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二章 治安行政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合肥县治安管理机构
民国元年5月,合肥地区治安管理由警察事务所、县警察队、巡逻队协同维持。民国16年,合肥县特种公安局设有所谓“保卫地方安宁”的保安团,计835人。民国20年,又另编设一专为“剿共”的武装警察队。
民国34年底,合肥县警察局在冬防时,组织保甲巡逻队维持城区治安,并特制布质袖章,各保抽5人轮流参加昼夜巡逻。民国35年,合肥设省会警察局。二科主管城区治安,由保安警察团担负重要据点、交通线的防护与“清剿”。并以保编练自卫队,乡镇为一大队,县为自卫总队。组训后,负责检查出入口守望巡逻等工作,协助军警维护治安。合肥市治安管理机构
1949年元月,合肥解放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治安科负责治安管理。全市各派出所设治安干事,负责查处辖区内治安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军管会设治安组,替代被撤销的治安科工作。1977年,市局增设治安民警队,编制20人,主要负责公共复杂场所、文化市场治安管理。1983年治安民警队改为治安警察大队,治安科改为治安处。
1985年以后,为了加强城市治安工作,各区公安分局增设治安民警队,每个派出所配备治安民警2~4人。治安大队下设3个中队。还在舞厅、溜冰场、集贸市场、大型商业区等公共复杂场所设立治安办公室。同时,还增设公交、园林、汽车站、城隍庙市场派出所等,逐步形成了治安管理网络。
1992年,原公交派出所扩编为公交公安分局,下辖3个派出所,加强了市区公共交通秩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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