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志愿兵役制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工农红军和游击队,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民国20年(1931年),造甲、朱巷、吴山、杨庙等地一些有政治觉悟的青壮年数百人,在革命形势影响下自愿参加了崔筱斋领导的游击队和张如屏等人组建的红军游击队。民国26年以后,县境广大青壮年在抗日救亡、翻身求解放的宣传教育下,纷纷自愿报名参加新四军。县内有1000多人参加了人民军队,仅沛桥乡李岗村就有20多名青年志愿参军。当时有一首“吃菜要吃白菜心,当兵要当新四军”的民谣,在人民群众中广为传诵。
解放后至1954年,县境的兵役按国家统一规定,仍继续沿用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役制。规定年龄18~30岁,身体健康,身高不能低于1.54米。通过宣传发动,志愿报名参军的青年,由县人民武装部(兵役局)统一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被批准,办理入伍手续。1950年,党和政府发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后,县境广大青年踊跃报名志愿参军,县内一些地方出现父母送子、妻送夫、兄弟相争上战场的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