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四章 环保管理

第四节 排污收费

一、排污费征收
1980年2月,市革命委员会环境保护办公室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拟订《淮南市环境保护奖惩、收费试行办法》,4月,经市革命委员会印发征求意见,几经讨论修订,是年6月形成《淮南市排放超标污染物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由市革命委员会批准颁布执行。7月,市革命委员会环保办公室成立排污费征收小组,向列入收费的107个企事业单位印发《企业污染源申报表》,填报企业污染源种类、数量和浓度,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监测数据。第一批向化工、电力、造纸等51家企业超标排放废水和“冒黑烟锅炉”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由市环保部门统一征收,7月1日起征,按月收费。
1981年、1982年,按照《安徽省环境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全市扩大收费单位107家。
1984年11月至1985年6月,田家庵、大通、谢家集、八公山、潘集区环境保护办公室成立。排污费实行两级征收、一级管理原则,区属企事业单位排污费由各区环保部门征收,统一上缴市财政。
到1990年末,全市征收企事业单位排污费达249家(实际征收221家),11年累计征收排污费6337.67万元,为企事业污染治理和消烟除尘改造开辟了重要资金渠道。
1980~1990年征收排污费情况表

二、管理和使用
1981年6月,省计委、建委、财政、环保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排污收费和罚款费用使用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列入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项目和环保补助资金,纳入全市国民经济计划轨道,严格计划审批程序。环保补助资金,由排污单位向主管部门编报项目计划和申请补助资金数额,主管部门按本系统缴费总额的80%审查汇总报市环保局;经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全市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项目计划,会同市计委、建委、财政审定安排企业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市环保部门按照批准污染治理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审核拨款。
1982年,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务院颁发《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排污费的80%用于补助企事业污染治理;20%用于城市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环保先进集体、个人奖励及市环保监测站购置仪器设备、环保科研等业务性开支。
1986年1月,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比例的通知》,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地方预算。按照规定,排污费的70%用于补助企事业单位治理污染源;10%上缴省环保部门,20%由市环保部门按政策范围掌握使用,同时受财政、银行监督。
1988年10月,实行排污费使用办法改革(即“拨”改“贷”),根据国务院规定,市人民政府颁发《淮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市环保部门设立“污染源治理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市环保部门严格企事业单位贷款申请审批程序,既有益于合理使用基金,也有利于加速污染源治理。
1981~1990年,市环保部门按照“专款专用,先收后用”的原则,共安排支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5502.60万元,占排污费收入总数的86.82%。其中用于补助企事业污染源治理资金4019万元,占排污费收入总数的76.99%;用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资金1200.64万元,占18.94%;上缴省环保部门282.96万元,占4.46%。
上一篇: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