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计划生育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
《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于1981年5月9日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年6月20日公布施行。《暂行规定》对只生一个子女、不生第二个子女并领取了《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可以享受的奖励和待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的条件和对生第三个或者第三个以上孩子的处罚办法等作了规定。
《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于1984年8月17日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2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是根据计划生育工作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问题,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修改制定的。共有五章十八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禁生育计划外的二胎,杜绝多胎。对已经有一个孩子,要求再生一个孩子的条件作了以下规定:(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夫妻双方原来共计生育一个或两个孩子,现在家庭没有或只有一个孩子的;(3)再婚夫妻一方是有两个以上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是未生育过的;(4)婚后不孕,女方年满35周岁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6)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7)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8)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9)残废军人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对农村一对夫妻已生育一个孩子,要求再生一个孩子,除执行上述九条规定外,又规定了四个条件:(1)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用于姐妹中一个);(2)兄弟数人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4)居住在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大山区,只生一个女孩的。对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对不按计划生育的,分别规定了奖励和处罚措施。从这个《若干规定》施行起,原《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1987年4月1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当调整农村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决议》,决议规定,除继续执行《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所列生二胎的条件外,允许在农村试行只生一个女孩的夫妇间隔四年可生育第二个孩子。城镇仍按原规定执行,不作变动。
《安徽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于1984年8月17日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共有六章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公安、司法机关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认真查处。禁止任何人侵犯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准包办婚姻或违背妇女意愿换亲、转亲。凡以暴力逼婚、抢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害妇女强行奸污的,或造成被害妇女伤、残、死亡的,应予严惩。禁止抱童养媳、订娃娃亲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以伪造证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办理的结婚、离婚、复婚登记,一律无效。严禁拐卖妇女儿童,坚决取缔卖淫。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和包庇窝藏拐卖妇女儿童人贩子的,收买人对被害妇女强行奸污和对妇女儿童摧残、凌辱致伤、致死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溺杀或以其他手段杀害婴幼儿的,利用封建迷信等手段残害妇女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妇女儿童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和在社会上的平等权利,妇女在工作、劳动就业、招生、升学、毕业分配、提干、晋级、评定职称、住房分配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作歧视性规定。切实保障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应享受的劳动保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