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机关人员退休安置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58年4月,市民政部门接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退休人员35名,按月发给他们退休费。自5月起,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凡退休人员去世,均发给50~100元的丧葬补助费,并按标准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如退休人员退休费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的,或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社会救济标准救济。1963年末,由市民政局发退休费的人员有72名。
1969年4月,市革委会民政劳动小组接收原属省民政厅管理的老年休养队退休老干部81人。2年后,省民政劳动局将安庆路228号3幢二层砖木结构楼房(建筑面积1672平方米)移交市革委会民政劳动局管理。据1970年6月统计,市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有147名。1971年3月,省民劳局、人事局规定:退休人员,可由原单位负责动员回原籍安置;无家可归的,就近安置在集镇,其住房用调剂公房,或维修旧房(维修费原单位负担),或租赁民房(租金自理)解决;家具原则上自理,有困难的,由原单位配给必需用具(已领3个月安家费的不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和军事系统无军籍的退休人员,当年退休费由原单位一次拨给接收地民政部门,于下年起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9月24日,市革委会同意市民劳局将所管265户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住地交各区民劳小组管理。退休红军、军官、老干部55户,仍归局管。
1973年安徽省直属机关革命领导小组撤销前,将其所管的38名处级以下退休干部交市民政局接管,其住房均维持现状。自1975年起,合肥市每逢春节、“五一”、“八一”、“十一”,供应退休人员富强面粉30斤,月供名优酒2斤、烟3条。退休人员患病,有领导探视;重病,由管理单位派员护理。
自1977年3月起,合肥市规定:凡退休干部逝世,按在职标准发给180~220元丧葬补助费,同时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遗属无生活来源的,给予定期救济(城镇15元、农村8元左右)。是年5月30日至6月4日,省暨市干部休养所组织老红军、老干部一行46人,赴萧县郭庄、蚌埠等地游览观光。
1979年5~7月,市、区民政部门将所管退休干部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50人改办离休手续。其中,有以前就地安置、改办离休后由原单位收回管理的16人,和蒙受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昭雪的21人。对符合提高退休金幅度条件的270人,经本人申请,组织发函联系,原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审批,民政部门核实,均换发新退休证,并按提高金额发了退休费。12月,省民政局同意市民政局所报关于接收易地安置退休人员条件。规定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国家事业单位和军队系统的退休人员需易地安置的,在有关单位解决住房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区民政部门接收:原籍在合肥的;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工作,配偶原籍在合肥的;独生子女在合肥工作,就地安置与回籍确有困难的;配偶和子女、父母在合肥工作的;在外地丧偶,子女在合肥工作的;随配偶或子女调动工作,户口已一同迁来合肥的。年末,市、区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中,于解放前参加革命的有235人,建国后的有198人。
1980年,市对离休老干部遗属的房租费实行减免,其中工资在60元以下的免收,60~100元的减半。1O月,组织身体健康的老红军、老干部22人,赴南昌、庐山等地观光。1981年,市民政部门按照条件为48名抗日战争前参加革命的退休干部,办理晋升一级工资报批手续。1982年,为80名离休干部办理享受生活补贴手续,每年分别补贴其本人或1个月、或1个半月、或2个月的标准工资。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按每人1年150元列支;另给因公因病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增发了护理费。1983年,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行政14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报批享受地市级政治、生活待遇,为离休干部李善庆等14人报批享受县级政治、生活待遇。据1987年10月统计,由市、区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干部有170人,退休于部有235人,退休职工有127人。
合肥市干部休养所
位于金寨路244号,于1971年5月17日成立。该所管理退休老于部89户,遗属8户。是年10月,市民政劳动局拨款2.9万元,为该所兴建服务楼一幢。1978年,为所里配备小轿车2辆、吉普车1辆,医护人员2名。该所置有常用药械,可开展巡诊和门诊。1982年,筹办老干部活动室,配备专职服务员,组织老干部集中阅读文件;体弱的,送文上门;患病卧床的,派人宣读。每发放会议入场券、影剧戏票等都有人及时送到老干部家,并安排汽车接送。
1985年,市干休所管理的退休干部户有41家,遗属户1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