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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环保管理

第二节 环境法制

1980~1990年,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试行)》有关规定,经市革命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发了6项地方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1980年6月21日,市革命委员会颁发《淮南市排放超标污染物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1980年7月1日起执行。《办法》共5章17条,分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污染罚款,收费和罚款方法,收费和罚款使用范围以及附则部分。并附有《污水收费标准》,作为核定征收超标排污费数额的依据。
1985年7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精神,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淮南市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共9章36条,对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的列项原则、列项前期的准备、工程建设前的准备、工程建设、竣工投产验收管理和财经纪律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985年10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淮南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自1985年12月20日起执行,旨在控制市内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设施工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并就交通、工业、施工、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及噪声污染收费等作出32条规定。
1988年10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淮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规定》,以加速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对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规定》计16条,自1988年11月1日执行。
1990年5月28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淮南市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199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实行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和考核、考评等作出16条规定。
1990年8月18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提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任务,强调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环境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依法征收、管理和合理安排使用排污费;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科研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逐步改善淮河水污染状况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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