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经费、编制与机构设置
安徽工商联的经费,在解放初期接收旧商会以后,各市镇工商联合会仍沿袭旧商会的经费收支办法,经费由工商业户分等负担。民国38年(1949年)9月,皖南行署制订《皖南各县市镇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章程(草案)》,“第五章,会费与经费,第二十四条:会费由会员自由交纳,每月或每季交纳一次,办理出报、宣传、庶务等事项,不足时由经费补之。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包括两种:一、属于本会经常费的开支,由会员代表以户为单位,根据资本及盈余分等负担,或由本会另筹之;二、属于地方公益事业之捐助,或本会自行举办公益事项之临时费用,由会员大会决议筹集之,第二十六条,本会之一切收支,均需定期张贴清单,向会员大会公布之”。这时把工商联的会费和经费分开,工商业户除分摊经费外,还自由交纳一些会费。
1952年8月政务院公布实行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和1953年11月全国工商联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对工商联经费规定:本会经费由会员合理负担。其交纳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之。本会因举办事业徵募事业费,由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向各级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收支账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公布之。安徽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后,即遵照政务院公布的《组织通则》和全国工商联“一大”通过的《章程》规定,各市县工商联经费由会员合理负担,交纳办法由各市县工商联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收支账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公布之。省工商联经费,由国营省级企业、供销社省级机构及各市、县工商联负担。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省级公私合营企业也分担了一部分。
自1959年1月起,各级工商联的经费纳入国家行政预算,由财政部拨给。1960年全国工商联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以后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均删除会费一章。
工商联工作人员的编制和经费基本适应。1953年底省工商联成立以前,各市县工商联(包括区、镇分会和同业公会)工作人员数由各市县自行决定,不属国家编制管理范畴,人员增减,由各市县根据需要确定。省工商联成立后,根据安徽工商业实际情况和各级工商联工作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于1954年8月,经省工商联主副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整编方案”对全省各市县工商联的机构设置,工作人员编制定额,作出了具体规定,颁发各市县执行。这样,省及市县工商联编制定额、机构设置,由省工商联统一管理了。
1959年工商联经费纳入国家行政预算后,其工作人员也相应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编制人数和机构设置,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定。1962年由国务院编制委员会、财政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出“关于工商业联合会编制人数和经费、业务费开支办法的联合通知”,核定工商联系统全国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由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和全国工商联直接掌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从1962年10月起,实行单独核算。省工商联按照国家编委会和全国工商联核定分配的定额557人,其中省工商联51人。“文化大革命”后,省及各市、县工商联恢复,其编制也是由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分批核定下达编制人数,1989年全省各市县工商联全部恢复后核定全省工商联编制人员380人,其中省工商联41人。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的机构设置。1952年11月安徽省工商联筹委会成立,设办公室,下属组织宣传,业务辅导两股。1953年12月,省工商联成立后,设秘书长,在主、副委领导下,主持会务工作,办事机构设办公室、组织宣传科、业务辅导科。1963年省工商联与省民建会合署办公,成立协作办公室,设秘书、组织宣传、调查研究、家属工作4个工作组。1977年11月省工商联恢复组织活动,成立临时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为办公室和业务处。1987年,全省市、县工商联全部恢复组织活动。1988年,省工商联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组织宣传处、业务处和联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