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征兵制
民国初期,县境兵役制度仍仿效民国前的募兵制,士兵主要靠招募。抗日战争前,国民党为打内战,需增加兵员,而募集兵员又发生困难,国民政府遂颁《兵役法》,于民国22年(1933年)开始实行征兵制,规定“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和“孤独子缓征”,在民众中抽丁服役,被群众叫“抽壮丁”。凡年满18~45岁的男性青壮年均要服国民兵役。当时人们看到军队随意欺压百姓,就厌恶当兵,民间流行的歌谣是“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被抽丁户尽量通过各种方法躲避或拖延时间。民国28年以后,特别是解放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为扩大内战,大量征兵。但由于兵源不足,原按比例抽了及孤独子缓征的规定也无形中被取消,代之以“拉丁”、“抓丁”,最后发展到壮丁可以买卖。有钱人贿赂乡、保长出钱买壮丁顶替;贫穷百姓远逃他乡“躲壮丁”,或得钱替役“卖壮丁”。征兵任务无法完成时,乡政府就派出武装四处“抓壮丁”去抵役。民国37年,国民党军队在县境到处抓丁,陶湖乡罗孝荣就是被抓捕的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