。1979~1993年全省工会经费收入总计为89392万元,其中上缴省工会15%部分为13402万元,平均年递增18.18%。1993年比1979年增长10倍多。
〔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和分成〕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7章第33条规定:工会会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会费,并按照规定比例逐级上缴。
1950年,皖南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关于各级工会按期上缴会费办法及注意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工会组织依所收会费的30%按期缴上级组织。1952年,皖南、皖北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规定,工会会费基层留用70%,20%由市县工会掌握,10%上缴全总。1953年12月,全总决定,1%工会会费的70%用于基层,10%留省、市作调剂金,20%上缴全总。1955年省工会规定,工会会费20%上缴全总,80%留基层使用。1960年,全总统一规定,工会会费全部留于基层工会使用。“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会停止活动,工会会费停交。
1978年,全总通知,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为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学徒工会员,一律按每人每月人民币5分交纳会费。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会员所得的各种奖金、补贴、稿费等,均不交纳会费。收交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工会掌握使用,一直延续至今。
据统计,自1950年至1959年,皖南、皖北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和省工会(含筹备委员会)共收到会费509919元。从1959年8月份起,会员所缴会费全部留在基层使用。
〔劳动保险金的拨交和分成〕
根据1951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凡百人以上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附属单位申请批准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后,行政或资方按月交纳全部职工工资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以下简称“保险金”)。其中30%上缴全总,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留基层使用。1953年改为30%上交全国总工会华东办事处,(华东办事处留下其中的90%,其余上缴全总),70%留基层使用,每月剩余上缴省工会。搬运工会劳保金10%上交中国搬运工会全国委员会,其余90%留基层使用。1957年全总决定,劳动保险总基金10%上缴全总,90%由各省掌握,作为举办本地区和产业系统的集体劳保事业和调剂基层超支用。1961年又改为50%基层工会留用,50%入市、县工会上缴劳动保险金集中户,在月终了后一日,将集中户余额的30%(即占劳动保险金15%)转市、县工会劳动保险户,以集中户余额的70%(即占劳动保险金35%)上缴省工会劳动保险金集中户。1962年,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工会联合通知改进劳保金管理办法,劳动保险金划分为两部分,70%部分留基层用,30%部分总基金又划分为21%和9%两部分;其中21%部分,连同基层上缴的剩余基金,由省工会掌握使用;9%部分上缴全总掌握。
从1964年7月1日开始,劳动保险金中30%的总基金部分全部逐级集中上缴全总统一管理,70%部分仍留基层使用不变,若有剩余,上缴市、县工会,再由市、县工会按半年结算上缴省工会掌握。不足时向上级工会申请调剂。市、县工会1963年底以前历年结余的劳动保险金,可保留半年的剩余基金作为周转金(没有剩余,可申请省工会核拨)。其余部分逐级集中,于7月底前一次结算上缴省工会,由省工会转缴全国总工会。1969年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政工组、生产指挥组“关于处理原工会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今后,有关原工会管理的劳保福利等业务,由各级革命委员会指定有关部门管理。这样工会组织不再管理劳保业务,也不掌握劳动保险经费。
据统计,根据以上分成比例,1951年至1960年省工会共收到劳动保险调剂金14293.76万元。1963年存入劳保总基金6557.09万元,转入劳保调剂金42389.22万元。
三、工会各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
〔工会各项经费使用范围和规定〕
工会经费:1952年全国总工会华东办事处规定,文教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工作发展的需要,重点用在劳动者的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方面;0.5%的工作费除用于产业工会的行政费外,也可用于补助工会基层组织工作费不足。
1954年,全总决定:基层50%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群众的政治文化教育(包括教员薪金)、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和宣传鼓动等费用。省、市工会掌握的10%用于市、县、矿区的集体文化教育事业。1957年,省工会规定本级掌握的经费部分,以6%左右作本级(包括产业及专区办事处)行政费,4%左右事业费(省产业在内)调剂个别市、县矿区行政费和集体活动经费的不足。市、县掌握部分,本级行政费(产业在内)不得超过经费的15~20%;事业费(俱乐部开支与集体活动费)不得少于5%~10%。基层掌握部分,15%作教育费,35%作文娱、体育宣传鼓动费。1961年,中共安徽省委批示,各级工会的结余款主要用于职工福利特别是用于修建职工宿舍。1963年2月22日,省总工会补充规定,基层工会按规定配备的脱产干部,工资在工会经费内开支,其医疗和福利待遇按规定由行政方面支付。市县工会的行政费,不得超过本级留用部分的75%,事业费不得少于25%。
从1981年开始,全省县以上各级工会试行“预算包干”。省工会一次性拨给各地区工会办事处5000元作为周转金。从各县上交省工会经费10%中按季回拨5%作为各地区工会办事处的工作费,主要用于本级行政费、业务活动费的开支,有结余可调剂补助经费不足的县。省、地、市、县和垂直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都要增收节支,其包干结余部分自己支配,主要用于发展事业,改善工作条件。也可从包干结余中提取一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个人奖励。县以上工会机关本级行政费,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各项定额标准,编制自己的预算,年终根据包干指标进行考核。从1983年起,县以上工会行政费包干指标(包括设备、维修费)为:省、地工会(包括省产业工会)每人每年为2000元,市、县工会(包括省工会干校)每人每年为1700元。1985年,省总工会决定将原来行政费预算包干改为核定指标大包干。省、市(地)工会及省产业工会机关行政费按编制内的实有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离、退休人员费用按实列报。省工会机关、省产业工会业务活动经费按编制每人每年2000元,但不得用于行政费,结余可留用。1987年,比照省财政厅公务费包干指标,结合工会系统实际情况,地市工会、省直工会、省产业工会的行政费调整为:人事费按实列报,公务费(包括办公、邮电、差旅、机具、汽车燃料等费用在内)按编制每人每年1300元计算包干。省产业工会业务费仍按编制每人每年2000元计算。包干经费,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9年,省总工会财务部根据工会工作实际,确定地市工会行政经费中除人事费、离退休费按实报销外,行政费调整为按编制内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增加,节余可转入各种基金留用。地市工会的大型设备和基本建设费用,单列预算报批。直属拨款的省产业工会人事费按实有人经人事处核定实报。行政费、事业费按每人每年4000元,包干使用。
根据物价增长和费用开支的实际情况,1993年地市工会的行政经费,除人事费按实报销外,编制内人员每人每年350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增加,节余可转各种基金使用。地市工会的大型设备、修缮和基本建设费用,单列预算报批。
工会会费:1952年8月13日,皖南、皖北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转发全总《关于工会会费收支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工会基层组织所收会费,一般应以70%存入基层(其中20%用于会员困难补助费,50%用于人事、办公等费用)。市县工会掌握20%,用以补助人数较少经费特殊困难的工会基层组织。全总掌握10%。
1954年,全总决定,会费70%留用于基层作为办公费、人事费和会员困难补助费(大体占会费20%)。10%留省、市工会,作为调剂基层与举办全市性的集体文化教育事业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之用,由省、市工会统一掌握。20%上缴全总。从1959年8月份起,根据全总通知,会员所缴会费全部留在基层,仍用于教育费、文体宣传费、行政人事费、困难补助费等。
劳动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基层留存的劳动保险金主要用于:职工因负伤致残、残废抚恤或残废补助费;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连续3个月以上时发给救济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按其本企业工龄长短发给救济费;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其丧葬补助费;对年龄、工龄、企业工龄达到一定年限的职工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发给养老补助费。劳动保险金还可用于女职工生育、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疗、休养所,孤、老、残院等)。
〔工会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省工会的经费支出,首先满足事业活动费和工会行政费支出,并力求压缩行政费开支。
解放初期,工会刚建立,许多工作尚未开展,上缴经费和对下补助经费也很有限,行政费用开支较多,1950年至1960年合计经费支出2123.7万元,其中行政费672.38万元,占总支出31.66%。
“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政工组、生产指挥组于1969年5月22日发出《关于处理原工会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工会各项经费被冻结上交。据不完全统计,1969年县以上工会被政府冻结上交的工会各项经费总计为1913.63万元。其中:省总工会本身被冻结劳动保险金167万元;应上缴劳动保险金423.7万元;工会经费266.84万元;应上缴工会经费128.63万元;共计被冻结986.24万元。
安徽省县以上工会历年各项经费被冻结情况一览表
表1—4—7单位:元

说明:1、市级工会中,缺蚌埠市工会未报。
2、地辖县级工会中,缺太和县、灵璧县、泾县、广德县、庐江县、凤阳县、六安县、金寨县、安庆市、宿松县、太平县等11个县未报。
3、地区工会办事处中,缺阜阳、安庆、芜湖、巢湖等4处未报。
1978年,全总通告各级工会恢复拨交工会经费。省总工会认真贯彻增收节支精神,经费支出主要为工会建设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原则,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使行政费呈现总体下降趋势。据统计,1983年至1992年省总工会总支出为13166.1万元,其中从1983年至1987年总支出为4511.6万元,其中行政费303.94万元,只占总出支的6.04%,从1960年前的31.66%,下降到1988年的6.04%。
四、工会财务管理
〔财务制度〕
1950年,皖南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根据《工会法》关于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的原则,下发了《关于建立工会财务工作制度及清理过去工会资财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加强财务工作,建立财务制度,实行统一收支。1951年,皖北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皖北分行联合通知建立工会金库制,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向上级应缴款项由各级工会组织交上级工会组织分别缴库。1952年,皖南、皖北区总工会筹委会转发了全总《关于工会会费收支暂行办法》,对会费缴纳标准、收缴办法、上缴比例与使用办法等,都作了规定。从此,工会会费收缴初步统一和规范。1957年,省工会调整了经费、会费分配比例,使用上采取层层包干,强调预、决算制度,经费审查制度,民主理财制度。1959年,省工会转发了《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结合安徽实际,规定市县工会预算由市、县工会委员会或基层干部会议讨论,报市、县委批准和上级工会备查。如属上级工会拨款或补助的款项,预算必须经上级工会批准。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决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批准,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备查。对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逾期不交者,根据规定罚滞纳金和通知银行扣交。1961年,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和省工会对工会财务管理又作了以下规定:一、各级工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银行的监督,按季编造用款计划,批准后执行。二、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在银行开设帐户,不得公款私存。1963年12月,省工会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工会财务体制,省内分为省、市(县)、基层三级管理。省工会批准的交通、建筑、地质3个产业工会仍作为一级管理经费单位,这些产业原则上分为省产业和基层工会二级。1964年,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工会发了《关于处理工会系统冻结存款的联合通知》,处理工会被冻结款问题。接着,省工会针对“五反”运动中揭发出来有的人贪污工会经费的问题,下发了《关于抓紧整顿财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紧密结合“五反”运动,组织力量,发动群众,把工会各项经费彻底查清;结合清理财务,整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堵塞漏洞。
“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拨交工会经费。1978年恢复拨交工会经费后,省总工会于1979年6月发出《关于检查恢复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规定工会恢复独立管理财务,对无故延期拨交工会经费的按日增罚应拨交金额1%的滞纳金。同年12月,安徽省财政局、省工会发出联合通知,要求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对恢复拨交工会经费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促进拨交工会经费的自觉性。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总工会也下发了《关于工会经费管理和监督的联合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在所在地银行指定的支行开设一个“工会工作费”户、“下级上缴工会经费集中”户。省、市工会机关设会计室,地区工会办事处可开设一个“机关工作费”户;各级工会按时按比例拨交、分成、上缴工会经费,不得在“下级上缴工会经费集中”户开支各种费用和使用现金。从而通过加强银行开户的管理,理顺了工会经费拨缴渠道,加强了经费收缴管理。
为了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1980年,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对上缴的工会经费款项使用《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各级银行有权监督并促使其按期上缴,不得“截留”。集中户未结算上缴前,不得单独“转户”。同时,根据全国文教行政财务工作会议纪要和省财政厅《关于预算包干暂行办法》精神及全总要求,省总工会决定全省县以上工会从1981年起,试行“预算包干”,这对紧缩行政费,增收节支,调动各级工会理财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1981年,省总工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联合转发全总等3家《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规定对行政方面未按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限期补交;屡催不交,按规定由银行从缴款单位存款中收取滞纳金;属于领导人和经办人员过失造成迟交要追究个人经济责任;对因故逾期拨交的单位要用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报地方总工会批准后加盖“免收滞纳金”章,可免收滞纳金。同时强调《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是唯一合法凭证。
1982年,省总工会又制定了《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补充规定》、《关于工会预、决算和审批权限的补充规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开支范围试行规定》、《关于县以上工会文化事业单位收费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展全省工会财务工作竞赛试行办法》等几项财务制度。至此,恢复工会独立管理经费后,从会费收缴、工会经费收缴和使用一套财务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起来。
为适应改革需要,有利各项事业发展,省总工会还于1984年、1985年修改颁发了《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补充规定》,扩大了市、县总工会权限。内容主要是:县上缴省工会10%经费部分,回拨给地、市工会5%,作为工作费和补助县工会经费不足。各级工会都不得截留工会经费。地、市、县工会和各级产业工会未经省工会批准,都不得擅自改变分成比例。1985年,省总工会相继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如《贯彻〈会计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建立工会财务收支实行定期送达审计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全省工会财务工作竞赛的规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关于行政、业务活动经费实行预算大包干的通知》、《关于工会财产报废、变卖、调拨都必须经上级工会批准的通知》、《关于工会在银行存款按规定计息的通知》、《关于召开会议不得出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回单位报销会议费用的通知》、《关于县以上职工业余学校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等,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从而逐步健全了财务制度,使财务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章可循。1986年,省总工会财务部设计编制了《计提工会经费的规定和计提范围一览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1987年,省总工会在转发全总关于颁发《县以上工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统一了财务会计工作口经,规范了会计行为。
从1988年7月开始,市属县总工会上缴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转缴省总工会。方便了市总工会直接掌握县级工会经费收交情况,加强了财务监督。从1991年1月起,省总工会决定各县工会经费统一上缴地区工会转缴省工会,简化了上缴手续。10月,省总工会批转了财务部《关于加强财务管理方面几个问题的报告》,出台关于财务工作归口管理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凡涉及经费管理方面的,都必须与财务部协商下文;规定各种会议的费用,那个单位召开,那个单位负担;制止在工会系统内部滥印、乱发书刊问题;工会财产都要进行清理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1992年,省总工会制订了《安徽省工会会计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安徽省工会会计达标升级考核细则》等文件,推动全省工会会计工作实现达标、升级,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
〔财务监督〕
1953年,省工会筹备委员会在《关于检查财务工作,贯彻财务纪律的通知》中指出,县以上工会要认真检查一次财务纪律与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找出在财务工作中出现的漏洞,分析产生违法乱纪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1980年,省总工会在全省工会系统组织了一次财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情况和问题。2、会费收交情况和存在问题。3、是否按规定分成如数上缴。4、是否违反控购。5、滥发奖品、纪念品及私分公款等。6、用公款请客招待。7、扩大开支范围。8、其他违纪行为。对违反上述内容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追究责任。1982年,再次对全省工会执行财经纪律进行了大检查。1983年,全省财务大检查主要抓好增收节支和防止年终突击花钱。1985年,除了全省财务工作进行大检查外,还与省审计局、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共同研究决定,从1985年开始,对县以上工会组织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均实行按月或按季送审。1993年,省总工会成立了以主席副主席为正副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会财务工作大检查领导组,要求各级工会主要负责同志在检查中加强领导,发挥经审组织作用。当年,省工会还制定了《关于截留上缴经费处罚暂行规定》,对截留上缴工会经费的,除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全部回拨奖励经费外,还对单位、分管领导、财务主管人员等,在3年内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民主理财〕
安徽工会民主理财,主要进行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1、转发全总有关民主理财的规定;坚持在省工会历届代表大会上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执行情况,以及对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和或决议的执行情况;接受代表们的监督,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和改进财务工作。2、从1980年以后采取按季向各地、市工会公布经费收缴情况,便于下面核对和监督。3、开展工会经费互审活动。全省县以上工会经费互审始于1965年,互审的基本做法是将地、市、产业和大企业工会各编为一个互审组,各组民主选举组长,具体组织大家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互相审查。通过互审,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同时,评选出先进,由省工会进行表彰。4、省工会每年的预决算,都经过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盖章后上报全总。基层工会普遍实行按月向会员公布会费收入,按季向会员公布收支帐目。小组则按月公布。
五、工会财产管理
安徽各级工会从建国初期就开展了工会财产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
1961年,省工会规定,工会自己购置的或其他单位拨给的非消耗性物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格在两元以上的,都应作为工会财产。图书、器皿等单位价格虽不满两元,但使用期超过一年的也应作为工会财产。1981年,全总规定,包括购入、拨入、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支援捐赠的财产,其单位价格满20元,使用时间在5年以上的大量同类财产,均为固定资产。1993年全总提高了工会及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起点,规定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或者单价低于上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工会财产的分类〕
1961年,省工会规定,工会财产分宣传、文娱、图书、体育、办公设备和家具、其他设备等6大类。1981年全总总结改进了“文化大革命”前财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工会财产分9大类管理,即宣传教育文娱设备、体育设备、图书、医疗器械、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家具、房屋建筑、被服装具、其他设备。这一分类标准一直延用至1993年。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工会及事业单位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岗位负责”的原则管理固定资产。财会部门在单位领导的组织下,做好固定资产的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从资金上控制全部固定资产,并协助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建立制度,掌握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保管、使用、清查盘点、报废、报损及变卖等情况。
1951年1月11日,皖南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要求各级工会全面清点本级及附属事业部门一切资财,并将清点结果向群众公布和逐级上报,消除资产混乱现象。1961年省工会规定,工会自己购置的或其他单位拨给的财产物品,由财产使用部门分工负责,健全使用、管理、检查制度。未经批准,财产一律不准变卖、报废。
1980年1月,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财政局、物资局、省总工会联合转发了全总等5家《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或部门逐步解决县以上各级工会机关办公、宿舍及所举办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业余学校、工会干部学校、科技活动站、疗养院、休养所、国际海员俱乐部等事业单位所需的房屋及设备。特别是要求各级政府应先把工会原有被占用房屋拨还,或从现有房屋中拨给。
为了保证工会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防止丢失损坏,1981年,根据全总关于《工会财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工会财产在工会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做到有帐、有物、有人负责,帐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新建、购入、调入,要办理手续入库建卡,交财会部门登记财产帐。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调拨等需经批准,才能处理。
1983年3月,省总工会在“关于机构改革中的工会财务工作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指出,需要合并单位的工会组织要将财产、物品、帐据等造册登记,办理移交,同时报上级工会备案。需要撤销单位,应登记造册移交给上级工会。任何单位不准借改革之机对工会财产进行私自处理。经过清查登记,截止1993年底,省产业工会及地、市工会固定资产计2106.6万元,省、地、市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3427.5万元,县级工会固定资产2698.6万元,县级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1379.8万元,合计固定资产9612.5万元。省总工会机关固定资产合计1207.4万元,省工会干部学校固定资产金额合计241万元;安徽工人报社固定资产金额合计78.9万元,以上总计11139.8万元。
六、工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工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随着50年代以来疗养院、文化宫、报社、干校、职工院校、技术协作站、对外交流中心等事业单位的陆续兴办而实行的。进入80年代以来,不断改进和加强。按照全总颁发的工会疗养院(所)财务、会计制度,安徽工会从1982年起,对疗养院(所)的经常费,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从1983年起,省工会在省工人泮汤温泉疗养院对财务管理试行“五定一奖”办法,凡完成“五定”指标的,可按增收节支总金额提取60%的事业发展基金,40%的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1984年,全省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会文化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了全总制定的“工会文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了财务机构,设立了会计和出纳,统一了会计科目、资金收付记帐法、预决算及会计报表制度,使全省工会文化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规范化。同时对工会文化事业单位完成主管工会批准的预算和“四定”(业务活动任务、人员编制额、收支指标和经费补助额)任务,增收节支的,也可按增收节支总额提取60%作为事业发展基金和提取40%作为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1985年,省总工会制发了关于省工会干部学校、安徽工人报社的经费预算科目和会计科目,加强了会计核算,使干校、报社管好、用好资金和财产管理规范化。1986年,省工会又制发了“安徽书法函授院会计科目”,避免了会计帐务混乱。
从1987年起,省总工会决定对安徽工人报社实行“全额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经营管理办法。报社利用广告、业务、代办事项等收入,采取以收抵支,年终经审核批准的增收节支结余数,可提取60%作为事业发展基金,提取2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提取20%作为职工奖励基金。若结余数较大,由省工会视情况确定“后备金”比例。职工奖励金额,按政府有关规定,报省总工会人事处核定发放。这一年,省总工会又制定了《关于省总干校实行预算包干和建立学校基金的试行办法》。对干校经费实行预算大包干。每年包干经费由省总工会财务部拨给。包干经费结余部门提取10%作为奖励基金,90%部分转作干校事业发展基金。同时,干校在保证完成省工会下达的教学任务,通过挖掘潜力创收部分,除去人员工资、水电、物资消耗、资产折旧后的净收入,作为建立学校基金。该基金的60%作为教学和发展事业基金,2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20%作为奖励基金,与从预算包干结余提取10%的奖励基金合并使用。个人奖金部分,干校须按国家规定,经省工会人事处核准后发放。1987年,省总工会还制定了《关于加强工会疗、休养院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了经费收支都要按政策规定入帐,不得自行扩大收支范围,提高收支标准。1988年,省总工会对黄山职工旅游俱乐部下达1988年考核指标,对全面完成任务发给每个职工基本奖金,完不成任务按比例扣发或不发奖金。超额部分,按净利润分成,60%作为发展事业基金,2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20%作为职工奖励基金。同时,建立经理(主任)基金和班(组)长岗位津贴制。
从1990年到1992年,安徽工会先后贯彻执行了全总制定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会计制度》、《工会院校会计制度》、《县以上工会职工技术协作服务机构财务与会计暂行制度》、《工会疗(休)养院(所)财务管理办法》和《工会疗(休)养院(所)会计制度》,加强了经济核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有提高。1992年,省总工会还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税务局在转发全总等3家《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同时,结合安徽实际作了补充规定。工会兴办的企事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人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制,企业法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规定经济实体向主管工会缴纳行政管理费,还规定主办工会可从所属经济实体税后留利中,在15%内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开展工会工作;其余全部留归企业,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不少于60%,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各20%。
七、工会财务会计工作竞赛
从1982年起,省总工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工会财务工作竞赛,通过竞赛,调动了各级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工会经费收入大幅度增长,财务管理明显加强,经费开支趋向合理。1982年省总工会经费收入达436万元,比上年增长10.66%,此后逐年上升,1993年达1865.8万元,比1981年增长373.55%。竞赛12年中,获得省总工会表彰的先进财务单位(包括等级奖、单项奖)共有378个次,先进个人373人次,“热心支持工会财会工作的领导干部”73人次。1986年,全总推广了安徽等省工会开展财务工作竞赛的做法,财务会计工作竞赛在全国省级工会间开展。安徽省总工会在全国省级工会财会工作竞赛的1986年到1993年的8年中,有3年荣获特等奖,5年荣获一等奖。省总工会财务部还于1983年被省政府授予先进单位。1989年安徽省召开财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会,省总工会被省人民政府授予先进单位。竞赛的做法如下:
〔核定上缴经费定额〕
省总工会根据上年工会统计报表的建会职工数和上年政府统计局公布的全部职工数(扣除铁路、民航、网内电力、省农垦职工数),人年均工资总额,按统一口径计算各地工会经费收缴率。1993年又实行回拨奖励经费与市、地工会组建率、经费收缴率挂钩的办法。
〔竞赛主要内容〕
赛收好:工会经费要保证完成省工会下达的年度指标,按规定比例上缴,会费要有80%的单位收入达到应收数的90%。
赛管好:有健全的财务工作机构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各项经费收支有预、决算;帐目做到及时、完整、准确;报表按期上报,帐表相符;财产管理有序。
赛用好:行政费支出包干指标不得突破;疗养院要降低费用;人员不得超过编制;购置大型设备、基本建设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突破批准资金和改变项目。
赛严肃财务纪律:正确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财政政策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财务制度。预、决算必须经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
1993年,又对每项竞赛内容进行了百分量化,目标更明确,评分更准确。对凡违反财经纪律、截留经费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或个人不评奖,并取消有关单位的回拨奖励。
〔竞赛的组织形式〕
竞赛在省辖市工会之间、地区工会办事处之间,县(市)工会之间,省产业工会之间,厅(局)工会之间,工会事业单位之间,基层工会之间开展。地、市辖县的工会财务会计工作竞赛,由地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和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竞赛,由主管工会组织。厅(局)工会和直属基层工会财务竞赛,由省产业工会组织。另外,省总工会财务部,省教育工会对省直属高校、卫生、科研等基层工会也制定财务竞赛办法。
〔竞赛的组织领导〕
在省总工会领导下,成立省总工会财会工作竞赛领导小组,其成员由省总工会财务部及各互审组长组成,负责领导财会竞赛评比工作。
〔竞赛的检查、评比奖励〕
年度的财会竞赛评比工作先由地、市、产业工会在元月底以前,按竞赛规定逐项对照,认真进行自评,填好自评表,上报省工会财务部,另交一份给互审组。3月份各互审组分别进行互审,对参赛单位按评分表逐项审核,按得分多少排名次,报省工会财会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省总工会对符合竞赛条件,做出优异成绩被评为工会财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工会组织和个人,分别授予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每年还推荐一个成绩突出的地、市级工会由全国总工会表彰奖励。凡连续3年获竞赛小组(互审组)第一名的单位和财会干部,分管主席均给予特别奖励。
在开展竞赛的同时,省总工会从1982年起,实行了工会经费超收回拨办法。规定地、市工会完成省总工会下达年度收入指标的先进单位,其超额部分(扣除上缴全国总工会部分)全部回拨,一般单位按超额部分的50%回拨;1985年规定,地、市工会完成省工会下达年度收入指标的回拨40%;1988年超收回拨奖励60%;1993年规定,根据全年实际上缴经费数为基数,超过70%部分为超比例经费数,实行回拨奖励经费与收缴率、组建率挂钩的办法(省直、产业工会不与组建率挂钩)。收缴率、组建率越高,回拨的经费越多。还规定地、市工会上年经费收缴率和组建率平均在65%以下的,不予回拨奖励;省直、省产业工会上年经费收缴率在70%以下的,不予回拨奖励。回拨奖励主要用于发展事业、改善单位工作条件、集体福利设施等。
八、经费审查委员会
〔经审组织〕
历届工会代表大会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都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同级工会委员会所管理的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对下级经审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1953年至1993年,省工会共选举产生9届经审会。按照全总1985年底出台的《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要求,到1986年底,全省13669个基层工会中已建经审组织5289个。1990年省总工会成立经审会办公室,1991年与省总工会审计处合署办公。1992年1月12日,省总工会第八届经审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工会经审工作五年(1991~1995年)规划设想》,同年又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费审查组织建设的意见》,对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经审组织建设在省工会八届委员会期间取得了很大进展,截止1992年底,全省已建经审组织数占应建数的79.8%,16个地市工会和74个县级工会全部建立了经审组织,省产业工会已有4个建立了经审组织,16个地市工会中有10个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经审组织负责人,6个地市工会配备了专职经审组织负责人,全省经审干部队伍已发展到27670人,其中专职经审干部29人。
〔经费审查工作制度〕
自1990年以来,省总工会不断制订和完善经审工作规章制度,3月颁发了《关于开展地、市级工会经审工作竞赛试行办法》,1992年制订了《安徽省工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1993年省总工会第八届经审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总工会本级经费审查监督工作若干规定》,许多地、市、县和基层工会也制订了经审会例会制度、预决算审查制度、工会企事业定期审计制度、经审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帐目制度、经审工作竞赛和达标办法、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基层工会经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经审工作制度。经审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推动了经审工作向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省工会经费审查工作〕
省总工会经审会负责对省工会本级经费收支预决算进行审查,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查上年经费收支决算和本年预算,以及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收支情况和分配方案。在经费审查中把民主监督与专业审计结合起来,在维护财经法纪、经费的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会经费收管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1991年,省总工会经审会组织部署了1988年至1990年3年工会经费计拨情况的审查,全省共查出行政漏拨、欠交工会经费1358.05万元;1992年组织了全省工会的财产清查活动;1988年、1993年,省总工会经审办和审计处又审查了省总工会9个直属企、事业单位和11个省产业工会,共查出违纪金额74万元,提出了100多条建议,还加强了对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和群众举报的经济案件的审计。
〔经审业务培训和经审工作竞赛评比〕
1991年4月,省总工会经审会举办了全省第一期经审骨干学习班,对部分县以上工会和大企业工会的经审干部进行系统培训。地、市、县一级工会也分别采取以会代训、举办专门培训班、与财务部门联合办班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经审干部业务水平。据统计,1988年至1993年,全省工会共举办经审工作学习班44次,培训经审人员1891人次。1987年7月,召开了全省经审工作经验交流会,重点推广了蚌埠市抓贯彻《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的经验;1990年3月,省总工会经审会制订了地、市级工会经审工作百分赛试行办法。1991年9月,省总工会分别授予蚌埠市总工会经审会等25个单位、汪本英等26名个人为1990年度全省工会经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1992年,又向全国总工会推荐了两个全国工会经审工作先进集体和4名全国工会经审工作先进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