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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置

第二节 退伍军人安置

清光绪年间颁行的《退伍兵暂行办法章程》规定:各县县官奉到退伍兵照片、保结(同县退伍兵,须相互出具连环保结4份)清册后,即传集地方绅董,审查户籍是否属实。退伍兵到县,即各自取具亲友保结,呈县核实,等待按册会操或征调。退伍兵回籍归农后,即应奉行在乡守则;如有不守本分、滋事等情,由各督练公所或营务处照律惩治。
民国18年,《陆军征兵条例》规定:常备兵退伍,各师应按原籍制成退伍兵名册。县长接名册,待退伍兵加籍后,于其住所门口置一铜质标记,以备优待。退伍兵经县长批准,得充任学校操练教员、地方警察;生活艰难经区或村证明属实者,由县设法代筹生业。
1954年,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3年后,义务兵开始退伍。195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合肥市对义务兵的安置,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入伍时家居农村或市郊的,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原是在校学生的,原校应准其复学。
1960年,合肥市从郊区抽调退伍军人295名及家属648名,赴海南岛支援国营农场建设。其不便携带的财物,依照自愿原则折价归公,少数由公社代管或交亲属保存。1962年,市人民委员会拨款为退伍军人(含烈军属)修建住房700余间。
1970年,遵照省革委会决定,退伍军人不论家居农村或城镇,全部分配工作。合肥市安排到工业、交通部门35人,文教、卫生10人,其他单位169人。翌年,恢复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从农村入伍的,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城镇684人中,除复工复职222人外,分配到工业、交通、财贸、教育、卫生部门的有462人。是年,从长丰县选调133名、郊区选调23名退伍军人,安置到市区工厂、企业。
1972年11月,市革委会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刘智惠(市革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刘淑培、傅守本为副组长。下设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薛子明兼主任,在市军人接待站办公。是年起,城镇退伍军人安置皆由省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省民政劳动局下达增人计划指标,市安置办、民劳局填报符合安排条件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报省安置办、民劳局审核批准安置。以后多年,均照此办理。1973年7月,省拨农村复退军人修建住房专用木材60立方米,其中分配长丰50立方米,余给郊区。10月,市安置领导小组决定:由农村参军的下放知识青年,退伍后主要安置在农村,自愿回原下放社队的,由市安置办协同社队妥善安置;如社队有困难,可安置到农、林、牧、渔场;要求到煤矿并符合条件的可分配任采煤工;家庭特殊困难的,可就近安排到集体单位工作。
1974年3月25日,市革委会、合肥警备区通知县、区、局、企事业单位、公社革委会,妥善安置复员、退伍军人。通知说:回农村缺房的,由所在社队采取让公房、借民房等办法解决;家居灾区缺柴的,可适当供应其煤炭;保证病残者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住城镇的,在有增人指标的单位安排工作,并按同工种人员标准供应口粮。
1978年3月,市革委会调整复退安置领导小组成员,伊良辰(市革委会副主任)任组长,潘培咸、傅守本、丁邦益、薛子明任副组长。下设安置办公室,薛子明兼主任,在市民政局办公。秋,省拨木材60立方米解决农村退伍军人住房困难。1979年2月,郊区建立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置本区复退军人。是年,退伍军人中病残战士占57%。12月,省拨发合肥木材50立方米,郊区拨砖瓦,长丰县拨毛竹、水泥桁条等优先帮助病残战士修建住房。
1980年,退伍回郊区的有279人(其中安排到社队企业105人)。翌年,回郊区的有371人。这些人中有半数被安置到社队企业或任基层干部。退伍回市镇的1925人中,由退伍军人父母所在系统包干安置的有1533人;其余均按系统分配安置,并尽量照顾技术对口。1982年初,市召开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各系统分管领导和工劳部门负责人出席。至5月,由系统包干安置的有805人,统一分配的有1228人。1983年,合肥市继续执行“按系统包干安置和统一分配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1985年,市“双退”领导小组决定:退伍安置依据本人表现,区别对待。凡由城镇入伍、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者,接收单位应尽量照顾其本人志愿;凡由农村入伍、立三等功以上者均安排工作;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凡能坚持工作的均分配工作。1986年,市及3县分别成立了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办公室。据年末统计,全市从1979年以来,共接收农村退伍军人10639名,内有军地两用人才3990人。他们中,有的被分配工作,有的任区、乡、村、队干部,有的成为区、乡、镇、村企业骨干。
1987年,市政府推行肥东县“五位一体”安置经验,将民兵整组、征兵、优待、共育、安置五项工作统归“五位一体”办公室管理。该办公室于征兵之前集训民兵,征兵时依乡镇企业需要商请部队定向育才,这些兵员退伍后由地方按其所学技术定向安置。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9年5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直属单位在安置城镇退伍军人时,对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对参战、超期服役的,照顾本人特长;对有专业技术的,尽量对口安置;对二等、三等伤残人员,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适当照顾退伍女兵。
1958~1988年合肥市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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