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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社会救济

第四节 定期救济

清代、民国时期,合肥县对贫民仅有临时救济,未曾实行定期救济。建国后,合肥市始于1952年将城市贫民中必须连续救济半年以上者,列为长期救济户。1957年,将犯罪分子家属中的极其困难者也列为定期救济对象。1961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一批职工被精减退职回乡。翌年,对其中符合条件者,市有关部门也给予其原工资40%的定期救济。此后又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无工作者,以及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实行定期救济。
城镇贫民定期救济
合肥市贫民定期救济的对象,是无依无靠、生活无来源的老弱孤寡残疾者和常年不能维持最低生活者。定期救济款额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为准,包括粮、煤、油、盐、蔬菜及水电房租等费用。
1957年,市区定期救济户占居民户的0.1%。每月1人户4~6元,2人户7~9元,3人以上户12元。救济名单于每季度初由各区提出,报市民政局审定。1962年,改由街道委员会评议,报区批准后,发给《城镇社会困难户救济证》。区政府会计室按月填发三联单,持证人签章领款。翌年,救济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6~8元,其中孤老加至10元。据1961年末统计,市区困难户为389户755人,其中定期救济户为139户294人。依据当年计划供应标准计算,市民每月基本生活费为12.72元。计算项目包括:

1972年,市区定期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14元。1980年3月,再次调高月救济标准,市区单身户为14~17元,双人户每人12~15元,3人以上户每人各10~13元。
1984年,春节前1个月,市区给定期救济户每人加发10元,并成为定例。1986年初,定期救济标准为每人每月22元。
1956~1985年合肥市社会贫民定期救济统计表

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
1961年初,合肥市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2年中共精减职工2万余名。对精减下来的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残退(职)职工未领退职补助费者,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标准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30%(1965年调至40%);其家属有困难的,另按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对其中不符合请领救济费条件而生活困难者,则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济。1966年5月,4个区有57人享受此种救济。1971年初,遵照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市民政部门停止审批上述救济。原享受救济的,除明显不合理者外,一般不动。1973年8月,审批工作恢复。
1982年10月以后的审批程序为:本人申请,所在区核实,市民政局审查,省民政厅批准。
特赦、宽释人员救济
1964年6月,合肥市开始救济2名特赦宽释人员(连同其家庭人口),每人每月15元。救济款由区民政部门发给。1975年,经特赦宽释回合肥市区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共26人。其中生活困难由市给予定期救济者有9人(每人每月17元),具劳动能力或一技之长由部门安排劳动生产者有17人。1982年,被安置在合肥的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共31名。他们均在城镇落户,由民政部门按每人每月17元定期救济。
犯罪分子家属救济
1955年肃清反革命运动中,在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中挖出一批反革命分子。其家属生活失去依靠,多子女者更加困难。市民政局自1956年6月起,给予其中的22户103人定期救济。救济款额半年核定一次,每户月均10~25元。1958年后,此项救济逐年减少。其中一部分被错捕得到平反者在恢复工作补领工资后,都如数退还了所领的救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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