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工商联恢复地方组织的指示报告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文件
皖联业字(79)第179号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设市工商业联合会;其他某些中等城市也可设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的规定,我省地方组织实际情况,除省会所在地合肥市工商联恢复组织活动外,已恢复民建市委员会组织的有蚌埠、芜湖、安庆三个市;工商联组织机构尚未恢复。在一年多的工作实践中,有许多工作民建组织不能代替。省直辖市还有淮南、铜陵、淮北、马鞍山市等四个市也未恢复,拟请恢复这几个省辖市工商联组织机构。
在专区直辖市方面:有屯溪市,(民建屯溪小组已恢复)系徽州地委所在地,过去工商业户仅次于安庆市,而且地近黄山游览区,将来旅游事业发展,估计工商联方面,对外事活动,将会有配合接待任务;以及原系各专区的县城,由于地方发展,现已改为专区直辖市的有阜阳专区的阜阳市,六安专区的六安市,宿县专区的宿州市,这三个市过去虽属县一级工商联组织,但原工商业户并不少于一般市级组织,将来还有一些具体任务,为此,亦拟将专区直辖市恢复工商联组织。
以上所拟恢复工商联地方组织的初步设想,仅是我们根据当前实际需要,是否妥当,报请鉴核批示。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197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