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五章 区乡(镇)代表大会

第二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郊区15个乡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首届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人代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由乡政府召集。开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每届代表任期两年。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实行政社合一体制,乡不复存在。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乡人代会职权。1964年4月,郊区15个人民公社,共有社员代表1533人,管委会成员201人。1983年5月,郊区16个人民公社分别改建成15个乡和1个义城镇,恢复和建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乡镇人代会会议由乡镇政府召集。1986年,改由乡镇人代会主席团召集并主持会议,使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职能分开,消除了乡镇政府“一身二任”的弊端。乡镇人代会代表55人左右,任期三年,每年开会两次。主席团由人代会选举7~9名代表组成。乡镇人代会行使《宪法》和《地方各级人代会组织法》赋予的职权,主要是: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代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审查和批准本乡镇财政预算;决定本乡镇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选举正副乡镇长;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人代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1988年,遵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各乡镇先后设立专(兼)职常务主席,并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常务主席每3个月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指导乡镇人大代表和代表小组正常开展活动。每5、6名代表编为一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代表组每季度组织代表调查人代会决议贯彻实施情况,听取乡镇政府对提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学习法律法规,走访选民,评议政府工作,及时向乡镇人大主席团反映情况。1990年3月,各乡镇召开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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