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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节 治安目标管理

签订治安责任书
从1984年开始,合肥市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把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到基层。在城市居民区推行看街守院值日承包制,做好“四防”工作;在单位内部推行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加强防范,堵塞漏洞;在复杂地区和结合部,推行治安联防责任制,由派出所牵头,实行联防;在公共、繁华场所和主要街道,推行巡逻打更责任制;在商业网点和重点单位,推行值班守点责任制,防止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在农村,实行层层承包治安责任制。各种形式的治安责任制都与责、权、利,与考勤、考绩,与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1989年,全市采取了搞试点、抓重点、突难点的做法,积极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把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全面加强综合治理。1990年,市与3县4区21个局签订了责任制合同,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文明建设一个重要内容,纳入规划要求,年终检查评比。1990年7月,中市区政府和驻地的885个单位签订了《社会治安承包书》,26位省直厅级干部亲自在承包书上签了字。省委、省政府带头履行承包书中的各项责任,积极参与治安防范活动,自觉服从属地管理,听从区、街的安排,为全区各单位人民群众作出了表率。为了落实承包书内容,省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召集大院内各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治安问题,落实防范措施,与下属单位签订承包书,带头参加夜间义务值班巡逻。1991年,仅省委大院就组织群众性的治安巡逻2520人次,其中厅级干部5人,处级干部102人。大院内各类案件逐年下降,与1989年相比,刑事案件下降了62.5%,自行车被盗下降39%。
1992年,各级公安机关发挥综合治理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在单位内部逐步完善了社会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有4000多个单位与所在地综合治理委员会签订了《治安承包责任书》,增强了各地区、各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参与意识,保证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层层有人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形成了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局面。中市区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活动。他们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和要求分解成五大类52项目标,采取百分计分办法进行考核,开展“百日竞赛”、“对口竞赛”等活动。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本年度达标单位,由区发给达标证书。对竞赛中评出的优胜单位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权。
建立监督机制
为了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从组织上、法律上、制度上,使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总结经验,推动综合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1990年,市公安局根据《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试行)》,针对市区公共场所的扒窃和偷窃自行车等犯罪活动较为突出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对扒窃、偷盗自行车等普发性案件从严处理的若干规定》,转变了过去“捉放曹”或罚款了事、打击不力的现象,公共汽车上扒窃作案明显减少,盗窃自行车案件下降50%。市、县、区每年均对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对“谁主管、谁负责”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通过检查,对落实得好的,进行表彰;对做得不够好的,提出改正意见;对少数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个别单位发生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整顿。1990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对贯彻执行《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试行)》情况,组织了专题检查。有的区还制定了检查制度,确定街道每季检查一次,区里每年检查一次。在检查中,做到县(区)委、政府领导带队,并对检查内容、方法做了精心安排,保证检查效果。
1992年,市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织,坚持对治安工作搞得好的地区、单位挂铜牌,授予治安工作先进单位;治安工作不好的单位,发隐患通知书、通报、挂黄牌,并限期整改;对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故,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企业不予升级。
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
1988年4月22日,合肥市个体企业“小刘瓜子”厂厂长刘天成向市公安局写信,感谢党的改革、开放的好政策,使他走上了致富道路,建议成立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自愿捐款1万元,作为奖励基金,奖励那些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贡献的人。市公安局于5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成立“合肥市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由市人大副主任王文昭任名誉会长,周延文任会长,刘天成、王世清任副会长。对此,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纷纷捐款,表示要以实际行动支持基金会。截止1989年底,已捐助维护社会治安基金15万元,其中合肥电冰箱总厂捐助10万元。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县、区三级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奖励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和在维护社会治安中作出贡献的群众,同时向因维护社会治安和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遭到伤害的群众提供医疗和生活保障。基金会已向10余名勇斗歹徒的群众发了奖金。
1992年,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更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金会”。市及4个区基金会筹集奖励基金50多万元,并奖励了一批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先进个人。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委、市政府规定,对人民群众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的人,采取一事一奖;对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职工,一律比照因公伤亡处理。居民、村民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提供治疗和生活保障。全市各医院给予优先治疗,并予以关照。从道义上、经济上、政策上、法律上支持见义勇为者,鼓励广大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同时,市文明办、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开展评比“好市民”、“五好家庭”和“先进个人”中,也把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评比、表彰,以动员各方面的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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