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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置

第五节 下放居民安置

1961年元月,国民经济开始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工商企业精简职工,国家机关精简人员,城镇压缩人口。至1963年7月,合肥共减少职工128490人。是年9月,市成立安置城市精简人员办公室,赵凯(市长)、林德、潘毅(副市长)先后兼主任。各区设精简下放办公室,居委会成立安置小组,负责动员组织下列人员下乡插队落户:被精减职工及其家属,自愿下乡的职工,街道闲散劳动力,1958年后来自农村的居民,无固定职业可全家下乡的居民,以及不能升学的青年,凡自愿参加农业生产的,由各区安置办公室派人到落户地区社队联系安排住房,划拨自留地,筹措生产生活用具。下乡人员的住房,由地方按照自力更生、群众互助、政府支持的原则,采取租、借、让、修、建等办法解决。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转移手续的,按每人每月30斤定量发3个月粮票(以后的口粮、油由生产队统一安排)。被精简职工的安家费按人均80元,家属及闲散劳动力65元的标准发放。此款40%给本人,60%由落户生产队掌握使用。至1966年5月,合肥市共有8709户、30848人下乡插队落户或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
1968年10月,毛泽东主席号召“广大干部下放劳动”、“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合肥市革委会成立支援农业社会主义建设办公室,开始组织大批干部、城市居民、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翌年元月,市革委会规定:下放职工,其家属无固定工作者,随同职工下乡;职工留在城镇,其家属有劳动能力,可动员家属下乡落户;合同工无论期满与否,工作不需要即行辞退,辞退后动员下乡;小摊贩、社会青年、1966~1968年三届毕业生及其他无户口人员一并动员下乡。这一时期,《新合肥报》、市有线广播站大量报道下放人员到淮北去建设新农村的消息。各工宣队、军宣队划片包干,落实到户,反复动员上述对象下乡。不愿走的,开会批斗或停止粮油供应。派出所、粮站通宵办理户粮迁移手续,每办一户即敲锣鼓、放鞭炮。各商店设专柜,供应下放人员日用品。市、区派员至下放人员落户地点,为他们安排住房、用具和自留地,并按每人180元下放费(内建房费70元、生产用具费30元、生活费80元)拨给当地人民公社。10月18日上午,长江路上有10万人夹道欢送6049名(含省直机关2236名)干部、职工、居民、知青下乡。西起三孝口,东至胜利桥、环城路北,沿途彩旗招展,锣鼓、鞭炮声响成一片,500余辆送行汽车顺序通过设在四牌楼的欢送大会主席台。这一天合肥市区下乡居民共计218户876人,其中西市区到凤台县的107户432人,中市区到利辛县的61户207人,东市区到颍上县的50户237人。下放人员落户后,公社粮站按每人月供应成品粮30斤、食油半斤,至接新粮止。
是年冬季,合肥市允许下放居民投亲、靠友、回原籍,不再大造声势搞集中送行。下放户分布于省内54个县、邻省17个县。
居民下放以后,各区均适时派人巡视,还召开下放人员座谈和积极分子代表会;逢春节组织慰问团携礼品深入到户探望,并对缺少衣被者酌情救济。下放人员若治疗疾病,可凭发票由县补助60%医疗费,个别困难户按实报销。社、队在分工分业时,尽可能发挥下放人员特长。
1977年2月,合肥市倒流回城的下放居民计有27户108人。他们中有的无住房,有的生活不能自给,有的下放时即是老弱残者,有的妇女甚至被拐骗、奸污、逼婚。3月22~24日,市革命委员会召开城镇居民上山下乡工作会议后决定:严惩煽动下放居民回流闹事放居民、拐骗奸污下放人员家属者;对少数危害治安的下放户,亦依法处理。是年,有13户确系老弱残者被收回复户。
1978年8月,市革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将下放居民孙经兰等9户16人收回复户。1980年6月,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将下放的老弱残居民陈江汉等56户175人收回复户。此后,合肥市遵照上级规定,将1968年后下放的老弱残人员中在农村无依靠而城镇有亲属赡养的,夫妻一方在城镇工作、另一方带子女下放后死亡而子(女)未婚的,下放后父母双亡而城镇有亲属愿意抚养的,受“文化大革命”冤假错案株连下放已平反改正的,经本人申请、社队审查、市居民下放办公室复核、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复户。至1985年10月,下放居民中先后有10余批共441户1402人回城复户。这些人员回城后,各区街道优先安排他们至区(街)厂、店工作,或调配做临时工、合同工。其中生活困难者,民政部门还给予定期或临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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