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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妇女参加民主革命

第一节 反抗封建礼教


一、反抗封建陋俗安徽妇女反抗封建陋俗是同反抗封建压迫、要求男女平等连在一起的。这种反抗始于清末。光绪三十年(1904年),安庆人陈独秀在芜湖创办《安徽俗话报》,并在该报撰文历数妇女缠足和包办婚姻的危害。辛亥革命后,在一些地方开始了反抗封建陋俗的实际行动。民国9年(1920年),绩溪县城区组织成立了天足会。该会组织演讲活动,深入乡村宣传天足的好处和缠足的坏处,由此推动天足会由城区逐渐向乡村发展。为了鼓励妇女放足,天足会除吸收天足和放足妇女加入天足会,还实行奖励办法;凡40岁以上放足者发金色奖章和奖状;20岁至40岁放足者发银色奖章和奖状;20岁以下放足者也给奖励。剪发活动亦在一些地方展开。民国14年,芜湖民生中学女教师莫英(化名仲英)在《苍茫》杂志上连续发表文章,驳斥一些具有顽固思想的人对妇女剪发等反抗封建习俗行为的斥责。
民国15年夏,濉溪县临涣地区妇女协会明确地提出“解放被压迫妇女,反对缠足,反对给童养媳气受,民主管理家庭,男女平等”的口号。该县韩村、童亭、百善、古饶等地的妇女协会也开展了一些反抗封建陋俗的活动。
民国16年2月,国民革命军北伐进入安徽境内,各地妇女反封建礼教和封建陋俗、争取男女平等斗争范围更广,口号更响亮,并受到国民革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年3月4日,歙县召开国民革命军和民众联欢会,县长瞿朝杰(中共党员)在讲话中就有提倡男女平等、实行婚姻自由的内容。3月8日,安庆市妇女协会(简称妇协)成立,提出的口号是:打倒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反对压迫妇女,反对养童养媳;妇女不穿耳、不缠足。妇协委员通过串门访户,一家一户地做宣传动员工作,向家庭妇女和其他劳动妇女宣传革命思想,宣传剪发放足,实现合理的婚姻制度,反对虐待妇女和虐待童养媳,以摆脱封建礼教的约束,争取妇女自身的解放。妇协帮助一些上层妇女戒掉鸦片烟,销毁了烟具,还改变了其他不良生活习惯。是年3月25日,泾县妇女协会成立。该会把“提倡女权、解除束缚”作为其宗旨。是年4月17日、18日,石埭县妇女协会连续发表两篇宣言,号召全县妇女遵循总理遗嘱,废除旧法律,实行男女平等,摆脱封建枷锁,为求自由、求解放而斗争。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安徽妇女反抗封建礼教和陋俗的斗争在苏维埃区域取得了巨大成绩。苏区妇女组织宣传队,在群众中宣传破除迷信、封建礼教和陋俗,号召妇女放足剪发,反对束胸,反对封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教育群众懂得“世上没有神仙、救世主,全靠自己救自己”的道理。民国19年9月,在金寨召开一个有2000多人参加的纪念大会上,陈觉民等十几个青年妇女跳起自编的“大脚舞”。但是,反封建陋俗的斗争在全省尚没有广泛开展。抗日战争时期,全省各级妇女组织继续把反抗封建礼教和陋俗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民国28年7月,安徽省民众总动员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作出决定,7~9月为妇女剪发放足月,印发宣传大纲和宣传漫画,发布推行放足剪发办法通令。全省各级妇女抗敌协会都普遍开展了宣传工作,切实加以推行。在剪发放足月活动中,各地都有一定成绩,临泉县成绩最好。二、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维护妇女利益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皖西苏维埃区域,为了发动妇女参加革命战争,各级党和政府十分注意维护妇女的利益,关心婚姻问题,从政策法令上规定尊重妇女权利,提高妇女地位,实行男女平等,保障妇女获得婚姻自主权。皖西苏维埃政府规定:18岁以上的男女劳动者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项代表均要有青年妇女参加,妇女的土地所有权得到承认,鄂豫皖军委总政治部宣布“分配土地男女有同等权利。”民国19年(1930年)皖西苏维埃政府规定:“凡未结婚的婚约一律废除,听凭男女自由。”中共皖西北特委规定:在苏维埃政权下,允许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反对限制婚姻的各种陈腐观念,反对无政府的混乱状态,正确实现无产阶级政党对婚姻问题的政纲。民国20年7月,鄂豫皖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婚姻问题决议案》,宣布废除一切强迫婚姻、父母代订婚姻、一夫多妻制、童养媳、蓄婢、强迫守寡、虐待私生子等。凡男子年龄在18岁以上,女子年龄在17岁以上,享有离婚、结婚之完全自由。苏区妇女在婚姻问题上得到了彻底解放。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淮南、淮北、皖江抗日民主根据地同样把废除封建包办婚姻制度、实现妇女婚姻自由作为民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民国29年3月8日,中共豫皖苏边区委员会在河南永城召开纪念“三八”妇女节大会,会议通过了《取缔早婚法令》。
民国32年3月,中共淮南区委员会做出决定:婚姻问题遵循陕甘宁边区规定的婚姻条例,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反对童养媳,反对溺弃女婴,实行男女平等。
民国34年,淮南抗日民主根据地滁县妇女抗敌协会根据区党委关于婚姻问题的规定处理了两起寡妇被骗事件,当场宣布了4条保障妇女婚姻及其他权益的政策:男女平等,妇女有说话权;寡妇可以改嫁,有支配财产权;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反对虐待妇女。
解放战争时期,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及其他特殊权益进一步得到各解放区党政领导机关的重视。
民国35年6月14日,中共华中分局妇委发出关于夏季工作中妇女工作的指示,提出用“婚姻自由和家庭和睦”这两个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口号去发动妇女参加土地改革运动。年内,淮北苏皖边区制定遗产继承暂行条例(草案),彻底地否定封建宗祧继承制度,确定男女平等的继承权利。边区政府制定的《婚姻暂行条例》(讨论稿)中规定,“婚姻之缔结,以男女双方自愿自主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早婚、抢婚、买卖婚、纳妾、童养媳。”
上述战时的、区域性的婚姻财产条例及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实施,使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侵害妇女的现象在各根据地和解放区大为减少,调动了妇女群众的生产和革命积极性,使之成为支援根据地建设和革命战争胜利的一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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