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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会员

第十一节 会员


民国38年(1949年),安徽(皖南区和皖北区)在接收旧商会、同业公会的基础上,在当地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普遍建立了工商联合会(也有的称商民协会)。同年9月,皖南行政公署制订了《皖南各县市镇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章程(草案)》。该章程对会员规定:“工商业联合会会员包括公私工厂、作坊、商店及常年经商之小商、流动商(行商),以户为单位组织之。”皖南区各市镇工商联根据章程确定会员(皖北区也大体相同),即凡所在市、镇的公私工厂、作坊、商店以及常年经营之小商和行商,都以户为单位,登记为会员。
1952年8月,政务院公布施行《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是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建立工商联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通则第一条:工商业联合会是各类工商业者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第五条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一)市县工商业联合会以本市县区域内的国营、私营及公私合营之工商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为会员;手工业者、行商、摊贩得个别地或集体地加入市县工商联为会员;(二)省工商业联合会以县、省辖市及相当于县一级的工商业联合会、国营企业省级机构及省合作社联合总社为会员;(三)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省、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及相当于省一级的工商业联合会、国营企业的全国总机构、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为会员;(四)对工商界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得被邀请参加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为会员。这就明确规定了工商联的会员主体是企业会员和集体会员。个人会员是个别的。1953年11月,全国工商联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制定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对会员结构没有改变。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私营工商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私营工商业基本上纳入了公私合营、合作化的轨道,手工业也组成合作社。原来的私营工商业者,有的参加了国营企业、合作社工作,有的在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生产经营。根据宪法和工商联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适用于全国各级工商联的《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会员包括国营企业、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个别还没有实行公私合营的私营企业,在国营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工作的原来的私营工商业者和公私合营企业在职的与不在职私方人员以及特邀人士个人。它明确了工商联的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大类,而以原来的私营工商业者占多数。1960年2月,全国工商联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对会员对象与“二大”通过的章程没有改变,但增加了一项“市、县工商联的会员,都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也是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这就明确了工商联会员在全会的地位。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工商联都停止了活动。1979年全国工商联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该章程规定会员包括“工商界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是反映中国原工商业者阶级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和适应巩固和发展中国革命的统一战线的形势。但这时全国只有省、直辖市、自治区和省自治区所在的市恢复了工商联组织,并没有吸收新会员,工商联工作对象,只能是部分原工商业者。1983年11月,全国工商联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的《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工商联的会员对象包括: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而这时除工商联会办和合办的少数企业作为会员外,并没有其他企业和团体会员参加。个人会员明确为“过去经营工商业的人员”。应指在职的和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和原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参加工商联活动的妇女。范围比前《章程》规定更广泛了。但这时全国大多数市、县仍未恢复工商联组织,安徽仅恢复省工商联及合肥、蚌埠、芜湖、安庆、淮南、屯溪6个市工商联。会员仍主要是原工商业者。这些原工商业者都是在解放时或稍后私营工商业的从业人员,到80年代,这些人都已进入老年,近半数已去世,其余也大都退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同工商联的联系日趋密切。改变工商联会员结构,已刻不容缓。
1985年8月,全国工商联召开了组织工作座谈会,讨论对会员构成的意见,通过了“会议纪要”。提出对乡镇企业、合作企业、私人企业、“三胞”投资企业和工商联有联系或要求工商联提供各项服务的国营企业,可考虑吸收为企业会员;上述企业负责人和具有一定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可考虑吸收为个人会员;城镇集体企业协会、合作社联社、个体劳协及其它行业性经济组织等团体,可考虑吸收为团体会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选择一两个城市进行试点。安徽省工商联根据李定副部长指示,贯彻全国工商联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选定在蚌埠、合肥两市进行试点,首批发展新会员93个。随后,省工商联向全省26个市县地方组织发出了吸收新会员试点工作的通告,并制定了《关于工商联发展新会员加强组织建设的试行方案》。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方法步骤。为了稳健地发展新会员,合肥、蚌埠市举行了新会员座谈会,听取对发展新会员的反映和意见。省工商联在合肥、蚌埠、安庆、亳州、全椒等市县,对发展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为工商联会员,进行了专题调查,并参加在全椒召开的滁县地区经济统战工作研讨会,与地、市统战部对全椒发展工商联会员进行了调查研究。
随着全省各市县工商联的逐渐恢复,全省工商联发展会员工作得到健康发展。到1989年底,据75个市县不完全统计,共吸收新会员14633个,其中企业会员(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作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企业)6848个,团体会员612个,个人会员7173个。新会员的结构,基本上反映了安徽经济特点,企业会员有一定竞争能力,外向型经济有一定比例,反映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客观情况。个人会员一般素质较高,并有相当数量的从事经济理论研究和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员入会,初步体现了工商联组织的民间性和经济性。大批新会员入会,增添了工商联的组织活力,推动工商联的组织建设和会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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